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齊茲·穆沙伯·艾哈邁迪: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艾哈邁迪在古吉拉特高等法院擔任法官後,於1988年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後來他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並於1994年至1997年擔任該職務。他曾兩次擔任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的校長。
早年生活和職業生涯
艾哈邁迪在完成法學學士(LL.B.)學位後,於1954年成為律師協會成員。1964年,他最終被任命為艾哈邁達巴德市民事和會議法院的法官。1974年,艾哈邁迪被任命為古吉拉特邦法律事務秘書。不久之後,在1976年,他被任命為古吉拉特高等法院法官。作為古吉拉特高等法院的法官,艾哈邁迪擔任過多個諮詢委員會的主席,包括:
外匯保護和走私活動預防
打擊黑市交易
維持必需商品的供應。
此外,作為拉維和比亞斯水資源糾紛仲裁庭的成員,他參與了拉吉夫-隆戈瓦爾協議(旁遮普協議)。最終,這導致他在1988年12月被提名為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職業歷程
同樣,艾哈邁迪法官的職業生涯可以總結如下:
1994年10月,艾哈邁迪在六年後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艾哈邁迪是第三位擔任印度首席大法官的穆斯林。他最終在1997年3月退休,任職兩年半。
1996年9月13日,時任印度首席大法官的艾哈邁迪法官在《統一民法典》案件中同意馬朱姆達爾法官的意見,認為該罪行屬於《印度刑法典》第304A條而非第304(II)條(構成殺人未遂的過失殺人)。
被告後來根據第304A條受審,被判有罪,並被判處兩年監禁,非政府組織的抗議促使政府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糾正性上訴,最終被一個五名法官組成的專家組駁回,該組同意艾哈邁迪法官領導的法庭的立場。
著名判決
包括:
在S. R. Bommai訴印度案中,法院需要評估總統根據第356條執行總統統治的權力範圍。包括艾哈邁迪法官在內的專家組認定,總統在這方面的權力並非不受限制,為了行使這項權力,總統需要得到議會兩院的同意。法院還裁定,可以對總統根據第356條賦予的權力進行司法審查。
在Indra Sawhney訴印度聯盟案中,多數意見認為,允許國家實行保留的第16(4)條並非第16(1)條(確保所有公民在所有就業事項中享有平等機會)的例外,而是第16條保證的平等機會的一個特徵。法庭還指出,為了獲得配額福利,可以將種姓納入在經濟和社會上落後的任何社會階層。
在Keshub Mahindra訴馬德亞邦案中,問題是Keshub Mahindra是否可以根據《印度刑法典》第304A條因知道博帕爾聯合碳化物工廠中的氣體劇毒,逃逸後可能殺死許多人而被控構成殺人未遂的過失殺人罪。艾哈邁迪法官和馬朱姆達爾法官組成了分庭。法庭肯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並裁定第304A條不要求被告事先知道該罪行。
退休後的職業生涯
退休後,艾哈邁迪法官擔任:
阿里格爾大學名譽校長
艾哈邁迪離開最高法院後,加入了著名的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擔任校長。2007年,艾哈邁迪再次當選為阿里格爾的校長,任期三年。自從開始學術生涯以來,他一直收到來自世界各地大學和會議的演講邀請。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尤其是在印度,就少數民族權利等政治問題發表意見。
穆斯林權利
艾哈邁迪本人是穆斯林,他繼續利用自己的地位倡導印度穆斯林的權利。他至今仍作為少數民族權利的支持者參與印度政治,最近參與了以城市為中心的“人類福利信託基金”出版的《少數民族提升指南》一書。艾哈邁迪經常指出,印度龐大的穆斯林人口難以讓孩子入學,因此他強調了教育的重要性。他表示,這個國家“根本無法承受一定比例的人口無法為國家發展做出貢獻”,並敦促聯邦和州政府解決這個問題。
仲裁
他是一位非常受歡迎的仲裁員,在國內和國際上處理價值巨大的仲裁案件。
事實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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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阿齊茲·穆沙伯·艾哈邁迪 |
出生日期 | 1932年3月25日 |
配偶 | 阿米娜·艾哈邁迪 |
任職期間 | 1994年10月25日 – 1997年3月24日 |
前任 | M. N. 文卡塔恰利亞 |
繼任者 | J. S. 維爾馬 |
法官身份 | 古吉拉特高等法院法官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常見問題
問1:誰任命阿齊茲·穆沙伯·艾哈邁迪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答:前總統尚卡爾·達亞爾·夏爾馬任命阿齊茲·穆沙伯·艾哈邁迪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問2: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前,艾哈邁迪法官在哪家法院執業?
答: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前,阿齊茲·穆沙伯·艾哈邁迪法官在古吉拉特高等法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