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類參與者的心理學研究
心理學試圖弄清楚人類和動物為什麼以它們的方式行為。通常,心理學家將行為描述為可見的動作,例如進食、回憶故事等等。那麼潛意識的心理過程,例如思考和感受呢?
儘管思想和感受在物理上不可見,但它們會影響行為特徵,例如反應時間和血壓,這些特徵經常被用來量化這些無形的過程。心理學研究的實際益處很多。這些益處包括:改進治療心理疾病患者的技術、改進車輛設計使其更易於和更安全地操作,以及改進員工績效和滿意度的創新方法。
使用人類參與者的心理學研究
使用人類進行的研究極大地幫助我們增進了對生物學、行為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解。聯邦、州和地方當局對這類研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專業協會也制定了學科特定的規範、規則和條例,以確保研究參與者的福祉和權利。20 世紀 70 年代初,為了應對廣泛報道的研究濫用行為,成立了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人體受試者保護國家委員會。
該委員會於 1979 年發表了《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的倫理原則和指南》報告,也稱為《貝爾蒙特報告》,併為目前保護人體受訪者的聯邦法規奠定了倫理基礎。下面簡要列出了影響人體受試者研究方式的法律和法規。
HIPAA
1996 年的《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HIPAA) 是新法律的一部分,該法律解決了特定領域(例如電子醫療交易)中的隱私和安全問題。HIPAA 適用於健康計劃、任何以電子形式傳送任何健康資訊的醫療保健提供者(與 HIPAA 涵蓋的交易相關),以及醫療保健結算中心。
然而,HIPAA 的範圍也延伸到外包商,因為該法案要求受涵蓋實體將 HIPAA 義務強加於作為業務關聯方的實體,這些實體與受涵蓋實體進行交易並執行涉及使用受涵蓋實體個體可用的健康資訊的功能/服務,並接收健康資訊。HIPAA 制定了兩種型別的要求:隱私標準和安全標準。隱私規則禁止披露或使用受保護的健康資訊,除非個人明確批准或法律要求。安全規則是前者的一個子集,當受保護的健康資訊以電子方式傳輸或儲存時生效。
公共衛生服務法案
公共衛生服務法案是 1944 年在美國透過的一項聯邦法律。美國法典第 42 篇(公共衛生和福利),第 6A 章,包含完整的法令(公共衛生服務)。該法案首次確立了聯邦政府的檢疫管轄權。它責成美國公共衛生服務部門防止從其他國家向美國進口、轉移和傳播傳染病。公共衛生服務法案提供了最初的授權,允許任命科學家和特別顧問“不考慮公務員規章”,稱為第 42 條任命。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 (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 (NIH) 是負責進行和資助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的主要聯邦機構。它在生物醫學研究培訓和健康資訊傳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目標是尋求有關生命系統性質和行為的基本資訊,並利用這些知識來改善健康,延長壽命,並最大限度地減少疾病和殘疾。
該機構由負責一般政策和專案管理的主任辦公室以及 27 個研究所和中心組成,每個研究所和中心都專注於某些疾病或人類健康研究領域。一個競爭激烈的同行評審撥款和合同體系支援著各種各樣的研究。
《貝爾蒙特報告》的行為準則
《貝爾蒙特報告》強調了研究人員應承擔的三項基本行為準則,作為其首要責任,每項準則都在下面進行了闡述。
尊重個人
《貝爾蒙特報告》的第一項原則——尊重人,涉及如何對待研究參與者。這項原則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是知情同意,這意味著向參與者提供有關其研究參與範圍的資訊,包括他們在研究期間將做什麼、研究目標、研究中的任何風險、研究的重要性、替代療法的資訊(如有)、參與者在研究期間的權利(特別是他們退出研究的權利以及提出問題的權利),以及參與研究的風險和益處。參與者在知情同意程式中理解向他們提供的資訊的能力是研究人員的責任。
研究詳情通常包含在參與者必須審查和同意才能參與研究的同意書中。對於可能無法完全理解資訊的參與者,必須給予特殊的保護措施(例如,未成年兒童和患有某些型別的殘疾或疾病的人)。保護的程度取決於這些個人遭受傷害的可能性以及他們參與的益處。
在收到上述關於研究的資訊後,調查受訪者必須選擇作為書面同意程式的一部分參與其中。因此,參與者可能會感到被迫參與研究,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問題。例如,為了減少任何被認為是參與的強制行為,應該適當考慮被監禁個人的權利。如果學生參與研究而教師也是研究人員,這也是一個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教師必須在知情同意程式中明確說明,參與者拒絕參與的能力不會影響他們在課程中的表現。如果存在非英語使用者,必須提供書面同意檔案的翻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或受法律監護人監護的人,必須徵得法律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和批准。同意程式必須概述參與的要求,並以參與者能夠清楚瞭解預期的方式進行。
利他
術語“利他”描述了研究優勢對參與者風險的降低。應進行風險-效益評估,以確定研究益處超過參與者的風險。此外,在規劃研究時,必須儘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受訪者造成傷害的風險。風險可能有多種形式,必須在心理學研究中加以考慮。
儘管是一個明顯的因素,但在一些研究中很少提及身體危險。對參與者心理健康、聲譽和社會地位的威脅更為常見。某些研究可能會使參與者感到壓力或情緒困擾。如果參與者在接受採訪或回答問卷時被提示思考創傷性或不愉快的事件,他們可能會遭受心理傷害。
為了評估情緒狀態,在一些調查中可能會進行抑鬱情緒誘導。因此,改變個人的情緒可能會產生負面的心理影響。在分發研究調查時,嬰兒的保密性可能會受到社會風險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研究人員可以在研究進行期間始終保護參與者的隱私。
研究人員權衡上述風險與研究對社會的益處,以確保益處超過弊端。為了防範研究過程中可能困擾受訪者的任何風險,研究人員必須透過檢查類似進行的先前研究來確定研究的可能益處和與會者的常見陷阱,以確定它們對個人的影響,並根據其可能的益處來描述研究。
因此,更有可能發現重要東西的研究也可能比成功率較低的研究更危險。但是,研究人員有責任評估情況是否對志願者參與研究過於不利。對研究參與者的系統性虐待永遠是不可原諒的。
正義
公正原則包括公平的參與者篩選。兩者都確保可能存在危害的情況不會只針對特定群體,並保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獲得潛在的積極治療(例如,針對特定精神疾病或狀況的治療)。必須特別關注那些可能更容易控制的群體(例如,患病者和貧困人士)。
例如,假設我們是一名研究人員,正在一個貧困人口高度集中的地區進行一項研究。我們打算向受訪者支付$50以參與我們的深入研究(我們打算對參與者進行深入訪談,並花一些時間觀察他們)。
為美國大學生支付$50參與此類研究是合理的,因此我們以相同的金額補償我們研究中的貧困參與者。$50對中產階級人士的意義與對低收入人士的意義不同。即使志願者不想參與我們的研究,他們也可能感到有壓力參與以獲得$50,這可能足以支付他們家一段時間的開支。
因此,許多人認為這種補償對低收入參與者具有強制性。由於他們比高收入者更迫切需要報酬,這些人可能會覺得他們的選擇比高收入者少。為了確保參與者選擇的公平性,研究人員需要考慮這些問題。如果應將一個參與者群體排除在研究專案之外,則必須提供科學依據。
原則及其應用
這些是:
尊重個人 | 利他 | 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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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開始之前提供有關研究的資訊(參與的性質、目的、風險、益處) | 降低參與者受損的風險 | 參與者的選擇必須公平 |
在參與者知情後獲得其自願同意 | 研究的潛在益處必須大於風險 | 所有參與者群體都必須有機會獲得研究的益處 |
讓參與者有機會提問 | 對參與者進行不人道待遇永遠是不可 оправданного | 任何參與者群體都不能被不公平地選中進行有害的研究 |
告知參與者有權退出 |
結論
儘管對人類參與者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和知識,可以促進巨大的生命總和,但務必記住,道德和倫理至關重要。我們絕不能在試圖得出推測的過程中如此盲目,以至於忘記了我們使用其他人作為橋樑這一基本原則。因此,各法定機構制定了必要的規章制度來控制所有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