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與人身自由權:第21條
在現代社會,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是最基本的基本權利之一,幾乎世界上每個國家的憲法都確保其公民享有這些權利。這是每個公民預設應該擁有的自然權利。
生命權
印度憲法的起草者起草了第21條,並加入了“生命權”這一短語,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權自由地生活。透過將不可執行的國家政策指導原則納入可執行的基本權利,最高法院承認並執行了一些社會經濟權利,例如食物權、健康權、教育權和謀生手段等。
憲法第21條
第21條是憲法的核心。它是我們不斷發展的憲法中最自然、最具有前瞻性的條款。只有當第12條所定義的“國家”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時,才能援引第21條。因此,個人侵犯權利的行為不屬於第21條的範圍。
第21條保障兩項權利
生命權以及
人身自由權
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確立了印度憲法第21條。它規定,除非依照法律程式,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生命或人身自由。第21條是賦予所有印度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包含在印度憲法的第三部分。本文將詳細介紹第21條保障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人類歷史上最早認識的理想之一。它包含在大憲章中。
“自由”的概念在印度被賦予了非常廣泛的含義。印度最高法院拒絕了自由僅指免受身體限制的自由這一概念,認為它還包含那些被認為對自由人有序追求幸福至關重要的權利和利益。
與印度憲法第21條相關的重大案例
A.K.戈帕蘭訴馬德拉斯邦,1951年 -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對第21條採用了限制性解讀。法院裁定,第21條的保護僅適用於專斷的行政行為,而不適用於專斷的立法行為。這意味著國家可以使用法律來剝奪個人第21條所保障的權利。
曼尼卡·甘地訴印度政府,1978年 -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透過對第21條進行更廣泛的解讀,推翻了其在戈帕蘭案中的裁決。法院裁定,只要該法律規定的程式是合理、公平和正義的,法律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它還明確指出,生命權不僅僅指動物的存在。法院指出,這將涵蓋所有有助於使一個人的生命有意義、充實和值得生活的生命要素。
第21條的最新趨勢
除了傳統方法外,最高法院在特定時間解讀第21條時,將其置於社會正義的背景下,並在曼尼卡·甘地時代之後賦予第21條新的含義。一些具有開創性的判決如下所示。
第21條包括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被視為人的第三隻眼,沒有它,沒有人能夠過上美好、體面或有尊嚴的生活。以前,受教育權是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之一。
然而,為了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最高法院在莫希尼·賈恩訴卡納塔克邦和烏尼·克里希納訴安得拉邦案件中裁定,受教育權作為一項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包含在生命權中,因為它直接影響到人的身心能力,並且也對個人在社會中的成長負責。
此外,在另一項判決中裁定,受教育權包括接受安全教育的權利。
此前,法院將第21條對受教育權的明確宣告解釋為第21-A條的規定,使所有公民都能獲得受教育權作為基本權利。
第21條包括謀生權
謀生權源於生命權,因為沒有人能沒有食物而生存。如果謀生權不被視為生命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它將成為剝奪個人行使其生命權的最簡單方法,從而導致他失去謀生手段。除了否定其寶貴的價值和目標外,忽視謀生手段也使生存變得困難。
生命權已被宣佈包括維持生計的權利。在奧爾加·泰利斯訴孟買市政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憲法第21條保護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概念包含“有尊嚴地生活權”,其中包括謀生權。
第21條包括獲得迅速司法和快速審判的權利
關於拒絕迅速司法,法院強調了其對案件審理延遲的擔憂。已責令有關當局在情況失控之前迅速採取行動。如果程式性立法不允許進行快速審判,則該立法被裁定無效。一些在比哈爾監獄被拘留多年等待審判的未決審判被告提交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快速審判權被視為生命緊繩中的內在保障,人身自由權也是如此。
在侯賽因納拉·哈圖恩(一)訴比哈爾邦內政部長,隨後是卡德拉·帕哈迪亞訴比哈爾邦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快速審判權是憲法第21條規定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的內在保障,任何被拒絕快速審判權的被告都有權根據第32條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以執行這一權利。
實施死刑不違反第21條
在米圖訴旁遮普邦案中,法院裁定,對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303條服刑的終身犯犯下的謀殺罪強制執行死刑違憲。
在許多案件中,最高法院都對死刑的憲法性提出了質疑。最高法院在賈格莫漢·辛格訴北方邦案中裁定,除非法律是合理的並且符合公共利益,否則法律不得剝奪行動自由。
然而,在巴昌·辛格訴旁遮普邦案中,法院裁定,死刑是根據《印度刑法典》第302條對謀殺罪的替代刑罰。因此,它並非不合理,並且符合公共利益。它只應在“最罕見的情況下”適用。
此外,在單獨監禁的案例中,法院裁定單獨監禁違反了第21條賦予的基本權利。
第21條包括健康權和醫療保健權
健康權包含在生命權中。第21條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迫使國家保護人的生命。最高法院在帕爾馬南德·卡塔拉訴印度聯邦案中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裁定,在法醫案件中,維護生命至關重要,因此醫生首要的責任是向受害者提供即時救助,無論他們是罪犯還是無辜者,並且不應等待完成法律手續。
在類似於此案的西孟加拉邦農民工委員會訴西孟加拉邦案件中,最高法院向因政府醫院服務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提供了賠償。
第21條包括隱私權
在卡拉克·辛格訴泰米爾納德邦案中,該問題首次被提出。蘇巴·拉奧法官在其少數意見中指出,隱私權源於個人自主權的行使。這一少數意見為進一步發展鋪平了道路。
最高法院在R.拉吉戈帕爾訴泰米爾納德邦案中指出,隱私權不過是“獨處權”,它隱含在印度憲法第21條賦予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中。
同樣,在關於Aadhaar有效性的問題上也討論了隱私問題。2017年8月24日,最高法院對K.S.普塔斯瓦米法官的請願書做出的判決至關重要,該判決認為隱私權作為基本憲法權利受到印度憲法第14條、第19條和第21條的保護,這證明了21世紀印度公民的權利。這一裁決不僅推翻了一些先前的判決,而且也為更進步和更有意義地解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打開了大門。
結論
第21條是我們憲法中最重要的權利。它是整個基本權利結構的基礎。透過進行進步的解釋,最高法院始終擴大和發展了這篇文章的視野。我們可以自信地預測,更多特徵將被新增到這篇文章中。
常見問題
Q1. 第21-A條是什麼?
A. 第21-A條規定,國家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向所有6至14歲的兒童提供免費和義務教育。有關《受教育權法》的更多資訊,請參見此處。
Q2. 第21條是絕對權利嗎?
答:不,它不是一項絕對權利。國家可以對生命權和自由權施加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公平、合理、公正,並且必須遵循法律體系。
Q3.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暫停第21條嗎?
答:在緊急情況下,第21條不能被暫停。美國憲法第44條修正案規定,即使在緊急情況下,本條也不能被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