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支質量為4kg的步槍中,發射一顆質量為50g的子彈,子彈的初速度為35m/s。計算步槍的初始後坐速度。


子彈質量 $m_1=50\ g=\frac{50}{1000}\ kg=0.05\ kg$

步槍質量 $m_2=4\ kg$

子彈初速度 $u_1=35\ m/s$

子彈末速度 $v_1=0$

步槍末速度 $v_2=0$

設步槍初始後坐速度 $u_2=0$

根據動量守恆定律:

$m_1u_1+m_2u_2=m_1v_1+m_2v_2$

或 $0.05\times 35+4\times u_2=0.05\times0+4\times0$

或 $1.75+4u_2=0$

或 $4u_2=-1.75$

或 $u_2=-\frac{1.75}{4}$

或 $u_2=-0.4375\ m/s$

因此,步槍的初始後坐速度為0.4375 m/s,方向與子彈發射方向相反。

更新於: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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