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無疑是一項基本權利,對個人賦權和整個社會的進步都至關重要。印度擁有世界上最高的文盲比例。儘管政府聲稱我國識字率正在快速增長,但很大一部分被法律列為識字的人實際上並不識字。受教育權是每個印度公民的基本人權,無論出生在高調的文明社會還是偏遠、欠發達的城鎮。

什麼是受教育權?

2009年,《受教育權法案》(RTE)規定了對兒童的義務免費教育,並根據印度憲法第21-A條將其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強制執行。

每個人都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這是他們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潛能的關鍵。此外,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公平審判,並免受奴役或酷刑。教育促進了人們獲得所有其他人的權利。教育改善了個人在生活中的機會,也有助於戰勝貧困。

歷史背景

受教育權在國際法中得到承認,《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4條都規定了這項權利。超過135個國家在其憲法條款中規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免費和無歧視的教育。印度於1950年通過了一項憲法條款,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直至14歲。這是透過在國家政策指導原則的第45條中增加免費義務教育條款來實現的。2002年12月12日,隨著第86次憲法修正案的透過,受教育權被列入憲法第三部分的基本權利。

2009年頒佈了《兒童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權法案》,該法案最終於2010年4月1日生效。該法案規定,所有6至14歲兒童都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現在,政府有義務向所有6至14歲的兒童提供免費和義務教育,並維持小學的基本標準。它還禁止所有未經承認的學校運作,並禁止任何捐款或學費,以及任何對兒童或家長的入學面試。此外,該法案禁止學校開除或留級任何學生。該法案還包括為輟學學生提供額外培訓的條款,以便使他們趕上同齡的其他學生。

2009年《受教育權法案》的重要特徵

  • 《受教育權法案》旨在讓所有6至14歲的兒童都能接受基礎教育。

  • 它將教育確立為一項基本權利(第21條)。

  • 該法案要求為弱勢群體預留25%的比例。

  • 它還規定了允許未入學的兒童進入與其年齡相符的班級。

  • 它還強調中央和州政府共同承擔財政和其他責任。

  • 它包含“不留級政策”條款,該條款已由2019年《兒童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權(修正)法案》刪除。

  • 它還禁止將教師用於非教育目的,除了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地方政府、州立法機關和議會的選舉以及救災。

  • 它要求選擇具有必要入學資格和學術資歷的教師。

  • 它側重於透過兒童友好型和以兒童為中心的學習框架來消除兒童的恐懼、創傷和焦慮。

受教育權的憲法規定

以下是關於受教育權的主要憲法條款:

  • 增加了第21A條,將6至14歲兒童的受教育權確立為基本權利。

  • 最初,印度憲法第45條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第39(f)條規定了國家資助的、平等和可及的教育。

  • 1990年釋出的《Ramamurti委員會報告》是第一個正式處理受教育權的檔案。

  • 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Unnikrishnan JP訴安得拉邦政府及其他人》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教育是從第21條衍生出來的基本權利。

  • 1999年成立了《Tapas Majumdar委員會》,其目標是增加第21A條。

  • 2002年,印度憲法的第86次修正案將教育指定為憲法第三部分的基本權利。

  • 第21A條規定,國家應以國家規定的方式,為所有6至14歲的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

  • 因此,該條款僅承認初等教育為基本權利,而不是進一步或專業教育。

  • 第86次修正案為2008年的《受教育權法案》以及隨後的2009年《受教育權法案》鋪平了道路。

  • 該條款標題中出現了“免費”一詞。這意味著,沒有任何兒童(除非其父母允許他們進入非政府學校)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這些費用或開支可能會阻止他們追求和完成初等教育。

  • 該法案規定政府必須確保所有6至14歲的兒童入學、上學並完成小學教育。

  • 從根本上說,這項法案確保所有來自經濟困難家庭的兒童都能接受免費的初等教育。

除第21A條以外的其他憲法條款

2002年第86號憲法修正案

2002年第86號修正案將三個具體條款納入憲法,以更好地理解6至14歲兒童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它們如下:

  • 在第三部分增加第21A條,將確立每個兒童享有在符合某些關鍵規範和標準的正規學校接受充分和公平質量的全日制初等教育的權利。

  • 修正第45條

  • 在第51A條(基本義務)中增加新的條款(k),使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為其6至14歲的子女提供受教育的機會。插入的最有力的論據是需要解決在保留、剩餘准入(特別是針對未覆蓋的兒童)和質量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在憲法第86次修正案之後停滯了近七年之後,《2009年受教育權法案》於2009年8月26日獲得總統批准,促進了免費和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標。

經過幾輪起草和修改後,《2009年兒童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權法案》誕生了,這將成為任何兒童要求其基本權利的真正工具。然而,對條款的詳細審查表明存在令人擔憂的方面。這四個A的框架可以成為個人思考受教育權對他們意味著什麼的工具,並透過參與式方法將他們的實際現實與這種理想環境聯絡起來。

  • 可獲得性-必須有足夠的資源、教室和熟練的教師等,以便每個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 可及性-學校必須方便到達,方便殘疾學生使用,並且功能齊全。所有兒童都必須能夠負擔得起。不得基於性別、膚色、宗教或任何其他因素進行歧視。

  • 可接受性-教育必須高質量,並提供相關和合適的材料。殘疾兒童與其他兒童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權利。

  • 適應性-學校和教育機構必須適合其服務的群體。

受教育權的侷限性

  • 提供受教育權的年齡段為6至14歲,但為了更具包容性和廣泛性,這可以擴充套件到0至18歲。

  • 正如許多ASER調查結果所顯示的那樣,並沒有強調學習質量,《受教育權法案》似乎主要由投入驅動。

  • 五個邦,即果阿邦、曼尼普爾邦、米佐拉姆邦、錫金邦和特蘭甘納邦,尚未根據《受教育權法案》釋出關於為貧困學生預留25%席位的通知。

  • 人們更加關注受教育權的數字,而不是學習質量。

  • 教師短缺對受教育權規定的師生比例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教育質量。

結論

人人享有受教育權,特定年齡段兒童享有免費教育,這是一項我們讚揚的偉大政府政策,因為識字率對於一個發達國家的民眾養家餬口併為經濟做出貢獻至關重要。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受教育權既受到批評也受到讚揚。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目標是在2015年實現普及教育。印度以及世界其他國家應該做出真實而誠實的努力,使這一目標成為現實。

常見問題

問題1. 2009年《受教育權法案》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回答:《受教育權法案》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印度每個兒童都能接受優質的小學教育,無論其經濟或種姓背景如何;這包括被迫輟學的兒童。它還確保學校遵守有關設施和勞動力的特定標準,以維護教育質量。該法案將政府置於確保其實施的責任。

問題2. 教育是權利還是特權?

回答:教育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特權。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法定權利。個人不得因其種姓、宗教、性別或社會經濟地位而在教育方面受到歧視。印度憲法第21-A條的《受教育權法案》(RTE)賦予了這項權利。

問題3. 受教育權的年齡限制是多少?

回答:根據該法案的規定,所有6至14歲的兒童都有權接受免費教育。

更新於: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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