GDPR與隱私盾的區別
網路資訊容易受到第三方濫用,例如身份盜竊、欺詐和網路釣魚方案。網際網路為商業和通訊提供了無數新的途徑,但也使身份竊賊更容易鎖定受害者。因此,保護許多企業、非營利組織和政府存檔的敏感資料非常重要,例如忠誠度計劃資訊、客戶資料、資料收集、交易細節和員工資訊。
為了確保遵守這些規定,世界各地已經出臺了一些規則和法規,例如《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和《隱私盾》。雖然兩者都旨在保護敏感資訊的安全,但它們的操作方式略有不同。
什麼是GDPR?
《通用資料保護條例》是這套保護個人資訊的規則的名稱。GDPR旨在規範歐洲資料保護法,防止歐盟公民的個人資訊被利用或濫用。《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於2016年4月制定,並於2018年5月生效,對在全球範圍內收集或使用歐盟(EU)居民或歐盟辦事處個人資訊的企業施加嚴格的規定。
所有組織都必須遵守《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它適用於歐盟公民以及居住在歐盟的非歐盟人士。因此,它可能會在法庭上受到質疑,並且違反規定會產生法律影響和罰款。最高罰款為20,000,000歐元或組織全球收入的4%,以較低者為準。如果忽視它,將會面臨罰款和處罰。
參與制定GDPR的歐盟委員會認為任何與員工相關的資料都是個人資料,因此受保護。
什麼是隱私盾?
《歐盟-美國隱私盾框架》是歐盟和美國之間的一項協議,確保在美利堅合眾國和歐盟之間傳輸個人資料時的保護。該計劃由商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監督,允許自願自我認證。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職責是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執行。
雙方都有各自的法律代表,每個代理人每年審查對方的業績一次。在此階段,雙方審查協議,並提出建議,使協議符合GDPR和隱私盾的要求。
然而,出現了一項衝突,因為美國商務部認為員工資料的轉移是業務資料的轉移,而不是個人資料的轉移。這裡的法律含糊不清。如果違反美國隱私盾條例,可能會被處以制裁和罰款;但是,這些後果並不那麼嚴重。處罰可能包括暫停、在極端情況下每天高達40,000美元的罰款、禁令判決、釋出停止令以及必須向受損害者支付賠償金。
隱私盾的組成部分包括以下示例:
資料將僅用於指定的用途。
歐盟居民可以透過多種形式獲得補救和保護。
歐盟和美國共同調查了此事。
相似之處:GDPR和隱私盾
這兩項倡議的目標相似——簡化公司採用資料安全策略的過程,而不會妨礙日常運營。
兩者都旨在保護人們的隱私,防止未經授權訪問他們的資料。
差異:GDPR和隱私盾
下表比較和對比了GDPR和隱私盾的重要特徵:
| 特徵 | GDPR | 隱私盾 |
|---|---|---|
| 定義 | 歐盟公民的個人資料應免受濫用和剝削,《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為此提供了一個數據保護框架。 | 歐盟-美國隱私盾框架允許總部位於美國的公司在遵守《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的同時,在歐盟國家之間傳輸個人資料。 |
| 執行 | 歐盟最高法院負責監督和執行《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的合規性。 | 隱私盾由商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監督,以確保所有參與組織都遵守規定。 |
| 合法性 | 為了在歐盟(EU)開展業務,所有公司都必須遵守《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中規定的規則,無論其客戶是否是歐盟居民。 | 使用者參與隱私盾是自願的,要求使用者自我認證其遵守該計劃的要求。 |
| 人力資源資料的處理 | 參與GDPR的歐盟委員會擁有的關於員工的資訊被視為個人資料,因此受到保護。 | 美國商務部認為員工資料的轉移是業務資料的轉移,而不是個人身份資訊的溝通。 |
| 範圍 | 任何在歐盟以外處理歐盟公民個人資訊的企業或組織都必須遵守《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 | 只有總部位於美國的公司才有資格參與隱私盾。 |
| 制裁 | GDPR對違規行為處以嚴厲的處罰。 | 關於處罰和罰款,隱私盾計劃的指導方針非常寬鬆。 |
結論
《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是一個數據保護框架,其目標是統一整個歐洲的資料保護立法,並保護歐盟公民的個人資料免受濫用和誤用。該法律由歐盟法院(CJEU)執行,適用於在歐盟境內開展業務的所有公司,無論其客戶是否是歐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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