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糾紛解決:含義與意義
儘管印度法律體系是世界上最古老的體系之一,但人們普遍認為其處理未結案件的效率正在下降。印度法院積壓了大量長期未決的案件。儘管之前已經設立了超過一千家快速審理法院,解決了數百萬起案件,但由於未決案件積壓持續增長,問題遠未解決。
替代性糾紛解決 (ADR) 是一種以所有當事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法,這可能是在這種情況下有用的工具。
現在,公眾和法律界普遍接受替代性糾紛解決。在美國,任何有民事(非刑事)糾紛的人都可以選擇使用 ADR 而不是上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法院鼓勵或強制訴訟當事方使用 ADR,以促進更友好的糾紛解決,並減輕法院系統的案件負擔。
什麼是替代性糾紛解決 (ADR)?
替代性糾紛解決 (ADR) 是指透過友好協商或儘量減少訴訟,且不涉及司法機構的方式來解決當事方之間問題的過程。
ADR 提供了一種解決任何形式糾紛的方法,包括民事、商業、工業和家庭糾紛,其中當事方無法進行談判並達成解決方案。
ADR 通常會使用中立的第三方來促進當事方之間的溝通、衝突解決和討論。
這是一種能夠使個人和群體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合作和減少衝突的技術。
ADR 是一種非對抗性的糾紛解決方法,它涉及合作努力尋找對每個人都有利的最佳解決方案。
ADR 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同時為當事方提供全面而有益的體驗。
透過創新性的合作談判,它提供了“擴大蛋糕”並滿足其需求背後動機的機會。
替代性糾紛解決經常被譽為解決衝突的最佳方法。許多法官、律師和學者都大力支援它,因為它能夠達成協議,而不會影響到負擔過重的法律體系。
替代性糾紛解決的優缺點
下表列出了 ADR 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 | 缺點 |
---|---|
節省時間 − 訴訟的持續時間可能非常長。根據爭議的性質和提出的問題,一個案件可能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妥善解決。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替代性糾紛解決技術可以在幾個月內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
放棄上訴 − 與訴訟不同,訴訟中一方可以在做出判決後對判決提出上訴,替代性糾紛解決程式限制了當事方在程式結束後且做出裁決後達成不同結論的能力。這可能會使某些人難以獲得該程式。 |
節省金錢 − 替代性衝突解決通常比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所需時間少得多,從而降低了參與者的成本。儘管仲裁或調解的費用可能高於司法系統,但由於節省的時間,當事方將節省律師費。除仲裁外,大多數程式不需要像審判那樣進行大量的證據開示,這也將帶來可觀的經濟節省。 |
增加支出 − 儘管 ADR 流程節省了資金,但在該程式開始時,其直接支出比訴訟要高。仲裁員的費用、程式場地以及許多其他費用將由當事方承擔。因此,必須權衡程式成本與所涉風險成本。 |
避免敵意 − 即使在最初的衝突中沒有對當事方的關係造成損害,但訴訟程式的對抗性性質往往會導致當事方之間產生敵意。替代性糾紛解決通常消除了法律程式的對抗性因素,而是鼓勵當事方合作解決分歧。即使這不能完全修復關係,但這仍然可以防止關係徹底破裂。 |
避免具有約束力 − 透過訴訟達成的裁決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替代性糾紛解決的非約束性性質可能是有利的。這也可能是一個陷阱,因為當事方可能會走過場,但仍然無法達成協議,這將使他們回到原點。 |
提供現實性 − 一些當事方發現,他們對某一爭議的關注時間越長,就越有可能說服自己自己是正確的。因此,當事方可能無法看到其自身處境的真相,並堅持虛假的權利觀念。替代性糾紛解決通常可以幫助當事方承認對方立場,並認識到一些潛在優勢,以幫助做出更好的決策。 |
鼓勵妥協 − 替代性衝突解決的合作性質要求當事方準備好對對方做出某種讓步。這種結果可能很快,但可能並非最佳結果。參與此類程式時,當事方必須非常瞭解自身的權利。 |
保持保密性 − 任何人都可以經常訪問法律程式的公共記錄。替代性糾紛解決通常是私密的,因此衝突隻影響當事方和調解員。 |
權力失衡 − 在替代性衝突解決中,權力差異可能會影響程式的公正性。例如,如果一方權力更大,另一方通常會感覺他們在努力取悅對方,而不是達成妥協。 |
感覺不正式 − 有一些替代性衝突解決程式比較正式。但在實踐中,它通常比訴訟程式快得多且不那麼正式。證據規則和其他法院規章通常不會成為當事方關注的問題。 |
程式停滯 − 由於該程式是自願的,一些當事方可能會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作為拖延程式的策略。這可能是為了爭取更多時間收集證據,或讓原告等待更長時間才能獲得賠償。重要的是要識別何時有人參與糾紛解決程式卻沒有意圖解決糾紛。 |
允許經驗豐富的調解員 − 與訴訟不同,當事方可以選擇基於其對問題的熟悉程度的中立方。因此,由於他們對問題有更好的理解,當事方通常可以避免不得不向中立方解釋細節。 |
ADR 的重要性
ADR 透過其各種策略來解決印度法院中未決案件的問題,在印度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印度司法部門獲得了科學設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這有助於減輕法院的負擔。ADR 提供多種解決糾紛的方法,包括仲裁、調解、調停、談判和人民法庭 (Lok Adalat)。在此背景下,談判是指當事方進行自我諮詢以解決其衝突;但是,在印度,這種做法並未正式承認。
《憲法第 14 條和第 21 條》分別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也是 ADR 的基礎。ADR 的目標是維護序言所保障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正義,以及社會的完整性。根據國家政策指導原則 (DPSP) 的第 39-A 條,ADR 還追求平等正義和免費法律援助等目標。
ADR 的型別
主要有以下四種 ADR 型別:
仲裁
調解
調停
人民法庭 (Lok Adalat)
讓我們分別討論一下:
仲裁
案件由仲裁庭審理,仲裁庭會做出對當事方具有很大約束力的裁決(“裁決書”)。
與審判相比,它不那麼正式,證據規則通常比較寬鬆。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是不能被挑戰的。除了少數臨時措施外,司法機關對仲裁程式的干預空間相對有限。
調解
這是一個非約束性程式,調解員(或公正的第三方)幫助爭議雙方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是仲裁的一種較為非正式的變體。
調解員的建議可由雙方接受或拒絕。
但是,只有在雙方都批准的情況下,調解員提出的和解協議才具有最終約束力。
調停
在調解中,被稱為“調解員”的第三方協助各方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決他們的分歧。
調解員不是對問題做出決定,而是促進雙方之間的溝通,以便他們能夠自行嘗試解決問題。
在調解過程中,各方保留最終的決策權。
人民法庭 (Lok Adalat)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公認的可靠的糾紛解決方式之一。它具有以下特點:
被稱為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的自願組織的出現,是印度司法制度的一個引人注目的方面。
為了促進庭外和解,《法律服務機關法》於1987年透過,《修訂的仲裁與調解法》於1996年透過。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常被稱為“人民法院”)中,在輕鬆的氛圍中,在法官面前,案件的審理不特別強調法律細節,鼓勵雙方妥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將被視為民事法院的判決,並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決定不能在法庭上提出異議。
ADR機制
它包括:
ADR 是一種非對抗性的糾紛解決方法,它涉及合作努力尋找對每個人都有利的最佳解決方案。
ADR 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同時為當事方提供全面而有益的體驗。
透過創新、合作的談判,它提供了“做大蛋糕”並滿足他們請求背後動機的機會。
結論
總之,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是實現正義的一種極好的方式。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因其經濟實惠、快捷、專業、易於獲得以及促進各方和解而易於解決問題。它也涉及較少的程式,並且衝突性較小。
常見問題
Q1. ADR的重要性是什麼?
A1:ADR 為爭議雙方提供了在公正的第三方的協助下解決分歧的機會。與訴諸法院相比,它更快、更便宜。
Q2. ADR的範圍是什麼?
A2:它已發展成為印度對抗性司法制度的競爭對手,現在被稱為“合意法律制度”。ADR 是一種更快捷、更經濟、更和平、更令人滿意的解決各方之間爭議的方法。
Q3. ADR有多成功?
A3:總體而言,80% 使用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的人和 91% 訴諸法院的人認為,如果沒有 ADR 或法院,他們的問題就不會得到解決。
Q4. 什麼使 ADR 過程成功?
A4:仲裁協議中應規定適用的法律(不包括法律衝突)。限制調查是個好主意。問卷調查不應超過二十 (20) 個問題。只有對於拒絕或無法自願出庭的證人才允許進行證詞陳述。
Q5. ADR 的性質是什麼?
A5: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旨在無需法官或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解決衝突(在法庭外)。每當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嘗試解決任何分歧的努力失敗並陷入僵局時,通常可以選擇此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