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各區應該由任命的區長管理,還是應該由類似於縣議會(Zilla Parishad)的民選區議會管理?


也許印度大多數人沒有意識到,從區級到更小的行政單位(在不同邦分別稱為塔盧克、塔希爾或曼達爾),再到鄉鎮,有效的民主實際上並不存在。區級行政是中央和邦政府政策實施的地方。

也可以說,中央和邦政府實際上是在區級與民眾互動。那麼,我們在區級擁有怎樣的行政權力?區長……一位由邦政府任命的公務員。這是印度民主的一個根本缺陷,令人遺憾的是,似乎沒有人關心這個問題,包括那些不斷讚美世界上最大民主國家美德的偉大領袖。

印度的國家結構

與世界上任何其他民主國家一樣,印度國家也建立在三個關鍵支柱之上——立法、行政和司法。在這三個支柱中,立法機構是最強大的機構,它制定和修改管理特定行政單位的法律。當然,中央立法機構或議會是全國最強大的機構,它擁有凌駕於所有其他立法機構的權力,它制定的法律適用於整個國家。

中央一級的行政首長是總理,邦一級是首席部長。這兩位行政首長都從其各自的立法機構(他們都是其成員,並且他們的政黨在其中佔多數)中獲取權力。

這就是像印度這樣的大國議會民主的運作方式,它在全世界受到讚賞,被稱為最大的民主國家。理想情況下,這種基本的國家結構應該存在於行政體系的每個層級——中央、邦、區、分割槽和鄉鎮。

不幸的是,在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這種關鍵的結構只存在於中央和邦一級。如開頭所述,在區級,我們沒有從立法機構獲取權力的行政首長,因為在區級,行政首長是區長,他不是任何立法機構的民選成員。他是一名公務員,對他所治理的區的民眾不負責任。這在民主國家是不可接受的。

為什麼行政首長應該從立法機構獲取權力?

在民主國家,行政首長始終是人民的民選代表。根據當今存在的兩種型別的民主——議會制和總統制——行政首長有兩種型別。在印度,我們實行議會制民主,其中行政首長必須是立法機構(國會議員和邦議員)的成員,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因此,印度總理也應該是一位國會議員,印度邦的首席部長也應該是一位邦議員。此外,他們應該屬於在立法機構中佔多數的政黨或聯盟。他們對其選區的民眾負責,如果他們或他們的政黨沒有履行職責,他們可能會在尋求連任時面臨失敗。

這被稱為問責制,只有民主制度才能確保這一點。正如總理不能親自管理所有邦一樣,邦的首席部長也不能直接管理所有區。因此,在區級,應該有一個立法機構(例如區議會或縣議會),它應該是區行政首長所有權力的來源。

我們確實在各區設有區議會和縣議會,但區行政首長——區長,並沒有從這些區級立法機構獲取權力。相反,如前所述,他們是公務員和職業官僚,而不是這些立法機構的民選成員,因此,對其行為對區民眾不負責任。

區長辦公室

首先,“區長”這個詞相當耐人尋味。為什麼區行政首長要被稱為“區長”?他應該收集什麼?他的工作是進行管理,其中可能包括在區級徵稅的範圍,但這只是其關鍵職責領域(KRA)的一小部分。對於今天的印度來說,這種職位描述擁有這種職位名稱毫無意義。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印度區長職位的歷史,那麼這個詞在英國統治時期確實有意義。這個職位是英國人在 1772 年設立的,其主要目的是從他們統治的印度各區的民眾那裡儘可能多地徵稅。區行政是次要目標。因此,該職位被稱為“區長”。

為什麼印度在獨立後繼續在區級及以下采用同樣的治理結構?在獨立後的幾十年或三十年內繼續採用這種結構,以便為區級民主的成熟留出時間,這將是理想的做法。

一個類似於中央和邦權力結構的區權力結構將確保民主的適當和期望的流動,一直到當地社群層面。必要的結構已經以縣議會或區議會的形式存在,但由於將其所有權力都賦予了區長辦公室,包括解散縣議會的權力,使其功能失調。

行政改革委員會已經建議,應使區行政結構民主化,並將區的行政權力賦予縣議會或區議會。在這個立法機構中佔多數的政黨或聯盟應選舉區行政首長(例如市長或縣長或任何合適和方便的稱號)。

區長辦公室應該被廢除,因為它完全不民主且不負責任,僅僅是殖民時代行政職位的殘餘,這些職位是為了掠奪印度人民而設立的。在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這個職位是站不住腳的。

更新於: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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