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的糾紛解決
種姓制度在印度存在近七十年,是其社會結構的基礎。這種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導致弱勢群體或弱勢群體經歷了多種邊緣化和排斥。憲法試圖透過平權行動和保留來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它只成功地造就了一批受過教育、向上流動、積極進取且具有政治意識的精英群體。

弱勢群體的含義是什麼?
“弱勢群體”一詞指的是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方面比其他群體發展水平較低,並因此遭受各種殘疾困擾的一群人。1935 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將“弱勢群體”描述為因不可觸性、部落血統、部落生活方式或其他形式的落後導致教育和經濟落後以及某些社會生活領域落後的群體或階級。
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和性少數群體也遭到剝奪福利和虐待。憲法包含對 SC/ST、弱勢群體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
糾紛解決的含義是什麼?
糾紛解決是指在社會、商業或法律關係中涉及的兩個或多個當事方之間解決分歧或不滿的正式程式。糾紛解決過程用於解決糾紛。這些方法包括談判、調解、衝突解決和調解。糾紛解決機制通常是非司法性質的,這意味著它們不在法庭上進行。
弱勢群體的糾紛解決
根據印度憲法第 21 條,除非按照法定程式,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印度最高法院認為,迅速審判權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程式的一個例子。在建立法律法院之前,印度人民使用一種稱為“村議會”的調解方式來解決衝突。
因此,弱勢群體的糾紛解決機制如下:
村級法院 - 村級法院是村議會的地方法律救濟機構,設在村議會政府大樓內。它處理性質較小的違規行為,包括辱罵、盜竊、人身攻擊、排水糾紛、租金徵收、個人財產損壞等。任何提出的訴訟都將由法庭友好地解決。但是,法庭在認定被告有罪後,不能判處簡單或有期徒刑。為了使這些地方法院更加透明,泛印度教徒拉吉部還委託 Chanakya 國家法律機構建立了一個至少由 100 名大師培訓師組成的專家小組,為村長、副村長、村議員、法院秘書、司法朋友和其他人員提供培訓。
司法村議會 - 司法村議會是村議會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解決農村問題。它在村議會成員的幫助下,透過讓相關各方陳述意見,尋求解決輕微的刑事和民事問題。他們的主要目標是提供快速、廉價的司法;但是,他們只被允許處以輕微的處罰。如果雙方不滿意,可以選擇將其案件提交到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是一種基於甘地原則的古老的審判制度。它是替代性糾紛解決 (ADR) 系統的一部分,為公眾提供非正式、負擔得起和快速的司法。根據 1987 年的《法律服務管理局法》賦予其法定地位,該法案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決定)對所有當事方均具有最終約束力。人民法院沒有對裁決提出上訴的規定,但當事方可以透過提起訴訟來啟動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無需支付訴訟費,如果隨後達成和解,最初支付的訴訟費也將退還。人民法院成員的角色是法定調解員,不能對當事方施壓或強迫他們妥協或解決案件。
仲裁庭 - 仲裁庭是一種準司法機構,旨在解決行政或稅務領域的糾紛。它執行各種職能,例如解決衝突、確定爭端各方的權利、做出行政裁決和審查先前做出的行政決定。設立仲裁庭是為了幫助法院更高效地運作、更快地做出裁決併為律師提供機會。他們審理與環境、武裝部隊、稅務和行政問題相關的糾紛,減輕了已經不堪重負的法院的負擔。
結論
根據印度憲法,任何人不得因種族、性別、種姓或宗教而受到歧視。所有公民也保證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機會。保護社會不同地區的多種宗教、習俗和語言以及消除偏見是憲法制定者面臨的眾多問題之一。憲法制定者非常重視平等的概念以及公民的普遍發展和福祉。自憲法生效以來,已經批准了多項修正案,以加強社會弱勢群體。
常見問題
糾紛解決機制是什麼?
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社會、商業或法律關係中涉及的兩個或多個當事方之間解決分歧或不滿的正式程式。糾紛解決過程用於解決糾紛。這些方法包括談判、調解、衝突解決和調解。
有多少種類型的糾紛?
法院處理的案件主要有兩類: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補救機制是什麼?
公眾利益訴訟 (PIL)、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和舉報人保護法是補救機制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