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法官於1913年2月22日出生於北方邦勒克瑙。他主要處理涉及刑事和憲法的案件。他的著作還包括關於財產法和公務員法判決的內容。他的前任是A.N.雷法官,繼任者是Y.V.錢德拉楚德法官。他於1988年11月19日在新德里去世(享年75歲)。
早年生活和教育
他的父親,米爾扎·薩米烏拉·貝格,是海德拉巴邦的首席大法官,在海德拉巴邦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的叔叔,沙赫納茲·侯賽因,是世界知名的整形外科醫生。M.H.貝格,像當時許多其他海德拉巴貴族的孩子一樣,就讀於聖喬治文法學校,在那裡他因在劍橋高階中學畢業考試中獲得第一名而獲得金牌。1931年,M.H.貝格進入劍橋大學著名的三一學院,並以優異的成績畢業,主修考古學、人類學和歷史。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他學習政治學、經濟學和法律。他成為林肯律師學院的成員。1941年,他在英國獲得了律師資格。
職業生涯
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法官在以下時期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
獲得學位後,M.H.貝格回到印度,開始在阿拉哈巴德和梅魯特擔任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律師。
M.H.貝格開始在法律領域積累經驗。他於1949年在印度聯邦法院註冊為律師,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晉升為最高法院的律師。
在各方面都積累了大量的業務之後,他成為北方邦遜尼派中央瓦剋夫委員會的常駐法律顧問,並經常在市政組織面前出庭。
在被提升到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法官之前,貝格積累了作為律師的經驗,1963年6月11日,他被任命為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法官。他擔任刑事、民事和稅務法院的法官。
晉升後,他被任命為公司法官,並從1967年中到1970年負責高等法院的婚姻和遺囑繼承管轄權。
1971年1月,M.H.貝格被任命為喜馬偕爾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在擔任喜馬偕爾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短暫時間後,1971年12月12日,貝格被提升為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事實 | 細節 |
---|---|
姓名 | 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 |
出生日期 | 1913年2月22日 |
畢業院校 | 聖喬治文法學校 |
任期 | 1977年1月29日 – 1978年2月21日 |
總統 | 法赫魯丁·阿里·艾哈邁德 |
前任 | A. N. 雷 |
繼任者 | Y. V. 錢德拉楚德 |
擔任法官 |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法官 公司法官 喜馬偕爾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著名判決
著名的判決包括:
貝內特·科爾曼訴印度聯盟(1973 AIR 106, 1973 SCR (2) 757)
在本案中,一些媒體公司對1955年進口管制令對進口新聞紙的限制提出異議。貝格法官強調了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並裁定,對基本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透過“合理性”標準。
克薩瓦南達·巴拉蒂訴喀拉拉邦及他人((1973) 4 SCC 225; AIR 1973 SC 1461)
他曾在許多其他重要的憲法案件中擔任法官,法院裁定議會無權改變憲法的基本框架。在克薩瓦南達·巴拉蒂案中,貝格法官發表了少數意見,並援引了第368條賦予立法機構的廣泛權力以及“後果檢驗”,從而維持了第24、25和29條修正案的有效性。
賈巴爾普爾地區行政長官訴希夫坎特·舒克拉(1976 AIR 1207, 1976 SCR 172)
此案俗稱“人身保護令案”,A.N.雷、M.H.貝格、Y.V.錢德拉楚德和P.N.巴格瓦蒂法官的大多數裁決認為,在緊急狀態下,高等法院不能執行人身保護令。貝格法官裁定,在緊急狀態下,個人主張個人自由的權利將被暫停。判決幾個月後,貝格法官接替H.R.克漢納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
曼尼卡·甘地訴印度聯盟(AIR 1978 SC 597; (1978) 1 SCC 248)
在本案中,由貝格法官領導的九名法官組成的法庭主持了對憲法第19條和第21條適用性的討論。判決由他撰寫,並裁定未經法律程式沒收護照違反了第21條。此外,他認為,第21條顯然是針對總統權力過大的保障。
同樣,1988年,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法官因其對法律和公共事務的貢獻而獲得印度第二高的平民榮譽——帕德瑪維布尚勳章。他是國際法協會和世界法官協會的成員。貝格出版了兩本關於印度穆斯林政治的書籍:《世俗主義對生活和法律的影響》和《亞洲的人權》。在他七年的最高法院任期內,他寫了194個判決,參與了562個法庭審理。
常見問題
問1. 誰任命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答:1977年1月29日,法赫魯丁·阿里·艾哈邁德總統任命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問2. 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法官的主要成就是什麼?
答:1988年,米爾扎·哈米德拉·貝格法官獲得帕德瑪維布尚勳章:這是印度第二高的平民獎,表彰他對法律和公共事務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