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支質量為4kg的步槍中,發射一顆質量為50g的子彈,子彈的初速度為35m/s。計算步槍的初始後坐速度。
子彈質量 $m_1=50\ g=\frac{50}{1000}\ kg=0.05\ kg$
步槍質量 $m_2=4\ kg$
子彈初速度 $u_1=35\ m/s$
子彈末速度 $v_1=0$
步槍末速度 $v_2=0$
設步槍初始後坐速度 $u_2=0$
根據動量守恆定律:
$m_1u_1+m_2u_2=m_1v_1+m_2v_2$
或 $0.05\times 35+4\times u_2=0.05\times0+4\times0$
或 $1.75+4u_2=0$
或 $4u_2=-1.75$
或 $u_2=-\frac{1.75}{4}$
或 $u_2=-0.4375\ m/s$
因此,步槍的初始後坐速度為0.4375 m/s,方向與子彈發射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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