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國有企業的控股比例是否應降至不超過其授權資本25%的部分股權?


高效經濟學的一條經驗法則就是政府不應該以賣家、貿易商和商人的身份參與商業活動。這是一種直接的利益衝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經營的企業會比其他私營部門的競爭對手獲得更有利的待遇。這是反對政府參與商業活動的一個論點。政府的職責是制定法律、保護法律,並在個人、機構和組織違反這些法律的情況下執行這些法律。

以印度航空為例,在建立它的塔塔集團,準確地說,是JRD 塔塔的領導下,它是世界上最好的航空公司之一。印度總理尼赫魯領導的所謂“社會主義”政府於1953年從不願出售的塔塔集團手中接管了這家航空公司。在企業界,這類似於可以稱為“惡意收購”的行為。

什麼是國有企業?

並非所有政府經營的企業都是失敗的,其中許多企業,即使是壟斷或寡頭壟斷企業,也經營得相當有效,並且年復一年地創造了可觀的利潤。由國家部分或全部擁有,在部分所有制情況下擁有多數股權的企業被稱為國有企業(PSU)或國有企業(PSE)。

國有企業可以是中央國有企業(CPSE),由中央政府部分或全部擁有;國有銀行(PSB),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分或全部擁有;或地方國有企業(SLPE),由地方政府部分或全部擁有。

一致性至關重要

在印度,國有部門取得了喜憂參半的成功,一些企業發展得非常好,而大多數其他企業則因管理不善和政治干預等多種原因而陷入困境。然而,用“效率低下”這一個詞來概括整個國有部門,並要求將其完全轉交給企業部門是不對的。

在像印度這樣人口爆炸的國家,顯然有必要為了普通民眾的利益保護關鍵資源,而絕大多數人仍然生活在赤貧之中。此外,石油、採礦和銀行業等許多國有企業都取得了良好的業績。

國有企業重組的必要性

多年來,人們越來越認為國有部門缺乏問責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確的,儘管也有一些例外,例如那些被稱為“瑪哈拉特納”、“納瓦拉特納”等盈利性國有企業。如果我們遵循傳統的術語,一家政府不持有多數或控股股權的公司不能被視為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

正是政府在國有企業中持有的這種控股權今天正日益受到質疑,因為這些公司遭受了損失,並且政府使用了大量納稅人的錢來試圖維持其運營。

控股權的多數

如前所述,政府不應參與經營企業,這意味著政府不應在任何企業中持有多數或控股股權。但是,為了國家利益,政府應在某些核心行業的巨型國有企業中持有相當大的股份,其股份比例在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之間,例如石油、天然氣、鋼鐵、煤炭、電力、國防、銀行等。

這是因為在像印度這樣人口過多的國家,人口與資源的比例對後者不利,因此所有關鍵資源和企業都不應該完全掌握在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營企業手中。在這些公司中,政府持有最低但實質性的股份將有效地制衡對資源和市場的濫用。

更新於: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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