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印度消費者運動的一項重大成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的頒佈。該法案於1986年頒佈,是在對其他國家消費者保護法的廣泛研究以及與消費者、企業和行業組織的互動之後透過的。1993年,該法案進行了修訂,以擴大其適用範圍和範圍,並賦予申訴系統更多的權力。
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提高消費者保護水平。與現行的懲罰性或預防性法律相比,該法案的條款具有補償性。這意味著,消費者可以要求更換有缺陷的產品或退還購買價格。購買者還可能獲得因有缺陷產品而遭受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該法案旨在為解決消費者投訴提供一種簡單、快捷和負擔得起的途徑。該法案保護特定的消費者權利。
為了促進和維護這些權利,它還規定在聯邦、州和地方各級設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試圖解釋這些權利之前,瞭解該法案的關鍵要素至關重要。這些是 -
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商品和服務,除非中央政府特別豁免。
它涵蓋所有部門,無論是私營、公營還是合作社。
該法案的條款具有補償性。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六項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六項權利。這些是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被傾聽權、求償權和消費者教育權。
安全權
安全權是指避免被銷售對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構成威脅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必須獲取產品(或服務)以滿足安全要求。不安全物品、與產品功能相關的隱藏風險以及服務質量低下都是問題。購買後,客戶還希望確保質量、可靠性、效能以及沒有危險化學物質。
請記住,安全權不僅僅適用於購買時的產品質量。產品應在安全方面滿足消費者的長期需求。因此,購買者在購買前應堅持產品質量和商品及服務的保證。安全權的概念已擴充套件到包括更美好的生活質量。
環境問題影響著消費者的健康和生活質量。不謹慎的工業化帶來的後果包括食物、水、空氣和噪音汙染。因此,企業投資決策必須透過防止或減少空氣、水和食物汙染的負面影響來保護社群生活的質量。
知情權
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的商業行為的侵害,這項權利是指了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數量、效力、效能、純度、成分、標準和價格的權利,視情況而定。它還指獲得做出明智選擇或決策所需資訊的權利。換句話說,消費者可能會堅持瞭解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全部資訊,然後再進行選擇或決定。
為了使消費者做出明智的決定並獲得最物有所值的商品,製造商或貿易商有責任提供關於這些關鍵產品屬性的適當、準確和最新的資訊。除了防止欺騙和防止欺騙性廣告、標籤或其他活動外,知情權也在發展。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知識以做出明智的決定並避免成為高壓推銷策略的受害者至關重要。
選擇權
這項權利是指始終能夠以合理的價格獲得各種商品。換句話說,消費者有權購買他或她選擇的商品,並對某些方面可用的選擇感到滿意,包括產品質量和成本。應向消費者提供儘可能廣泛的高質量品牌選擇,價格合理。選擇自由意味著沒有壟斷。
當某種產品僅由一家制造商生產或為壟斷產品時,這項權利涉及以合理的價格保證足夠的質量和服務。消費者必須能夠自由購買產品、行使選擇權、選擇特定品牌並確定數量。限制消費者選擇自由的原因包括卡特爾運動、主要競爭對手之間達成的價格固定協議以及賣方合作。
產品展示不佳、店主不願透露品種並提供全面的產品資訊、商品組合不足(即只保留那些給賣家帶來高利潤的品牌)、人為短缺、黑市營銷等都是其他一些例子。
被傾聽權
消費者有權表達自己的不滿,並有權讓自己的投訴得到重視。這甚至更重要。如果消費者被剝奪了被傾聽的機會,那麼他們獲得安全、資訊和選擇權的權利將毫無用處。被傾聽權,有時也稱為陳述權,確保消費者的意見在適當的場所得到考慮。它還包括在為維護消費者福利而設立的多個論壇中獲得代表權的權利。
被傾聽權預設了一個法律體系,政府將介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預計國家和非營利組織將提供虛擬平臺來行使這項權利。生產者的社會責任需要以投訴或客戶支援部門或部門的形式建立此類論壇。
印度政府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建立了一個三級準司法框架(區、州和國家級消費者論壇),以解決消費者投訴和不滿。此外,消費者開始建立非政治、非商業性的消費者組織,在政府和其他當局為解決消費者問題而設立的委員會中代表他們。
求償權
這項權利使人們能夠投訴不誠實的商業行為或欺騙性的消費者剝削。它還包括消費者對合法投訴獲得公正解決的權利。此外,它還包括對有缺陷的產品或服務進行賠償的權利。在投訴得到傾聽並達成使購買者和賣家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後,求償是合乎邏輯的步驟。
有必要保證效能和承諾之間的和諧、保修合規性、良好的服務等。這項權利的成功使用取決於立法和投訴程式的存在。
除了準司法求償程式外,產品製造商和服務提供商也必須有自己的申訴解決方法。儘管人們可能對他們對客戶需求的真正關注以及他們投訴程式的有效性表示懷疑,但令人欣慰的是,某些國有企業和大型製造商為此目的設立了部門。
消費者教育權
只有當消費者瞭解自己的權利時,“消費主義”才能取得成功。因此,COPRA認為消費者教育權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消費者意識是指消費者權利和義務的理解。消費者需要維護這些權利和義務。它保護購買者免受產品供應商的欺騙。
消費者教育權是指獲得做出明智購買決策所需的知識和技能。透過行使這項權利,消費者可以保證獲得市場日常實踐和潛在補救措施的資訊。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在這方面可以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正如我們之前所展示的,他們被剝削的主要原因是消費者對其權利的無知,主要是農村消費者。如果消費者瞭解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他們可能會感到有權在反對製造商和貿易商剝削他們的鬥爭中自由地行使這些權利。
因此,消費者保護法本身就包含了消費者教育權。根據該法案設立的政府機構和行政機構必須儘可能全面地教育消費者瞭解他們的權利和補救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成功的消費者保護。
結論
消費者保護法於1986年頒佈,並於1993年修訂,以擴大其適用範圍和範圍,並賦予申訴系統更多的權力。它保護特定的消費者權利,例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被傾聽權、求償權和消費者教育權,並適用於所有商品和服務,除非中央政府特別豁免。它還規定在聯邦、州和地方各級設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