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和可撤銷婚姻子女的合法性
無論孩子是否合法,其身份都會對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事實上,它決定了他們的生活方式。他們獲得的權利、他們掌握的權力以及他們承擔的責任都源於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一般而言,有人認為,出生於有效婚姻的孩子是合法的,但出生於無效或可撤銷婚姻(或僅僅是偶然的性行為、婚外情或沒有正式婚姻)的孩子則被視為非婚生子女。過去,社會和個別法律已經在這兩者之間劃了一條界限。不同通常意味著困難、缺乏社會接納、歧視、差異等。另一方面,合法後代在社會中享有適當的地位,負責處理特定事務,有權繼承等,這與非婚生子女形成對比。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並非所有出生於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孩子都被視為非婚生子女。
什麼是孩子的合法性?
孩子出生後根據有效婚姻或符合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第 5 條規定的印度教婚姻要求的結合而獲得的地位,或者換句話說,出生於合法結婚父母且在離婚前受孕的孩子的地位。孩子的法律地位決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它表明瞭如何在社會中對待孩子。孩子被賦予父親的頭銜和姓氏。它賦予孩子繼承父親和祖先財產的權利。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區分了有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根據該法第 16 條,出生於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孩子被賦予合法性和財產權。
無效婚姻和由此產生的子女的合法性
無效即使進行了所有的儀式和典禮,無效婚姻也不是婚姻。簡單來說,無效婚姻是指在法律上不允許結婚的兩個人之間發生的婚姻(可能是因為禁止的關係),但他們還是結婚了,這違反了《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第 5 條的第 (1)、(4) 或 (5) 款。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法院命令無需宣佈婚姻無效,因為它從未存在過。因此,即使法院釋出了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這僅僅宣佈了婚姻無效,並沒有使其成為無效婚姻。
子女的合法性
根據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第 16 條和《特別婚姻法》的規定,無論法院是否已宣佈婚姻無效,出生於無效婚姻的孩子都被視為合法子女。但是,他們只能繼承父母的財產,不能繼承任何繼承財產。
可撤銷婚姻和由此產生的子女的合法性
可撤銷婚姻是指任何一方都可以透過申請將其宣佈為無效來阻止的婚姻;但是,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申請,則該婚姻在其中一方提出申請之前仍被視為有效。如果不可避免的可撤銷婚姻不被避免,則合法婚姻的任何負面後果都會由此產生。源於不可避免的可撤銷婚姻的合法婚姻的後果禁止雙方與其他人結婚,如果他們這樣做,將受到重婚罪的處罰。
子女的合法性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和《特別婚姻法》都處理了以下情況下出生於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的合法性
在釋出無效判決之前出生或受孕的孩子將被視為合法,就好像該決定終止了婚姻而不是宣佈其無效一樣。
出生於未被婚姻雙方宣佈無效、宣告無效或避免的可撤銷婚姻的孩子將與出生於有效婚姻的孩子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出生於被婚姻雙方宣佈無效、宣告無效或避免的可撤銷婚姻的孩子將是合法的,但他們只能繼承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其他人的財產。他們沒有被賦予共平面權。
結論
出生於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的地位逐漸正式化。以前,根據英國法律,只有可撤銷婚姻的後代被視為合法。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也賦予無效婚姻子女的合法地位。之後,1976 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了第 16 條,明確規定此類婚姻子女的合法地位不需要宣告婚姻無效。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合法性及其例子?
答:合法性是正式承認的統治權。處於政府等權力之下的人們被認為承認它是合法的。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將合法性區分為傳統、魅力和理性-法律三種形式。
Q2. 什麼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答:必須由有權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無效婚姻產生的子女被視為合法子女。當婚姻被宣告為可撤銷時,由此產生的子女被視為非婚生子女,但最高法院已經廢除了這種區別,因此任何孩子都不能被稱為非婚生子女。
Q3. 合法性規則是什麼?
答:政治學和社會學中對合法性的一個常見定義是,認為法律、制度或領導者有權統治。其中涉及個人對規則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制度的適當性的評估,以及被統治者對規則或統治者的義務。
Q4. 《印度教婚姻法》如何規定可撤銷婚姻子女的合法性?
答: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分開來。根據該法第 16 條,所有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子女都被視為合法,但只有權繼承父母的財產,而不是祖產。
Q5. 出生於無效婚姻的孩子是否合法?
答:是的。此外,根據法官的說法,出生於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孩子根據《特別婚姻法》和《印度教婚姻法》(印度教徒的個人法律)都被視為合法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