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拉詹德拉·巴布: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S·拉詹德拉·巴布法官於1939年6月1日出生。他是一位印度律師,後來成為法官。他曾擔任印度第34任首席大法官;然而,他的任期不到一個月。拉霍蒂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職期間撰寫了426項判決。在他之前是V·N·哈雷法官,之後是拉梅什·錢德拉·拉霍蒂法官。
早年生活和教育
S·拉詹德拉·巴布法官出生於卡納塔克邦班加羅爾。他在一個著名的印度教家庭長大。他畢業於卡納塔克大學貝爾高姆拉賈·拉卡瑪戈達法學院。
職業生涯
S·拉詹德拉·巴布法官在以下時間段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 -
1988年2月,巴布被選為卡納塔克高等法院的常任法官。
1997年9月25日,他被選為印度最高法院的法官。
2004年5月2日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2007年4月2日至2009年5月31日,巴布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
| 事實 | 詳情 |
|---|---|
| 姓名 | S·拉詹德拉·巴布 |
| 出生日期 | 1939年6月1日 |
| 母校 | 貝爾高姆拉賈·拉卡瑪戈達法學院 |
| 任期 | 2004年5月2日 - 2004年6月1日 |
| 總統 | A·P·J·阿卜杜勒·卡拉姆 |
| 前任 | V·N·哈雷 |
| 繼任 | 拉梅什·錢德拉·拉霍蒂 |
作為法官 |
卡納塔克高等法院常任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著名判決
著名的判決包括 -
丹尼爾·拉蒂菲等人訴印度聯邦
在本案中,1986年《穆斯林婦女(離婚權利保護)法》被質疑違憲。該法律將穆斯林離婚婦女獲得贍養費的權利限制在約三個月的“伊達特”期限內。因此,不同宗教背景的離婚婦女獲得的贍養費分配不均。巴布法官領導的小組肯定了該法律的合法性。然而,他將保障穆斯林婦女獲得“公平合理”贍養費的義務納入了該法律。
基肖裡訴德里邦(1999年1 SCC 148)
本案中做出了重要裁決。為了減輕死刑,巴布法官使用了群體心理學的概念。本案涉及1984年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遇刺後爆發的反錫克教徒騷亂。巴布法官在決定是否應判處有罪者死刑時,區分了個人出於自由意志做出的行為和受群體要求伸張正義而驅使和強迫的行為。如果被告參與了後者,則不能判處死刑。這導致死刑被改為無期徒刑。
退休後
拉詹德拉·巴布法官在退休後於2007年4月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在他的領導下,人權委員會透過特別關注提高當地和基層的人權意識,增加了對人權侵犯受害者的賠償,並加快了案件審理速度。
常見問題
Q1. 高階法院法官的任期是多久?
A. 高階法院法官在任職至62歲之前一直擔任該職位。總統在與印度首席大法官、邦州州長和該高階法院首席大法官協商後,任命每位高階法院法官。
Q2. 在高階法院任命附加法官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A. 每個高階法院都必須有一位首席大法官,以及印度總統可能不時任命的任何附加法官。此外,總統有權任命附加法官擔任不超過兩年的臨時職務,以處理高階法院的工作量。
Q3. 法官(高階法院)的任命程式是什麼?
A. 總統在與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邦州各自高階法院協商後,認為出於目的而必要,每位高階法院法官應由帶有其簽名的令狀任命,並應在62歲之前一直擔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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