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演變


“法律”一詞在各種語境中使用。它指代幾種類別的法律和原則。根據布萊克斯通的說法,“法律”意味著行為規則,並被不加區別地應用於所有形式的行為,無論是活的、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因此,我們說“運動定律、萬有引力定律、光學定律或力學定律,以及自然法和國際法”,這有助於理解“法律”一詞在不同學術學科中使用的多種方式。

導致法律演變的法律淵源

以下是導致法律演變的主要法律淵源:

習慣

習慣是最早的法律淵源之一。古代的社會互動產生了大量的習俗、傳統和習慣。這些被用來解決衝突並在民眾中做出裁決。習慣被常規地遵循,社會不贊成並懲罰違反習慣的人。社會制度最初是根據一些既定的傳統運作的。

國家逐漸演變成負責維護秩序、法律和和平的人們的有組織的政治實體;自然地,它也開始透過建立和執行基於傳統和習俗的規範來行動。事實上,當國家開始將這些實踐形式化並執行時,大多數法律就產生了。

宗教和道德

由於人類開始觀察、欣賞和敬畏自然力量,每個社群都採用了宗教和宗教法律作為自然結果。這些被尊崇並被視為至高無上的天體實體(神和女神)。

然後,宗教開始控制人們的行為,並開始使用諸如“神聖制裁”、“地獄恐懼”和“天堂的潛在果實”等術語來證明維護宗教法律的合理性。它迫使他們採用和遵循宗教法律。許多不同的宗教都表達了對制定和規定明確的行為規範的興趣。在社會中,道德原則也隨之產生。這些確定了善與惡、對與錯之間的界限。

立法

自從立法機構在13世紀首次出現以來,立法已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在過去,國家依靠傳統和國王的指示或法令來控制民眾的行為。立法機構最終成為政府的一部分。它從將普遍存在的社會規範轉變為規範人們行為的成文法開始。

 

立法是現代最有效、最多產和最直接的法律淵源。它現在被認為是將國家意圖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的主要方法。

授權立法

由於一些緊迫的原因,例如資源短缺、知識不足以及對法律的需求增加,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發現有必要將其一些立法權授予行政部門。在這種結構下,行政部門隨後制定法律和法規。它被稱為授權立法。授權立法現在是重要的法律淵源。然而,授權立法始終受制於立法機構更強大的立法權力。

 

司法判決

在現代,司法判決已發展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法院有權解釋法律並在具體情況下適用法律。在提交給他們的案件中,法院解決當事方之間的爭議。訴訟的當事方必須遵守法院的裁決,或其司法判決。這些也被視為將來案件的法律先例。然而,並非所有法院裁決都成為法律。

只有最高法院或被認可為記錄法院的法院(例如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做出的法律裁決才會被承認並作為合法法律適用。這些司法裁決可以作為下級法院解決其爭端的基礎。

衡平法

衡平法意味著正義和公平。它也是法律淵源。法官解釋並適用法律於每個案件以做出裁決。但是,法律可能並非在每種情況下都完全適用,並且在其他情況下可能保持沉默。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法官依靠衡平法並根據其公平感和公平競爭精神行事。衡平法用於為受委屈的一方提供救濟,這些判決為將來提供指導。因此,衡平法作為法律淵源。

 

學術評論

著名的法學家總是將他們出版物中關於美國憲法和每個州法律的學術評論納入其中。法院利用這些來解釋法律的含義。它幫助法院適用和解釋法律。

法律專家不僅審查和澄清現行立法,還提出潛在的未來行為標準建議。他們還指出了現行立法的缺點以及如何解決這些缺點。他們提供的解釋有助於法官將法律應用於特定案例。

因此,它們也作為法律淵源。因此,法律有多種來源。但是,在現代,立法機構制定法律是主要的法律淵源。

法律的分類

約翰·薩爾蒙德爵士在當代提出了八種類型的法律:

結論

用休斯的話來說,國際法是文明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認為有義務遵守的原則和規則的集合。“它可以被用作文明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認為在法律上有執行力的習慣和通常標準的集合的詞語。”薩爾蒙德認為,這些規則,即獨立國家已承諾在其相互交往中遵守的規則,屬於其中。

習慣法是指大多數受其約束的人始終遵守的行為標準,認為它們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薩爾蒙德的說法,“任何真正被人們遵守的行為規則(任何規則,即自願行為的某種實際統一性的體現)”都屬於習慣法的定義。一旦習慣得到牢固確立,它就會受到國家強制執行。習慣本身並非法律,而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只有法院接受的習慣才具有法律效力。

 

常見問題

法律演變的哪個步驟是第一個?

答:據此,整個社會和每個個體科學在我們心中經歷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神學階段、形而上學階段和實證階段。

法律的歷史是什麼?

答:印度長期以來一直使用哲學和宗教教義來指導法律。這是一個豐富的領域,得到了來自各種印度教哲學學派以及後來耆那教和佛教徒從業者的補充。它起源於吠陀經、奧義書和其他聖典。

最新的進化論是什麼?

自然選擇或進化是這一過程的結果,由查爾斯·達爾文和他的科學同時代人之一阿爾弗雷德·拉塞爾·華萊士提出。根據自然選擇原則,生物繁殖後代的速度超過了其環境所能承受的速度。

誰被認為是普通法的建立者?

人們認為,亨利二世在 1150 年代中期將普通法制度化。他透過終止地方法律體系,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

更新於: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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