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派:含義與型別
法學的研究或哲學被稱為法理學。為了更深入地理解立法過程,許多法學家和學者試圖用一般性術語來解釋它。十七世紀興起的現代法理學,其基礎是自然法、民法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法理學派定義了什麼?
對法理學沒有統一的理解,因為世界各地的人們持有不同的意識形態和觀念。它涵蓋了廣泛的主題。法學家對其所在社會政治環境的討論,反映了當時存在的法律制度。人們認為,羅馬人是第一批瞭解法律含義的人。在法理學中,政策與其他學科相結合,例如心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等等。它並非直接來自任何州議會或立法的法案。
法理學派的型別
法學中主要有五大思想學派;我們將討論這些學派及其主要的法學家。
哲學學派
它被稱為自然法和更高層次的法律,在政治、法律、宗教和倫理的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弗裡德曼博士的觀點,由於人類歷史上一直未能找到絕對的正義,因此關於自然法的觀念也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展。在史前文明中,自然法被認為具有神聖的起源;在中世紀時期,具有宗教和超自然的根基;在現代,則具有強大的政治和法律基礎。自然法理論認為存在一種規範所有男人和女人的普遍秩序,這是其對法律體系最重要的貢獻。
該學派認為,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和諧和社會秩序,並且只有當法律限制能夠促進社會中個人的自由時,才能證明其合理性。
哲學或道德學派主要關注立法與其旨在實現的特定目標之間的關係。它努力調查制定特定法律背後的理由。
歷史學派
法理學歷史學派的法律學者探討了社會與法律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的法律是由社會所有習俗和法律組成的。一個社群的特定需求與該社會的社會結構密切相關。這一思想表明,規則是歷史原因和結果的產物。法律依賴於人們的廣泛認知。這種理解從公共領域開始就存在,因為沒有人有權充當主權者並制定法律。
孟德斯鳩是歷史學派的奠基法學家之一。在他著名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中,他認為法律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
薩維尼被稱為第二位歷史學派法學家。
現實主義學派
許多人的情緒都會影響法律做出的決定。由於該學派考慮規則並將其視為真理,因此該學派被稱為現實主義學派。本課程強調法官在司法管轄區內的判決,特別是他們的心態。本機構的重點是法律和司法系統的視角和應用。現實主義學派於19世紀80年代在美國和歐洲斯堪的納維亞出現。美國在1890年經歷了大量的決策,並且告知這些結論的案例、判決和觀點都已公開。
現實主義學派存在兩類:
美國現實主義者——學者們觀察判決並從中學習,以及他們自己的經驗。
斯堪的納維亞現實主義者——學者們在這方面只相信他們的個人經驗。
傑里米·弗蘭克認為,法律的準確性是一種神話,無法預測任何不法行為的結果,因為存在許多變數和限制,這些變數和限制可以進行不同的解釋。他思考著法學家和法官採取和計劃採取的行動。他們透過適用法律得出結論。但如果選擇和事實都不正確呢?無法確定法官每次都能理解所有資訊並得出正確的結論。
社會學派
不同法學派別的融合導致了“法理學社會學派”的出現。該學派的支持者主要關注法律如何與其他現代社會組織互動。該學派認為,法學家應該關注法律所服務的社會利益和目標,而不是個人及其抽象權利。該學派將法律視為促進社會進步的工具。法律社會學受到積極法和正義觀念相互作用的影響。法理學社會學派的倡導者將法律與其他社會科學聯絡起來,將其視為心理學、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綜合。法律聲稱它是一門使用實用研究技術的應用科學。
根據羅斯科·龐德的觀點,社會學法律的主要特徵如下:社會學學派的倡導者更強調法律的實踐方面而非抽象方面。
社會學學派完全拒絕分析實證主義的抽象思想,這些思想強調法律的命令或權力方面以及作為歷史法學主要關注點的先前文化和傳統的沉重負擔。
社會法理學發展和演變的主要階段如下:
社會法理學的鼻祖是奧古斯特·孔德(1789-1857)。實證方法依賴於觀察和經驗來建立法律與社會之間的聯絡。
心理學階段是社會法發展中的第三步。19世紀後期,心理學對其他社會科學,特別是法律產生了重大影響。
將社會學方法與其他社會科學的方法融合是社會法理學發展最終階段。因此,人們理解到許多社會科學代表著人類文明的不同方面。
分析學派
分析法學也稱為命令法學,主要處理現有法律的形式,目的是進行分析。該學派的學者將法律解釋為其與國家的關係。根據這些學者的說法,法律是來自國家的命令。約翰·奧斯丁是分析學派最主要的倡導者之一;因此,有時它也被稱為奧斯丁學派。其他已知的學者包括傑里米·邊沁(1748-1832)、厄斯金·霍蘭德(1835-1928)和約翰·薩爾蒙德爵士(1862-1924)。
結論
五大法理學派極大地促進了對法律的定義及其目的的理解。儘管不同學派學者的論點存在差異,但他們都共同致力於“維護法律”,他們唯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更好地治理法律並在更大範圍內伸張正義,儘管正義的方式各不相同。不同法學家的思想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就像法律一樣。即使是印度憲法也可能透過立法和司法解釋而發生改變。為了試圖阻止這些犯罪,已經引入了網路法,該法規定了如何懲罰網路犯罪。印度刑法也進行了修改,以更好地打擊這些令人髮指的罪行。
常見問題
問1.哪個法學派解釋了法理學的平衡目的?
答:法理學社會學派實現了平衡個人和國家需求的目標。該學派認為,當前的社會經濟危機無法透過使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解決。
問2. 法律哲學的重要性是什麼?
答:法哲學經常旨在將法律與其他規範體系區分開來,例如道德(參見倫理學)或其他社會習俗。
問3:自然法學派的主要思想是什麼?
答:一種被稱為“自然法”的法學理論特別強調自然規則。這一法學派也主張存在適用於所有文化的法律。
問4:法理學的鼻祖是誰?
答:雖然亞里士多德通常被稱為自然法的鼻祖,但邊沁被稱為“法理學之父”。奧斯丁擴充套件了他的工作。法律的定義最初是由邊沁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