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受害


兒童虐待和忽視在許多兒童的生活中相當普遍。它至少令人不安,最壞的情況是致命的。非致命性兒童虐待和忽視會帶來許多負面後果,包括心理和行為方面的影響,也包括一些身體上的影響。要定義兒童虐待和忽視,並不需要故意傷害兒童。

兒童虐待和受害的含義

虐待有多種形式,並且經常同時發生。成年人的回顧性研究表明,不同型別的虐待和忽視會導致不同的後果。然而,由於多種形式的虐待同時發生,因此很難將傷害的性質明確地歸因於不同的形式。儘管如此,正如以下“對兒童的傷害”部分所述,仍然可以識別出更強的相關性。

虐待和受害的型別

大多數虐待發生在家庭內部,兒童受到父母或主要照料者,以及極少數情況下兄弟姐妹的傷害。性虐待是一個例外,因為它同樣可能由孩子或年輕人熟悉但並非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人實施。在所有文化中,虐待兒童都是被譴責的。虐待包括一些文化習俗,例如女性生殖器切割。

雖然身體和性虐待可能作為兒童生活中孤立的或反覆發生的事件出現,但情感虐待和身體忽視更準確地被視為主要照料者與兒童之間持續存在的特徵。

社會和家庭因素

兒童的身體虐待和忽視與兒童家庭的社會剝奪有更強的聯絡。虐待兒童的人,尤其是父母,都存在問題,其中許多人在兒童時期就經歷過虐待或忽視。性侵犯兒童的青春期男孩更有可能目睹或經歷過身體暴力和情感虐待,或者在其照料中出現中斷。

當父母一方或雙方患有精神疾病、人格障礙或濫用藥物/酒精時,家庭中普遍存在情感虐待、身體虐待和忽視。父母暴力是另一個危險因素。然而,沒有一種成年人的精神病理學與虐待兒童有可靠的聯絡。大多數性侵犯者是男性。

不同年齡的兒童都可能受到虐待或忽視。身體忽視和情感虐待通常在兒童早期開始,並作為持續的照料和互動模式持續到童年和青春期。嬰兒期的身體虐待可能是由於父母無法滿足嬰兒的需求造成的;這可能導致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

身體虐待在兒童後期更常與不當和嚴厲的懲罰相關。性虐待在青春期和女孩中更為普遍,而男孩和女孩都可能遭受性侵犯。捏造或製造疾病(以前稱為代理性孟喬森綜合症或代理性虛構疾病)幾乎總是由母親實施。孩子也可能患有實際疾病。虐待和忽視可能是自我限制的或單一事件。

然而,它們經常持續多年,成為特定父母與子女關係中的互動模式、養育子女的模式,或者在兒童性虐待的情況下,是施虐者對不止一個孩子施加的類似癮的傾向。

對兒童的傷害

多種機制都可能造成傷害。兒童的遺傳易感性、年齡和性別;虐待的型別和持續時間;兒童與受虐待者的關係;以及其他保護性關係和支援性社會環境的存在,都會影響其影響。

心理健康

與兒童虐待相關的最嚴重的疾病是心理、情感和行為方面的疾病。許多受虐待的兒童具有與人際關係功能障礙相關的紊亂依戀模式。身體虐待與攻擊性行為和低自尊有關。情感忽視會導致學業成績差、同伴關係困難和對抗性行為。性虐待與隨後的抑鬱、藥物濫用和自殘、創傷後障礙以及不當性行為密切相關,其中後者對幼兒尤其成問題。

教育進步和就業

受虐待的兒童和青少年,主要是由於忽視或身體和情感虐待,在學校的學習成績顯著落後,並且即使考慮到社會經濟因素,其長期的職業前景也很差。

識別虐待

忽視和情感虐待是可見虐待的兩個例子。然而,性虐待的特點是其隱蔽性;身體虐待通常在其發生時會被注意到,但通常是透過其留下的痕跡來識別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父母和虐待者都不會報告他們的虐待行為。當兒童表現出虐待或忽視的症狀時,識別和調查的過程通常以缺乏可接受的解釋為特徵;在一定程度上否認虐待的可能性;以及照料者或虐待者對兒童困難的責任缺失或僅部分承擔。

父母或被指控的虐待者的這種回應構成了調查、識別和處理兒童虐待和忽視的基礎。許多臨床醫生難以考慮或接受父母(也可能是病人)傷害了孩子的可能性。因此,在識別兒童虐待的過程中,幾乎總是存在某種程度的分歧或疑問。這對於追究責任並不那麼重要,而對於以下程式更為重要:如果他們要繼續生活在一起或保持聯絡,則保護孩子和改變孩子及其虐待者之間的關係。兒童虐待可能導致刑事起訴這一事實使情況更加複雜。

證明虐待發生的事實通常由兒科醫生、兒童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以及社會工作者承擔,這有時會以犧牲兒童的福祉為代價,而偏向於父母的利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態度加劇了這一問題,這種態度通常支援一種區域性的兒童保護策略,該策略尋求虐待的證據,而不是家庭福利方法。然而,後者冒著使兒童無保護的風險。

兒童保護

某些型別的兒童虐待需要立即採取兒童保護措施。

  • 對這一需求的評估是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開展的合作努力。

  • 對忽視和情感虐待的典型策略是努力爭取兒童保護,而不是獲得立即保護。以下方法之一可以提供保護

  • 由於治療或其他活動,受虐待的父母或其情況發生變化,在此期間兒童仍然處於危險之中。

  • 監督兒童與虐待者之間的一切接觸,僅適用於短暫的實踐時期。

將兒童與受虐待者分開是確保立即保護的唯一方法。然而,如果虐待者也是孩子的主要照料者,那麼獲得緊急保護是昂貴的。即使照料孩子的個人並非虐待孩子的人,仍然有必要檢查他們是否有能力保護孩子免受他人的虐待。

非虐待照料者與虐待者之間關係的性質是這裡最重要的決定因素。這種關係越密切,兒童的情況就越脆弱。“密切”在這裡可能指感情,但也可能指恐懼或依賴。因此,確保保護可能需要採取立法措施,無論是透過兒童社會福利保護計劃還是家庭(民事)法院程式。刑事法在兒童保護中幾乎沒有作用,即使有作用也很小。

結論

虐待兒童會對兒童造成嚴重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會持續到成年期,這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及早發現和採取行動對於避免最壞的結果至關重要。然而,識別和成功管理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警惕和協調一致的多學科和多機構方法。雖然家庭對兒童的福祉至關重要,但兒童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而這些利益可能並非總是在原來的家庭中就能實現。

更新於: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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