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關於中央與邦關係的規定一覽:快速概述
介紹
在本文中,我們為您提供了所有[從第 245 條到第 293 條]的條款及其內容解釋,詳細介紹了印度憲法中關於中央與邦關係的內容。
憲法中關於中央與邦關係的規定一覽
我們列出了印度憲法中所有與中央邦關係相關的憲法條款:
第 245 條
本條規定了議會和邦立法機構制定法律的範圍。它規定議會可以為印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而邦立法機構可以為該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第 246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立法權力的分配。它將立法權力劃分為三部分:聯邦清單、邦清單和併發清單。
第 247 條
本條規定了設立州際委員會以促進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合作與協調。
第 248 條
本條規定了議會對邦清單或併發清單中未列明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 249 條
本條授權議會在國家利益需要時,即使該事項屬於邦立法機構的管轄範圍,也可以對邦清單中的事項進行立法。
第 250 條
本條規定了現行法律的延續以及議會在國家緊急狀態期間對邦清單中任何事項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 251 條
本條授權議會根據這些邦的要求,為兩個或多個邦對邦清單中的事項進行立法。
第 252 條
本條規定了議會在獲得這些邦的同意後,為兩個或多個邦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 253 條
本條規定了議會為實施國際協議或條約而為全國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的權力。
第 254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和邦法律在併發清單相關事項上的衝突。它規定了在這種衝突情況下中央法律的優先權。
第 255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指示邦政府行使其行政權力的權力。
第 256 條
本條規定了邦政府確保遵守議會制定的法律的義務。
第 257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將其行政權力委託給邦政府的權力。
第 258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將其行使的職能和權力委託給邦政府的權力。
第 259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在某些情況下接管邦行政管理的權力。
第 260 條
本條規定了總統為維護某些聯邦屬地的和平、進步和良好治理而制定規定的權力。
第 261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在邦與邦之間以及邦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爭端中的權力。
第 262 條
本條規定了關於邦之間水資源爭端的裁決以及為此目的設立法庭。
第 263 條
本條規定了設立州際委員會以促進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合作與協調。
第 264 條
本條規定了設立財政委員會以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稅收分配提出建議。
第 265 條
本條規定了徵稅必須有法律授權的原則。
第 266 條
本條規定了印度合併基金和邦合併基金。
第 267 條
本條規定了印度意外基金和邦意外基金。
第 268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徵收但由邦政府徵收和撥款的稅收。
第 269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對州際貿易或商業過程中商品銷售或購買徵稅的權力。
第 270 條
本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徵收的稅收在聯邦和邦之間的分配。
第 271 條
本條規定了從印度合併基金向邦提供的補助金。
第 272 條
本條規定了議會對從一個邦到另一個邦的貨物運輸征稅的權力。
第 273 條
本條規定了為促進某些邦中預定部落的福利而提供的補助金。
第 274 條
本條規定了每個邦的意外基金。
第 275 條
本條規定了為執行預定部落計劃和提高預定地區行政管理水平而向邦提供的補助金。
第 276 條
本條規定了對職業、行業、職業和就業徵收的稅收。
第 277 條
本條規定了邦立法機構對商品銷售或購買徵稅的權力。
第 278 條
本條規定了邦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徵稅。
第 279 條
本條規定了邦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徵稅。
第 280 條
本條規定了設立財政委員會以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稅收分配提出建議。
第 281 條
本條規定了聯邦和邦之間收入的分配。
第 282 條
本條規定了聯邦和邦為任何公共目的提供補助金的權力。
第 283 條
本條規定了邦合併基金的保管。
第 284 條
本條規定了邦意外基金的保管。
第 285 條
本條規定了聯邦財產免除邦稅。
第 286 條
本條規定了限制在邦內對商品銷售或購買徵稅。
第 287 條
本條規定了邦政府對鐵路、郵政和電報徵稅的權力。
第 288 條
本條規定了邦的財產和收入免除聯邦稅。
第 289 條
本條規定了聯邦的財產和收入免除邦稅。
第 290 條
本條規定了向某些邦支付聯邦稅淨收入的一部分。
第 291 條
本條規定了向聯邦支付邦稅淨收入的一部分。
第 292 條
本條規定了邦的借款權。
第 293 條
本條規定了對邦的借款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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