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及其他國家的倫理標準
心理學研究或實踐的倫理標準因國家而異,取決於其現行立法、文化和特定領域的 prevailing conditions。在印度,臨床心理學家需要獲得印度康復委員會 (RCI) 的認證,該委員會是該國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管理機構。精神病學和神經科學從業人員受印度醫學委員會 (MCI) 的監管。以下文字討論了一些倫理標準及其法律實施。

什麼是倫理標準?
科學中的倫理標準是指指導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原則和價值觀。這些標準旨在確保科學研究以公平、負責和透明的方式進行,並尊重研究參與者、動物和環境的權利和福祉。科學中一些關鍵的倫理標準包括:

這些倫理標準旨在指導科學家和研究人員,並且通常納入機構審查委員會、國家法律法規和專業指南。
對文化特定倫理標準的需求
對文化特定倫理標準的需求源於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價值觀、信仰和規範,這些規範塑造了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在不同文化中工作的專業人員務必瞭解這些文化差異,並相應地調整倫理標準,以確保以公平、負責和透明的方式提供服務和研究,並尊重個人的權利和福祉。
印度的倫理標準
印度有幾項法律法規,以確保科學研究以公平、負責和透明的方式進行。印度的管理機構並不嚴格監管心理治療。然而,精神病學和神經病學是在印度醫學委員會等管理機構的限制下發展得更為成熟的領域。以下部分詳細說明了一些限制。
印度與科學倫理相關的關鍵法律之一是印度醫學研究理事會 (ICMR) 關於人體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指南。這些指南為涉及人體參與者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行為提供了一個框架。
其中包括獲得知情同意、保護參與者的權利和福利以及確保個人資訊保密的條款。生物技術部 (DBT) 和科學與工業研究理事會 (CSIR) 也制定了關於科學倫理的指南。DBT 指南側重於與在科學研究中使用動物相關的倫理問題。相比之下,CSIR 指南則指導與負責任地使用生物技術相關的問題。
除了這些法律和指南外,印度醫學研究理事會 (ICMR) 和科學技術部 (DST) 等國家最高機構還建立了機構審查委員會 (IRB) 來審查和批准研究提案。這些委員會負責評估擬議研究的倫理意義,並確保其符合既定的倫理標準。
印度科學倫理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負責任地使用技術。隨著技術的飛速發展,科學家和研究人員必須在使用技術時尊重個人隱私和保密權,並確保技術不被用於歧視某些群體。
美國的倫理標準
美國心理學科學的倫理標準由美國心理學會 (APA) 制定。它們旨在指導心理學家和其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的實踐。這些標準基於 APA 的《心理學家倫理原則和行為規範》,該規範會定期審查和更新,以反映該領域的最新發展。
美國心理學科學中一些關鍵的倫理標準包括:
知情同意 - 心理學家必須在提供任何治療或服務之前獲得客戶的知情同意。
保密性 - 心理學家必須保護客戶資訊的保密性,除非有法律或倫理理由披露。
行善和不作惡 - 心理學家必須努力做好事,並將危害降到最低。
專業能力 - 心理學家必須保持專業能力,並不斷更新他們的知識和技能。
文化能力 - 心理學家必須瞭解客戶的文化和多元背景,並尊重他們的價值觀和信仰。
負責任地使用技術:心理學家必須使用技術來尊重客戶的隱私和保密權,並確保技術不被用於歧視某些群體。
負責任的研究 - 心理學家必須以負責任和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研究,確保保護人類受試者,並尊重他們的權利和福利。
透過遵守這些倫理標準,美國的心理學家和其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可以確保他們的實踐公平、負責和透明,並尊重客戶的權利和福祉。
歐洲的倫理標準
為了深入瞭解該主題,務必研究研究倫理的發展。雖然研究倫理在醫學領域發展得最為成熟,但所有型別的研究都遵循廣泛的指導方針。社會學研究與臨床研究一樣,都需要知情同意和保密。
196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世界醫學協會(1947年在巴黎成立,以回應紐倫堡審判中暴露出的倫理違規行為)通過了一份關於研究倫理的宣言。赫爾辛基宣言自那時以來經過多次修訂,但其基本要點和目標並未改變。
赫爾辛基宣言概述了涉及可識別人類(包括資料和材料)的醫學研究的倫理指南。該宣言的基本原則是在任何研究中,個體研究物件的福祉必須置於其他任何利益之上。
該宣言概述了進行醫學研究的指南以及將醫學研究與醫學治療相結合的其他指南。雖然醫學研究是研究倫理發展最成熟的環境,但研究倫理對所有科學領域都至關重要。專業和學術組織經常提供針對其研究領域具體情況的指南和倫理規則。
人權與研究倫理密切相關。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重疊,並且這兩個領域相互影響。1996年歐洲理事會部長透過的《歐維耶多公約》就說明了這一點。該公約為所有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建立了統一的標準,旨在解決在捍衛人權的背景下研究產生的倫理挑戰。
其他議定書為更專業的研究所提供指導,而公約則闡述了廣泛的基本概念。這些價值觀包括個人福祉和利益的重要性、知情同意和隱私。
《歐維耶多公約》還制定了使用人類基因組資料和人類胚胎研究的指南。關於生物醫學研究的補充議定書,由大多數歐洲理事會成員簽署,但僅由少數成員批准,確認了基本理念,併為研究中倫理委員會的職能、充分知情同意的要求、保密性和知情權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南。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於生物倫理和人權的普遍宣言》以及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 (CIOMS) 的《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國際倫理指南》是另外兩份重要的國際宣言和公約。
明確的歐洲對人權的承諾是歐洲監管框架下研究倫理的基礎。對人權的尊重,在條約中得到確立,對歐洲政策的所有領域都至關重要。為了進一步鞏固這一承諾,歐盟通過了其人權法——《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歐洲基本權利憲章
鑑於歐洲聯盟是在《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中概述的共同價值觀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在歐洲法律體系中,考慮研究活動的倫理方面具有特殊意義。《憲章》承認各種個人、公民、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1999年6月科隆歐洲理事會將憲章的制定交給了公約。
《里斯本條約》宣佈所有歐洲法律都必須遵守《憲章》的原則,並將《憲章》納入《歐洲聯盟條約》,使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這也適用於歐洲的研究政策。歐洲基本權利憲章中的幾項原則適用於研究。這些原則支援研究的開展,也構成重要倫理指南的基礎。
結論
科學倫理是印度科學事業的重要方面。印度有幾部法律法規,以確保科學研究以公平、負責和透明的方式進行。遵守這些法律和準則有助於確保科學研究以尊重所有相關方的權利和福祉,並促進公眾對科學的信任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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