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於1937年11月8日出生於拉合爾,在印度分治後移居德里。他在德里完成了中學和大學教育,並於1962年開始擔任律師執業,之後於1979年11月被任命為德里高等法院法官,並於2002年5月6日至11月8日擔任印度第31任首席大法官。
早年生活和教育
他於1937年11月8日出生在拉合爾,但在分治後搬到了德里。他在新德里的現代學校接受了學校教育,然後就讀於德里大學聖斯蒂芬學院。在學生時代,他是一位優秀的板球運動員。
他與阿魯納·基爾帕爾結婚,育有三個孩子。他的兒子索拉布·基爾帕爾曾在德里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擔任律師,並於2021年11月11日被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團任命為德里高等法院法官。
職業生涯
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法官在以下時間段開始了他的法律生涯:
他是德里高等法院中央政府辯護律師的僱員。後來,他被任命為所得稅部門的額外常務顧問。
1979年,他被任命為德里高等法院的增補法官。1983年,他被選為德里高等法院的常任法官。1993年,他被任命為古吉拉特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1995年9月,他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2002年5月6日至11月8日,他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退休後,他擔任國家森林委員會主席。
在最高法院的八年任期內,他做出了195項判決,並參加了916次庭審。
事實 | 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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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 |
出生日期 | 1937年11月8日 |
任職期間 | 2002年5月6日 – 2002年11月8日 |
前任 | 薩姆·皮羅伊·巴魯查 |
繼任者 | 戈帕爾·巴拉夫·帕塔奈克 |
擔任法官 | 德里高等法院法官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著名判決
重要的判決包括:
2002年,由基爾帕爾法官、V.N.哈雷法官和阿肖克·布尚法官組成的三人法官小組在M.C.梅赫塔訴印度聯邦政府及其他案件中做出了關於壓縮天然氣分配的判決。法院要求國家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並改善德里的空氣質量。
卡納塔克邦及其他訴T.M.A.派基金會及其他根據1950年印度憲法第30(1)條,基爾帕爾法官撰寫的判決指出,少數群體有權建立教育機構。根據第19(1)(g)條和第26條,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和運營教育機構,少數群體尤其在第30條下擁有這一權利。無論是語言上的還是宗教上的,都必須按州確定少數群體。
在T.N.戈達瓦爾曼·蒂魯穆爾帕德訴印度聯邦政府案中,由B.N.基爾帕爾法官和J.S.維爾馬法官組成的分庭對森林的可持續利用以及透過區域和州級社群建立監測和實施體系提供了詳細的指示,監管全國木材的砍伐、使用和運輸,以期保護國家森林。該法庭考慮了1980年森林保護法中使用的“森林”的定義,並裁定,任何被指定為“森林”的區域,未經中央政府事先同意,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在印度聯邦政府訴德里高等法院律師協會案中,一個三人法官小組維持了1993年《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追回法》的合憲性。有人質疑其合憲性,理由是其具有任意性,因此違反了印度憲法的第14條。最高法院在基爾帕爾法官撰寫的判決中推翻了德里高等法院的裁決。它認為,中央政府有權根據憲法第七附表第一清單第45項制定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
因此,政府可以建立類似於銀行法庭的司法機構。由於有關高等法院可以簡單地放棄其原有管轄權,因此建立干預少數高等法院原有管轄權的財產管轄權不能成為宣佈該法案違法的依據。
由B.N.基爾帕爾法官和A.阿南德法官組成的分庭在納爾馬達巴喬安多蘭訴印度聯邦政府案中指出部落權利的重要性,並認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將任何部落居民從其土地上驅逐。除非根據國家法律進行驅逐。它透過聲稱請願人所針對的專案是政策問題,因此屬於政府的職權範圍,從而允許建造該專案。基爾帕爾法官認為,法院透過阻止該專案干預了政府事務。儘管法院批准了該專案,但它也指示政府透過提供恢復和救濟來幫助因該專案而流離失所的人。
常見問題
問1. 誰任命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答. 前總統K·R·納拉揚任命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問2. 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前,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法官在哪個法院執業?
答. 在被任命為法官之前,布潘德·納特·基爾帕爾法官在德里高等法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