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監察委員會:作用與職能
中央監察委員會是印度最高機構的反腐敗機構,獨立於所有行政機構。作為印度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它負責監督所有反腐敗行動。中央監察委員會還建議中央政府組織、實施和修改其反腐敗工作。為了實現特定組織員工隊伍的效率和有效性,反腐敗工作包括採取及時和透明的行政行動。
目標
根據以 K·桑塔納姆為首的防止腐敗委員會的建議,印度政府於 1964 年 2 月成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2003 年議會批准的《中央監察委員會法》賦予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法律地位。中央監察委員會目前不受任何政府或部門管理。它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對議會負責。
背景
導致該法案產生的原因如下:
印度政府於 1941 年成立了特別警察機構 (SPE)。SPE 的首要職責是調查與二戰期間印度戰爭和供應部門交易相關的賄賂和腐敗指控。
儘管戰爭已經結束,但中央政府認為應該設立一個機構來調查賄賂和腐敗指控。因此,1946 年通過了《德里特別警察機構法案》(DPSE)。
DPSE 生效後,特別警察機構的監管權被轉移到內政部。所有聯邦屬地和邦都獲得了管轄權的擴充套件,但僅在獲得邦政府批准的情況下。
然而,人們認為,除了涉及賄賂和腐敗的案件外,還需要一箇中央警察機構來調查護照欺詐、公海犯罪、飛機犯罪以及任何其他違反中央財政法規的案件。
因此,1963 年 4 月 1 日,內政部根據桑塔納姆防止腐敗委員會的建議,通過了一項決議,成立了中央調查局 (CBI)。後來,它被劃歸人事部,目前作為該部的下屬機構運作。
根據桑塔納姆委員會的建議,中央監察委員會於 1964 年成立。然而,最高法院在 1997 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維尼特·納蘭等人訴印度聯盟一案中裁定,如果中央調查局的行為受到批評,中央監察委員會應在 CBI 上擁有監管職能。
中央監察委員會透過聯邦政府於 1998 年釋出的法令獲得了法定地位。此外,它還賦予了 CVC 監督 DPSE 和監控根據 1988 年《防止腐敗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的進展情況的權力。
隨著 2003 年《中央監察委員會法》的透過,該委員會獲得了立法地位。
2003 年《中央監察委員會法》通過後,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為一個多成員機構,中央監察專員擔任主席,總統可任命不超過兩名其他監察專員。
政府透過許多法律法規,隨著時間的推移擴大了該委員會的作用和權力。
該法案下的條款
該法案包含 5 章和附錄,共 27 節。因此,該法案下的條款如下:
條款 | 章節 | 描述 |
---|---|---|
第 1 節 - 第 2 節 | I | 初步 |
第 3 節 - 第 7 節 | II | 中央監察委員會 |
第 8 節 - 第 12 節 | III |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 |
第 13 節 - 第 14 節 | IV | 費用和年度報告 |
第 15 節 - 第 27 節 | V | 雜項 |
CVC 的職能
中央監察委員會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機構,直接受議會監管,它不是一個調查機構,而是一個法定機構,它接收腐敗投訴,然後採取適當的行動。
其次,中央政府、廉政公署和舉報人可以向 CVC 提出申訴。根據投訴,CVC 負責並有權調查據稱根據 1988 年《防止腐敗法》所犯的違法行為。
CVC 的結構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該委員會設有中央監察專員(主席)和最多兩名其他監察專員。
總統根據由總理(主席)、反對黨領袖(成員)和內政部長組成的不同委員會的建議,選擇監察專員和中央監察專員(成員)。
監察專員和中央監察專員的任期為四年,或從任命之日起至 65 歲,以先到者為準。
治理
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首席技術檢查員部門 (CTE)、部門調查員委員會和秘書處組成。首席監察官和 CBI 是 CVC 用於調查相關工作的兩個外部資源。
治理
秘書處由 30 名司長或副秘書、4 名科長、2 名特別任務官員和 4 名副部長組成。
首席技術檢查員組織 (CTEO)
CVC 的技術部門由兩名首席工程師(作為 CTE)管理,並由其他工程師組成的支援人員提供支援。
他們的主要職責如下:
調查案件,包括涉及建築專案問題的案件,
協助 CBI 進行其對德里房產的技術調查和評估。
向 CVO 和委員會提供技術反腐敗案件諮詢或支援。
部門調查專員 (CDI)
14 個部門調查專員 (CDI) 職位中的其餘 3 個職位為副秘書級。在 14 個職位中,有 11 個職位為司長。
根據針對公務員的部門程式,該部門的調查員會口頭詢問證人。
結論
任何階段或任何部門的腐敗就像白蟻一樣,破壞行政系統,最終破壞善治的概念。因此,議會設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一個強大的反腐敗機構,它監控和控制各種腐敗行為,並確保國家的發展。
常見問題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何時生效?
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於 2003 年 9 月 11 日生效。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有多少成員?
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有三個成員:中央監察專員、兩名監察專員(專員最大人數為 2 人)。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是否為憲法機構?
否,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沒有設立憲法機構。它是一個法定機構,於 1964 年透過中央政府的行政決議成立。該委員會是根據 K·桑塔納姆防止腐敗委員會的建議設立的。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法案是否為準司法機構?
是的,中央監察委員會是一個準司法、法定和監管機構,由印度政府於 1964 年 2 月設立,以解決政府腐敗問題。其總部位於新德里。
問:我們如何向 CVC 提出投訴?
通常,向 CVC 提出投訴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寫一封投訴信,直接寄給 CV 專員,說明與腐敗相關的具體事實和問題。第二種是:登入 CVC 網站並直接提交投訴。但在提交此類投訴之前,需要確保您要投訴的人/組織屬於 CVC 的管轄範圍。
問:CVC 是否接受針對任何人的投訴?
不完全是,CVC 只能接受針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人/組織的投訴。
CVC 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CVC 僅對以下物件擁有管轄權:
部委/部門(中央政府)
國有企業(中央政府)
國有銀行
保險公司
像港務局等自治組織。
中央直轄區,包括德里、昌迪加爾、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蒲杜cherry等。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對州政府是否有管轄權?
否。中央監察委員會對州政府及任何其他私人/組織沒有管轄權。
問:中央監察委員會是否受理匿名/假名投訴?
否,中央監察委員會不受理任何匿名提交的投訴。但是的,在特定情況下,中央監察委員會不會披露投訴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