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行政法庭的演變
行政法庭的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推動,包括行政法日益複雜、某些法律領域需要更專業的專業知識,以及希望使法律體系更容易被個人和企業訪問和使用的願望。因此,行政法庭已成為世界許多司法管轄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什麼是法庭?
法庭是一個不受該國普通法院管轄的裁決機構。行政法庭是普通法院系統之外的機構,負責解釋和執行法律。每當在正式的法院訴訟中提出關於公共行政的問題時,就會引用行政法庭。
近年來,行政法庭作為解決與行政法相關的爭議的一種手段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些法庭是專門的法院,在特定法律領域(如就業、移民和稅收)擁有專業知識。由於它們可以使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技術,並且在程式上不那麼正式且更靈活,因此它們通常被視為比傳統法院更有效和經濟的解決爭議的方式。
法庭的歷史
在印度,在 20 世紀 60 年代和 70 年代,有必要設立行政法庭。目標是透過建立專門機構來解決與就業相關的問題,從而減少法院的工作量。1985 年,第 323A 條最終制定了《行政法庭法》。
行政法庭的特點
1985 年《行政法庭法》的主要特點 -
設立專門的法庭來解決公共部門就業爭議。
將某些型別的爭議從普通法院轉移到行政法庭。
為公務員提供快速且負擔得起的司法。
任命知識淵博且經驗豐富的法庭成員。
為每個法庭提供獨立的資金。
有能力規範自己的程式。
行政法庭的發展
行政法庭的證據可以在古代印度的君主制中看到。例如,在莫臥兒王朝和笈多王朝時期,存在一箇中央集權的行政體系,該體系在沒有或經過一些修改的情況下得以延續。然而,在英國人到來之後,印度的行政法經歷了一些變化。在英屬印度時期通過了規範行政行為的立法。
獨立後,印度行政體系一直在經歷變化和許多發展。此外,獨立後,印度成為共和國和福利國家,此後國家活動成倍增長。隨著政府和行政當局的活動和權力增加,對廣泛的“法治”和“國家行為的司法審查”的需求也開始擴大。
同樣,在印度,行政法庭的數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急劇增加。目前大約有 14 個法庭根據不同的聯邦和州法律運作。其中包括 -
法庭 | 作用 |
---|---|
產業法庭 | 控制工業公司的法律被稱為產業法。它們可以涵蓋廣泛的法律主題,包括合同、勞動關係、合同、就業立法和工人安全要求。每個行業都不同,每個行業的規定都與適用的公司一樣特殊。 |
所得稅上訴法庭 | 它是其上訴層次結構中的第一個獨立論壇,也是直接稅的第二個上訴機構。ITAT 的決定可以在重要的法律依據下向相關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和質疑。 |
海關、關稅和服務稅上訴法庭 | 海關、關稅和黃金(管制)上訴法庭,以前稱為海關關稅和服務稅上訴法庭(CESTAT),成立於 1982 年 10 月 11 日。為了遵守印度憲法第 323(B) 條,在 1962 年的海關法中採取了措施,設立了上訴法庭。 |
走私者和外匯下的上訴法庭 | 為了審理對根據本法對裁決當局和其他當局的決定的上訴,《走私者和外國 |
操縱者法 | 匯率操縱者(沒收財產)法,1976 年(1976 年第 13 號)應作為上訴法庭。] |
行政法庭 | 當在正式的法院訴訟或透過其他公認的渠道對公共行政行為提出質疑時,行政法庭——普通法院系統之外的機構——解釋和執行法律。 |
鐵路索賠法庭 | 如果發生任何自然或非自然災害導致鐵路處理的乘客或貨物受損,則設立鐵路索賠法庭來評估針對印度鐵路的索賠。 |
證券上訴法庭 | 根據 1992 年 SEBI 法案的規定,證券上訴法庭 (SAT) 作為法定和獨立機構成立,負責處理對 SEBI 作出的命令的上訴,並行使本法或任何其他當時有效的法律授予法庭的管轄權、權力和職權。 |
債務追償法庭 | 為了加快對銀行和金融機構欠款的裁決和追償,以及個人和合夥企業的破產解決和破產,以及相關事宜,1993 年的 RDB 法案設立了具有初審管轄權的債務追償法庭 (DRT) 和具有上訴管轄權的債務追償上訴法庭 (DRAT)。雖然沒有勸阻借款人,但該法案旨在保護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利益。由於相應的規則尚未生效,因此法庭尚未開始受理破產和破產解決案件。當欠任何銀行、金融機構或銀行或金融機構集團(如本法規定)的總金額為 200 萬盧比或以上時,本法適用。 |
電信爭議解決和上訴法庭 (TDSAT) | 根據 1997 年的 TRAI 法案(經修訂)、2008 年的資訊科技法和 2008 年的印度機場經濟監管機構法,法庭對電信、廣播、IT 和機場定價問題擁有管轄權。 |
國家公司法上訴法庭 (NCLAT) |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根據 2013 年公司法第 410 條設立了國家公司法上訴法庭 (NCLAT),負責審理對國家公司法法庭 (s) 決定的上訴。 |
國家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 | 最高法院退休或現任法官擔任 NCDRC 主席。國家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及相應的州委員會和地區論壇的目標是提供快速、經濟高效和簡潔的消費者投訴或爭議解決。 |
電力上訴法庭 | 2003 年電力法設立了電力上訴法庭,作為法定和獨立機構,負責審理對州監管委員會、中央監管委員會、聯合委員會或裁決官員作出的決定的投訴、上訴或初步申請。 |
武裝部隊法庭 | 武裝部隊法庭可以審理對軍事法庭命令、判決、裁決、處罰或與該命令相關或輔助的任何問題的任何上訴。法庭有權釋放被軍隊羈押的被告人保釋。 |
國家綠色法庭(印度) | 在涉及環境保護、森林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以及任何環境法律權利的執行的問題上,法庭負責提供有效和高效的解決方案 |
對解決與就業相關問題的專門且有效程式的需求推動了行政法庭的興起。這些法庭對於確保政府工作人員獲得快速有效的司法至關重要。法庭體系的發展也有助於減輕傳統法院的負擔,使它們能夠專注於其他問題。
行政法發展的原因
行政法發展的主要原因有 -
福利國家理念 - 隨著國家從自由放任轉向福利國家,政府活動擴大,需要對這些活動進行更多監管。因此,這一法律領域得以發展。
調查範圍 - 行政法不是成文法,因此可以修改以滿足國家機構的需求。因此它更具適應性。無需再次遵循嚴格的立法程式。
立法措施的不足 − 社會的日常、不斷變化的需求,立法機構在其有限的時間內無法應對。即使立法機構做到了,冗長而費力的立法過程也會使法規變得毫無用處,因為到法規生效時,需求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因此,行政部門有權制定法律並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在授予權力後對其進行限制。
減輕司法部門負擔 − 由於程式冗長且案件數量過多,法院的決策過程極其緩慢、昂貴、複雜且形式化。此外,由於已安排的案件數量過多,無法快速處理訴訟。因此,出現了對法庭的需求。
結論
根據該法案,行政法庭擴張的主要驅動力是:緩解法院擁堵、減少法院工作量以及提供快速解決與服務相關的爭議的途徑。總的來說,行政法庭的擴張反映了現代社會對專業知識以及更有效、更易獲取的衝突解決程式的需求的認可。
然而,行政法庭的增長也引發了一些擔憂,特別是在其問責制和透明度方面。一些批評者認為,行政法庭可能容易出現偏見或缺乏足夠的監督,並且其決定可能難以透過傳統方式提出質疑。儘管如此,行政法庭在法律體系中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並且其發展和演變可能會在未來幾年持續下去。
常見問題
Q1. 為什麼行政法庭越來越受歡迎?
Ans. 行政法庭越來越受歡迎,因為人們認為與傳統法院相比,它們是解決爭議的更有效、更經濟的方式。它們還在特定法律領域擁有專業知識,這可以帶來更一致、更明智的決策。
Q2. 誰可以對行政法庭做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Ans. 通常,行政法庭做出的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儘管具體程式會因司法管轄區和案件型別而異。
Q3. 行政法庭是否受司法審查?
Ans. 是的,行政法庭通常受司法審查,這意味著如果發現其決定不合理、程式不公平或超出法庭的管轄範圍,則可以在法院對其決定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