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主要立法


森林法是指管理、保護和利用林地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它還專門包括相關土地的生物多樣性(包括動植物)。這些法律可能涉及諸如森林砍伐、木材採伐、野生動物保護以及居住在森林地區土著人民或部落人民的權利等問題。具體的法律法規因國家而異,並可能由政府機構(如森林局或林業部)執行。在某些情況下,國際協議和條約也可能在塑造森林法方面發揮作用。

印度的森林法立法有哪些?

印度森林法的主要立法包括:

1927年印度森林法

為了加強1875年的森林法並使森林規則更有效,1927年制定了一部新的綜合森林法,廢除了所有早期的立法。該法共有13章86節。該法的主要目標是:

  • 協調管理森林的立法。

  • 森林產品的運輸和管制。

  • 對木材和其他森林產品徵稅。

該法沒有定義“森林”一詞。但是,法院對“森林”一詞的定義指出,它指的是“任何以各種大小的樹木為界限的具有植被組合的土地,無論是否被開發,都能提供木材或其他食物產品”。

根據該法,森林分為四種類型:

保留林

該法在第二章中討論了保留林,根據該法的第20條設立。根據該法第4條,州政府可以釋出初步通知,宣佈已決定將附表中列出的財產(其中包含其位置、面積和邊界說明)指定為保留林。類似的信函還指定了一名州政府官員(通常是相關地區的副專員)為森林結算官員。森林結算官員確定至少三個月的時間來聽取任何聲稱對已通知為保留林的土地擁有任何權利的人的索賠和異議。森林結算官員還對權利索賠進行調查,並有權接受或拒絕這些索賠。

村林

該法在第二章中討論了保留林,根據該法的第20條設立。根據該法第4條,州政府可以釋出初步通知,宣佈已決定將附表中列出的財產(其中包含其位置、面積和邊界說明)指定為保留林。類似的信函還指定了一名州政府官員(通常是相關地區的副專員)為森林結算官員。森林結算官員確定至少三個月的時間來聽取任何聲稱對已通知為保留林的土地擁有任何權利的人的索賠和異議。森林結算官員還對權利索賠進行調查,並有權接受或拒絕這些索賠。

保護林

該法的第四章討論了保護林。它是一個區域或一片土地,已根據第29條的規定由州政府指定為保護林,政府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但它不是禁伐林。與保留林的指定不同,它不需要冗長而費力的結算程式。此外,政府可以宣佈保護林中的一些樹木,暫停任何私人權利最長30年,或禁止採石、移除任何森林產品、擅自進入等活動。

非政府森林

非政府森林是另一類森林。儘管沒有明確地將其作為單獨的類別提及,但它包含在該法的第五章中。它包括任何不受政府控制的財產和林地。為了防止風暴、風、滾石、洪水和雪崩,為了保護土壤免受侵蝕,為了保持泉水、河流和水池的供水,為了保護道路、橋樑、鐵路和交通線,以及為了保護公共衛生,州政府可以透過通知來規範或禁止為了耕作而開墾或清理土地、放牧牲畜或焚燒或清理植被。

1980年森林保護法

森林保護法於1980年10月25日生效,旨在防止森林砍伐。該法的主要目標是解決與森林保護有關、輔助或附帶的問題。根據該法的條款,在將森林地區用於非林業用途之前,必須獲得中央政府的預先同意。因此,這項法案為了國家和子孫後代的利益控制著將森林地區改造成非森林用途的行為。

該法的主要目標是控制隨意將森林地區改造成非林業用途,並在國家發展需求與保護其自然遺產之間保持健康的平衡。根據該法定期釋出了指導方針,以簡化流程,減少延誤,並使該法更易於使用。

2006年《預定部落和其他傳統森林居民(森林權利確認)法》

2006年12月18日,拉賈薩巴和洛薩巴一致批准了2006年《預定部落和其他傳統森林居民(森林權利確認)法》。這項法律旨在授予傳統森林居民對森林土地的所有權。該立法處理的是居住在森林中的人民對土地和其他資源的權利,由於印度殖民森林法的持續存在,這些權利幾十年來一直被剝奪。該法案於2007年12月31日,即獲得批准一年多後生效。

該法案規定的權利清單包括:

  • 為了個人、集體或生存目的佔據森林的權利,包括自耕的權利。

  • 獲取、使用和處置小型森林產品。

  • 放牧特權和習慣性季節性資源獲取是權利的例子。

  • 將任何州或市政府頒發的森林財產贈款或租賃轉換為所有權的權利。

  • 管理、保護或再生任何集體森林資源的權利。

1882年馬德拉斯森林法

該法案旨在保護和管理馬德拉斯省的森林地區。1878年印度森林法和1881年緬甸森林法已在印度其他地區成功實施,是該法案大部分條款的主要靈感來源,並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調整。該法案最初的目標是將較大的森林建立為國家保護區,併為清除與森林保護不相容的私人權利提供條款,或識別和定義此類權利,以防止進一步擴張和新的侵佔。

1949年泰米爾納德邦私人森林保護法

該法案於1966年7月1日生效,適用於蒂魯內爾維利地區的申科塔塔盧克。在1979年之前,該法案的覆蓋面積已減少到兩公頃,面積超過十二公頃的土地。這可能會影響小農戶。該法案沒有為宣告提供任何具體的理由或標準。管理私人森林的法律應該僅限於防止自然災害和水土流失等情況。

1955年泰米爾納德邦丘陵地區(樹木保護)法

由於丘陵地區不受控制的砍伐樹木,包括大範圍的森林砍伐,導致了大量的土壤侵蝕。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泰米爾納德邦政府通過了這項法案,該法案規定了限制丘陵地區砍伐樹木和土地耕作的規則。該法律於1955年9月2日生效。這項法案主要涉及以下主題:委員會的設立、砍伐樹木的禁令、生產穀物、橡膠或種植作物的禁令以及罰款。根據該法案的定義,任何對“生命和財產構成威脅”的樹木,未經委員會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砍伐或移除。兩次委員會會議之間至少應間隔兩個月。因此,期望在砍伐對生命構成危險的樹木之前獲得委員會的書面許可是“完全麻木不仁且有悖於公共利益的”。

1971年喀拉拉邦私人森林(歸屬和轉讓)法

1971年,喀拉拉邦立法機關通過了《喀拉拉邦私人森林(歸屬和轉讓)法》,以獲取以“janmam權利”持有森林財產的方式進行土地改革。該法案中沒有關於補償這些私人森林所有者的規定。政府希望為無地農民和農業工人提供進入森林地區用於農業用途的機會。這立即產生了將受影響業主私人森林的所有權和保管權轉移給政府的效果。

結論

在印度,管理森林法的首要立法是1927年的《印度森林法》,自最初頒佈以來,該法已多次修訂。該法案規定了將森林劃分為不同類別,例如保留林、保護林和村林,並制定了不同型別森林的使用和管理規則和規章。然而,一段時間以來,議會通過了許多其他立法,包括1980年的《森林(保護)法》、1972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

常見問題

Q1. 1980年的《森林(保護)法》定義了什麼?

A1. 1980年的《森林(保護)法》是一部重要的森林立法,它規範了將森林用地用於非林業用途(例如採礦、灌溉和工業發展)的轉移。它要求在任何森林用地轉移之前必須獲得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

Q2. 制定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目的是什麼?

A2. 1972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印度森林保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目的是保護野生動物、鳥類和植物,並建立一個受保護區域網路,例如國家公園和野生動物保護區,在這些地區禁止狩獵和其他活動。

更新於: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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