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弗拉查德拉·納特瓦拉爾·巴格瓦蒂: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普拉弗拉查德拉·納特瓦拉爾·巴格瓦蒂於1921年12月21日出生於古吉拉特邦艾哈邁達巴德。他於1985年7月12日就職,直至1986年12月20日退休。他和法官V. R. 克里希納·艾耶爾一起,被認為是印度司法積極主義的先驅。他將公益訴訟和絕對責任的概念引入印度。他曾在印度最高法院任職時間最長,包括擔任首席大法官。
早年生活和個人生活
P. N. 巴格瓦蒂出生於古吉拉特邦。他的父親是最高法院法官納特瓦拉爾·H·巴格瓦蒂。他是經濟學家凱特基·巴格瓦蒂的父親,也是神經外科醫生、印度神經學會會長S. N. 巴格瓦蒂和經濟學家賈格迪什·巴格瓦蒂的哥哥。他有三個女兒,帕魯爾、帕拉維和索納利。帕拉維嫁給了沙爾杜爾·S·什羅夫,現任印度著名律師事務所沙爾杜爾·阿馬錢德·曼加爾達斯公司的執行合夥人。巴格瓦蒂是著名的印度大師薩迪亞·塞·巴巴的追隨者,在他去世前一直是薩迪亞·塞信託基金的活躍成員。
職業生涯
普拉弗拉查德拉·納特瓦拉爾·巴格瓦蒂法官的法律職業生涯始於以下時期
巴格瓦蒂在孟買高等法院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
他於1960年7月被任命為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法官。
他於1967年9月被選為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他兩次擔任古吉拉特邦臨時州長(1967年12月7日至1967年12月25日和1973年3月17日至1973年4月3日)。
他於1973年7月被任命為印度最高法院法官。他於1985年8月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巴格瓦蒂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期間,將絕對責任和公益訴訟引入印度法律體系。
他與V. R. 克里希納·艾耶爾法官一起,被認為是確立了印度司法積極主義。
巴格瓦蒂因其對公共事務的貢獻,於2007年獲得印度第二高的平民榮譽——蓮花寶勳章。
| 事實 | 詳情 |
|---|---|
| 姓名 | 普拉弗拉查德拉·納特瓦拉爾·巴格瓦蒂 |
| 出生日期 | 1921年12月21日 |
| 畢業院校 | 孟買大學,孟買政府法學院 |
| 任職期間 | 1985年7月12日 – 1986年12月20日 |
| 總統 | 賈尼·扎伊爾·辛格 |
| 前任 | Y. V. 錢德拉楚德 |
| 繼任 | R. S.帕塔克 |
| 擔任法官 |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法官。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著名判決
著名的判決包括:
人身保護令案件爭議
巴格瓦蒂在ADM賈巴爾普爾訴希夫坎特·舒克拉案(1976 AIR 1207, 1976 SCR 172)中做出了有爭議的裁決,該案也被稱為ADM賈巴爾普爾案或人身保護令案,他裁定,在1975-1977年的緊急狀態期間,個人不被非法拘留的權利(也稱為人身保護令)可以被撤銷。由於該裁決淡化了印度憲法賦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因此受到了很多批評。與之前的州高等法院裁決相反,包括巴格瓦蒂在內的法官小組做出了有利於時任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的判決,只有漢斯·拉傑·坎納法官投了反對票。在緊急狀態期間,巴格瓦蒂公開讚揚英迪拉·甘地;當由人民黨領導的政府成立時,他又批評了她;而在1980年甘地再次當選後,他又一次表示支援她。巴格瓦蒂因其立場轉向以迎合現任政府而受到批評,一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進一步提升他的職業生涯。後來在2011年,巴格瓦蒂同意普遍共識,認為這一判決是不明智的,並“道歉”。
馬內卡·甘地訴印度聯邦案(AIR 1978 SC 597)
根據《護照法》第10(3)條,德里地區護照辦公室於1977年7月2日透過一封官方信函,要求馬內卡·甘地在七天內“為公眾利益”上交她的護照(1967)。甘地在1976年6月1日獲得印度護照後,根據第10(5)條要求說明理由。該辦公室回應說,“為了公眾利益”,政府選擇不提供任何此類額外說明。甘地根據涉及自由權的印度憲法第21條提起一項令狀請求,巴格瓦蒂和法官V. R. 克里希納·艾耶爾做出了有利於她的裁決。
M.C.梅赫塔訴印度聯邦案(1987 AIR 1086, 1987 SCR (1) 819)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正在就一項公益訴訟做出裁決,該訴訟要求關閉一傢俱有危險性的私營公司。巴格瓦蒂法官向印度法律提出了絕對責任原則。他宣佈,應該根據更高的責任標準來判斷危險行為,以便法院可以追究個人因其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責任,無論他們是否有過錯。
班杜阿·穆克蒂·莫爾查訴印度聯邦案(1984 AIR 802, 1984 SCR (2) 67)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正在審議一項公益訴訟,該訴訟旨在制止北方邦的童工現象。巴格瓦蒂法官在一項有利於石礦場債務勞工的裁決中承認了工作的權利。他指示州官員採取多項行動,包括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向工人支付最低工資、對工人進行康復以及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
S.P.古普塔訴印度總統及其他案(AIR 1982 SC 149, 1981 Supp (1) SCC 87, 1982 2 SCR 365)
在本案中,由七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小組就司法獨立以及法官的任命和調動問題做出了裁決。巴格瓦蒂法官強調了擴大司法獲取的重要性,他表示,法院不應要求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必須提交訴狀,並應迅速回應此類個人提交的信件。
其他活動
1982年,巴格瓦蒂在哥倫比亞大學學習期間,被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學院院士。1995年至2009年,他擔任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每兩年任期屆滿時都會連任。2001-2003年,他還擔任該委員會主席。截至2006年,他還在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任職超過27年。2011年5月6日,他被任命為斯里·薩迪亞·塞高等教育學院校長。
同樣,巴格瓦蒂將人權法大量轉化為環境法也是他持久的貢獻(Desai 1986)。在巴格瓦蒂於1986年12月20日退休後,最高法院博學多才的法官們適當地傳承了他的理念。其中一位是庫爾迪普·辛格,他起初反對在環境問題中採用公益訴訟的概念,後來卻成為其最熱情的支持者之一,並確立了可持續發展、預防原則和汙染者付費原則都是印度法律的構成要素。
巴格瓦蒂的遠見、知識基礎和司法積極主義的未來印記似乎是無與倫比的大膽。這給了我們希望,如果具有更廣闊視野的負責任法官能夠在將憲法視為改善整個社會的有機希望燈塔的指導下,彙集思想,那麼印度法律體系中許多期待已久的改進是可以實現的。這或許可以幫助我們克服當前的挑戰,例如法律專業知識的流失、案件積壓、腐敗,甚至是21世紀印度司法任命學院制度的合法性,一個渴望在世界頂級舞臺佔據突出地位的國家。
常見問題
問1. 誰是印度司法積極主義之父?
答。司法積極主義學說是由V. R. 克里希納·艾耶爾法官和P. N. 巴格瓦蒂法官在20世紀70年代後期首次提出的。但巴格瓦蒂法官行動更為積極,推動了公益訴訟案件,並做出了更多此類判決。由於這些原因,印度司法積極主義之父通常被認為是P.N. 巴格瓦蒂法官。
問2. 誰任命P. N. 巴格瓦蒂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答。前總統賈尼·扎伊爾·辛格任命P. N. 巴格瓦蒂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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