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自由與資訊隱私的區別是什麼?


資訊自由 − 資訊自由 (FOI) 是一種廣泛定義的原則,即個人和公眾普遍有權訪問與其利益相關的資訊。

聯合國將資訊自由確定為一項基本人權。聯合國認為,資訊自由透過提供機構透明度來確保政府問責制,因此對於維護司法管轄區內的法治至關重要。

資訊自由界定公民獲取受國家影響的資訊的權利。在一些國家,這項自由被賦予憲法權利。資訊自由法規和實踐的一個重要原則是促進公眾獲取有關受政府影響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的資訊。個人被認定有權訪問政府掌握的關於他們自身的資訊。

資訊自由的制定是為了實現透明度、政府問責制、教育和防止普遍的管理不善和剝削。超過70個擁有政府說明的國家批准了最初的資訊自由立法。

資訊自由原則通常與“知情權”原則相關聯。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知情權”支援員工有權瞭解和學習他們在工作場所可能接觸到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危害。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的危害溝通標準就是一個“知情權”規定的例子,它確保員工可以訪問有關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因素的資訊。

資訊隱私 − 隱私可以被定義為個人或群體隱藏關於他們自己的資訊,然後有選擇地公開這些資訊的能力。這意味著隱私用於敏感或重要的資訊。隱私領域與安全領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安全領域可以規定資料的使用和保護條款。

全球特定隱私的概念是一個現代概念,主要與西方文化有關,在少數文化中幾乎不為人知。大多數文化都承認個人透過更廣泛的社會來隱瞞部分個人資料的能力。

在組織世界中,個人可以自願提供秘密資訊以獲得某些型別的利益。公眾人物可能會受到與其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約束。自願分享並被誤用的個人秘密資訊最終可能導致身份盜竊。

隱私關注的是確保組織處理、儲存或傳輸的敏感資訊是符合規定的,並獲得了該敏感資訊所有者的同意。

這指的是提前告知個人將收集哪些型別的資料、出於什麼目的以及將與誰共享。由於這種透明度得到支援,個人隨後應同意使用條款,使收集資訊的組織能夠按照其既定目標使用這些資訊。

更新於: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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