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


《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的主要目標是保護婦女免受男性和女性施加的虐待。這項法律是議會透過的幾項保護婦女法律之一,其條款是一部進步的法律,其唯一目標是保護婦女,無論她們與所謂的施暴者之間可能存在何種關係。該法對“受侵害婦女”的定義非常寬泛,甚至包括與伴侶同居的婦女。

但是,雖然每項法律都有好處,但不幸的是,許多婦女濫用這項法律的條款,將她們的丈夫、婆家和家人拖入毫無意義的法律糾紛中,以煽動個人恩怨並爭奪丈夫和婆家的財產。這是婦女用來騷擾和勒索男性金錢的最致命工具之一。但在最近的判決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許多邦的高等法院明智地推翻了婦女對該法條款的濫用,同時就此事作出了一些重要的裁決。

為什麼家庭暴力有其自身的法律?

因為——

  • 即使家庭虐待普遍存在,並且每天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影響著許多婦女,但它卻受到媒體最少的關注。作為女兒、姐妹、妻子、母親、伴侶或單身女性,一個女人在一生中都接受了她必須忍受暴力和歧視的命運。由於社會態度、缺乏專門解決婦女問題的法律以及對婦女的非報復性,婦女尤其脆弱。

  • 由於社會的社會汙名和婦女自身的心態,婦女應該服從,不僅服從她們的男性同伴,也服從男性的親屬,所以大多數家庭虐待事件從未被舉報。

  • 在2005年之前,家庭暴力受害者幾乎沒有民事法院(離婚)和刑事法院(印度刑法典第498A條)的選擇。受害者無法獲得即時救濟,可獲得的補救措施與婚姻訴訟相關,而且法院訴訟總是曠日持久,使受害者始終處於施暴者的擺佈之下。

  • 此外,非婚關係也沒有得到承認。由於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大多數婦女決定默默忍受痛苦——不是自願的,而是出於需要。為了克服這些不規範現象,有必要透過2005年的《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

憲法觀點

1983年對印度刑法典進行了修訂,以承認家庭暴力為一種獨立的刑事犯罪,但這些變化並未有效遏制家庭或家庭中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因此,立法機關通過了2005年《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以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恐怖主義的侵害。

議會利用憲法第253條通過了相關立法。根據這一規定,議會被賦予根據國際條約、公約等制定法律的權力。為了執行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通過了《家庭暴力法》(CEDAW)。該法案包含了1992年第19號一般建議的所有具體建議條款。2005年9月13日,總統批准了2005年《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並於2005年9月14日公佈在《印度憲報》增刊二,第1部分。

簡述《家庭暴力法》

即使對於在《家庭暴力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受侵害婦女也有權根據《家庭暴力法》提出申請。因此,該法具有追溯效力。在**《V.D. Bhanot訴Savita Bhanot最高法院(2012)3 SCC 183》**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這一點,並維持了德里高等法院的立場,即——

“即使在該法生效前就與丈夫同住的妻子也有權獲得該法的保護。在調查根據第12條提出的申訴時,可以考慮該法生效前當事人的行為。”

2005年《家庭暴力法》的目標

2005年《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旨在實現以下目標——

  • 確認家庭暴力為必須受法律懲罰的罪行,並確立這一點。

  • 在發生此類罪行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護。

  • 迅速、經濟、方便地為受侵害方伸張正義。

  • 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並在發生時作出適當的回應。

  • 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制定適當的方案和措施,並確保她們的康復。

  • 提高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 處以嚴厲的懲罰,必須追究那些犯下如此可怕暴力行為的人的責任。

《家庭暴力法》中定義的重要術語

受侵害婦女

《家庭暴力法》第2(a)條將“受侵害婦女”定義為任何與被告存在或曾經存在家庭關係的婦女,並聲稱曾受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侵害。因此,任何存在或曾經存在家庭關係的婦女都有資格根據該法的條款提出申訴。


家庭關係

《家庭暴力法》第2(f)條將“家庭關係”定義為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的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家庭關係還可以透過收養、同居關係、重婚關係中的婦女、合法無效婚姻的受害者和寡婦產生。家庭關係還可以透過婚姻產生,包括妻子、兒媳、妯娌、寡婦和其他家庭成員。無論是否已婚,法律都關注所有年齡段婦女的利益。《家庭暴力法》對“家庭關係”的綜合定義……



共同住所

根據2005年《家庭暴力法》第2(s)條,共同住所是指受侵害婦女或與提出申訴的男子存在家庭關係的婦女居住的住所,無論單獨居住還是與該男子共同居住。它還可以指婦女在家庭關係中居住過但隨後被驅逐的住所。這可能適用於各種情況,無論被告是擁有還是租賃該住所。它還包括受侵害方和被告可能共同擁有或分別持有的住所,以及其中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 《家庭暴力法》承認婦女在共同住所中居住的權利。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個廣泛的術語,不僅包括身體虐待,還包括可能發生在家庭中的其他型別的虐待,例如情感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經濟虐待和其他型別的暴力。

2005年《家庭暴力法》的主要特點

根據2005年《家庭暴力法》,受影響婦女可在60天內獲得迅速的法律補救措施,該法還包含刑事處罰。

《家庭暴力法》的主要特點包括——

  • 在案件提起後60天內作出判決。

  • 以多種方式承認對婦女的支援,包括法律程式。

  • 該法承認服務提供者的作用,並允許任命保護官員。

  • 承認情感和言語虐待。

  • 承認經濟暴力,並提供經濟救濟。

  • 申請人或被告都可以選擇上訴。

  • 2005年《家庭暴力法》涵蓋了製作家庭事件報告。

  • 給予兒童臨時監護權。

  • 一案多判,並根據第17條保障居住權。

結論

令人悲傷的是,家庭暴力是印度社會的一個現實問題。在印度的父權制社會中,虐待女性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許多因素都可能導致家庭暴力。從女權主義的視角來看,父權制意識形態、普遍存在的性別歧視以及社會中實際或感知到的權力差距都助長了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根據這些觀點,男性被視為優於女性、比女性更有權勢。他們控制著女性及其生存手段;因此,他們可能會在沒有後果的情況下傷害女性。女性有責任謙卑地接受她的“命運”和她遭受的虐待。

印度政府透過實施《保護婦女免受暴力法》,為改善婦女地位做出了巨大努力。

常見問題

Q1. 家庭暴力法的全稱是什麼?

A1. 《2005年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法》

Q2. 哪一條《印度刑法》章節用於定義家庭暴力?

A2. 《印度刑法》第498A條規定了針對女性(妻子)的殘酷行為,這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Q3. 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A3. 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因素如下:

  • 個人因素,

  • 關係因素,

  • 社群因素,以及

  • 社會因素

更新於:2023年2月14日

瀏覽量:387

開啟您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