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及其內容
法院對爭議具有管轄權的案件的聽證會,是指在法院面前進行的整個審判程式,其中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訴狀;法院根據訴狀提出的爭議點;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對對方當事人證人的交叉訊問;以及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利於自己的論點。然後,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論點後,法院的主審法官將保留其判決或裁決。這種保留判決被稱為聽證會的結束。然後,在特定案件的聽證會結束和保留判決或裁決後的30天內,法院應迅速在公開法庭上宣讀其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許多術語對於不熟悉法院全部法律程式的人來說可能不容易理解。所以不用擔心;隨著您進一步閱讀文章,您將逐漸理解所有這些。
訴訟機構的法律規定
提及民事法院訴訟程式的步驟將是有益的。首先,受損害的一方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包括一份起訴狀以及當事人所依賴的檔案。這被稱為在法院提起訴訟。
適用於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載於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26條。
傳喚當事人的規定
在提起訴訟後,將向被告或被申請人(即提起訴訟的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該通知應送達至起訴狀中指定的被告地址。在收到法院發出的起訴狀副本和通知後,另一方當事人應出庭,並提交一份書面陳述作為對起訴狀中所述事實的答覆,以及被告為己方所依賴的檔案。適用於傳喚被告參與訴訟的相關規定載於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27、28和29條。
確定爭議點的規定
接下來是訴訟程式的第二階段,在此階段,根據起訴書和答辯狀中提到的事實,確定雙方之間的爭議事實,並將其列為待決定的問題。這被稱為確定爭議點。
適用於在訴訟中確定爭議點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14條。
在訴訟中記錄證人證詞的規定
在確定爭議點後,第一方(即原告)被要求出示支援其案件的證據。另一方有機會檢驗證人和該證人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此過程稱為證人交叉訊問。然後,在原告的證據結束之後,被告有機會向法院提交對其有利的證據,原告作為第一方也有機會檢驗證人和該證人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
適用於在訴訟中記錄證人證詞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18條。
最終論證的規定
在雙方證據提交完成後,訴訟程式的下一階段是為己方進行辯論。雙方都有機會向法院提交論點,雙方辯護人都會宣讀起訴狀中提到的事實以及所有支援各自案件的證據。
適用於在訴訟聽證會中進行最終論證的相關規定載於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條。
宣判的規定
在聽取最終論證後,法院將訴訟程式告一段落,並在公開法庭上立即作出判決,或保留判決,並在最終論證聽取之日起30天內迅速宣判。在判決宣告後,訴訟審理結束,這被稱為審理結束。
適用於訴訟中宣判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0條。
判決的內容
因此,我們的主題是判決的內容。判決全面包括對起訴狀中所述事實的簡要陳述,以及對答辯狀中所述事實的簡要答覆。然後,它提到為確定爭議而提出的爭議點,然後提到雙方提供的證據,然後提到雙方辯護人的論點。此後,法院應就每個提出的爭議點和雙方提請其注意的事實的證據進行推理。然後法官決定支援哪一方的爭議點。以這種方式逐一決定所有爭議點後,法院最終決定案件,部分或全部支援一方或另一方。
決定案件的法官將以上述方式將整個判決內容口述給速記員,然後速記員將準備整個判決的書面列印副本。法官在徹底審查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和遺漏後,將簽署並註明日期。
適用於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內容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0條。
判決書的製作
在法官作出判決後,民事案件將製作判決書。判決書應精確地說明判決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效力。
如1908年民事訴訟法案所定義的判決書,是指對裁決的正式表達,就法院表達而言,它最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就訴訟中所有或任何爭議事項的權利,它可以是初步的或最終的。
適用於判決書的製作及其內容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6條和第6A條。
執行法院命令
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書精確地包含法院所決定的內容以及對誰有利。因此,一旦確定誰將獲得什麼,就該透過實際交付財產、金錢或其他已授予勝訴方的任何東西來實現判決書的內容。為此,需要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在此之後,法院強制敗訴方將財產和金錢的所有權交付給勝訴方(稱為判決持有人)。敗訴方被稱為判決債務人。
適用於民事訴訟中法院作出的判決執行的相關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6條至第74條。
結論
這樣,判決書中提到了審判期間發生的所有事情。因此,判決書簡要提及了當事人的訴狀、提交法院的爭議點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律師的論點、法院在決定爭議點時的理由以及在判決結束時支援各方當事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製作並由法官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的檔案稱為判決書。
常見問題
問1:民事訴訟法哪些條款適用於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出庭?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結合第27、28、29條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出庭。
問2:民事訴訟法中哪些規定適用於在法庭審理案件中進行最終辯論?
答: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則2的規定適用於在法庭審理案件中進行最終辯論。
問3:1908年民事訴訟法中,對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作了哪些規定?
答:判決執行的規定載於民事訴訟法第36條至74條,並結合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