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域名商標保護
網際網路上的域名除了反映當前活躍的眾多線上公司的網站外,還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而被使用。在資訊科技進步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全球商業活動的激增為特徵的現代時期,這些域名已成為公司身份和推動力,並日益突出。

域名究竟定義了什麼?
在 People Interactive (India) Pvt. Ltd.訴Vivek Pahwa & Ors 案中確定,域名類似於網際網路上的真實或地理位置。該訴訟由雙方提起。域名類似於街道地址,因為它將使用者引導至網際網路上的特定位置,域名註冊人在該位置儲存和顯示其資訊,並提供其服務。這樣,域名起著類似於地址的作用。
由於預計網際網路上發生的商業活動將持續每天發展,因此域名的重要性以及其實用性也將持續上升。這將使所有經濟領域的企業受益,因為這將幫助它們獲得更高水平的知名度、普及度和盈利能力。微軟創始人兼公司名稱負責人比爾·蓋茨表示,“域名的價值增長速度將超過人類已知的所有其他商品。”從廣義上講,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功能現在與域名非常類似。
這是由於目前存在的原因。我們的這篇非常有益的網路文章旨在提供有關將域名註冊和保護為商標的豐富且極具益處和保障的資訊,其目的是幫助和服務於各種經濟和職業領域的個人、企業和職業。
另一方面,商標可以是任何可以用圖形形式表示的標記,並且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和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商標的一些示例包括物體的形狀、商品的包裝、圖案和顏色組合。為了確保商標所有者能夠將其商品與其競爭對手的商品區分開來,商標所有者被賦予在與這些商品相關的商品中獨家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在商標名稱中使用域名的做法
為了能夠將域名註冊為商標,相關域名必須滿足商標註冊所需的所有標準。如果不滿足,則將拒絕將域名註冊為商標。因此,域名必須是唯一的,能夠自我識別,能夠與競爭對手的產品區分開來,並且還必須能夠充當網際網路上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可靠來源識別符號。
在Satyam Infoway Ltd.訴Siffynet Solutions案中,關於此特定事項,爭論的焦點在於域名是否可以被指定為商標。最高法院作出了最終判決,在其意見中表示,“毫無疑問,域名的基本作用是為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提供地址。”另一方面,網際網路已從僅僅是一種通訊手段發展成為一個允許進行金融和商業交易的平臺。
在當今世界,越來越多的業務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公司可能以其域名來識別,這在近年來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域名不僅充當線上通訊的地址,而且還標識特定網站,並區分許多其他公司提供的業務和服務。因此,用作地址的域名必須必然不常見且唯一。
此外,當域名與公司一起使用時,維護獨家身份的價值相關性變得至關重要。因此,域名必須新穎且唯一。域名成本持續上升,並直接導致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增加。爭議增加的可能性與線上開展業務或宣傳其存在量的商業企業數量成正比。
在印度提供域名保護
只有一個組織在全球範圍內管理域名作為商標的註冊。這除了直接相關的國家商標法和來自世界各地的各種國際商標條約提供的國家和國際保護之外。
ICANN 是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的縮寫,這是該特定組織的名稱。1999 年《商標法》規定了在印度獲得商標法律保護必須滿足的要求。它要求在根據法律合法註冊域名之前,必須滿足所有先決條件。這是一個非常具體的要求。在域名註冊過程成功完成後,所有者將有權獲得作為註冊商標所有者而獲得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權力。
以下列出了包含的權利 -
提出侵權索賠:“根據 1999 年《商標法》第 29 條,任何侵犯根據商標法註冊為合法商標的域名的個人都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該條款可以在 1999 年《商標法》中找到。
根據 1999 年《商標法》的該條款,可以對“任何侵犯註冊域名的個人”提起商標侵權索賠。該規定明確規定,索賠可以針對“任何個人”提起。
冒充:關於“冒充”的法律標準指出,“即使未註冊其商標的商標所有者也有權保護其商標,前提是他/她是先前使用者,其商標已獲得獨特性,並且任何其他人對其商品存在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陳述,”“即使未註冊其商標的商標所有者也有權保護其商標,前提是他/她是先前使用者,智慧財產權盜竊可能透過冒充的做法發生。
結論
在閱讀了最高法院和各高階法院做出的許多歷史判決後,已經非常清楚,公司的域名在其代表公司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商業交易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判決是由最高法院和各高階法院做出的。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來維護線上開展所有活動和商業交易的眾多公司的域名至關重要。
在我們研究的過程中,我們意識到商標法在不同國家/地區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保護。但是,由於域名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因此建立一致的國際立法以保護域名非常必要。
常見問題解答
Q1. 如何將域名註冊為商標?
答:為了能夠將域名註冊為商標,相關域名必須滿足商標註冊所需的所有標準。
Q2. 什麼是冒充?
答:稱為“冒充”的普通法侵權行為可用於幫助維護未註冊商標權。冒充是指虛假地將某人的商品或服務表示為屬於另一人的行為。
Q3. 我們可以在哪一部分提出域名侵權索賠?
答:根據 1999 年《商標法》第 29 條,“任何侵犯根據商標法註冊為合法商標的域名的個人都可能被追究侵權責任。”該條款可以在 1999 年《商標法》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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