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管理法
在過去,由於人口稀少,土地資源豐富,處理人類和其他垃圾並沒有構成重大挑戰,垃圾可以被自然吸收。然而,由於固體廢物處理不當會導致嚴重的健康、環境和美觀問題,因此它已成為許多市政當局和負責維護公共衛生和環境衛生的城市地方機構的主要關注點之一。這是因為隨著人口過剩和經濟快速發展,廢物流正在擴大和多樣化。
在發展中國家,這個問題更為嚴重、複雜,也更難以解決,因為存在資金和基礎設施不足、責任不明確、缺乏標準、法律框架寬鬆以及執法不嚴等問題。印度的無計劃快速城市化和貧民窟蔓延,以及由此導致的不良人口增長和令人欣喜的快速工業化所造成的環境和衛生狀況惡化,引起了公眾的擔憂。
廢物管理是什麼意思?
廢物管理法監管各種廢物的運輸、處理、儲存和處置,包括城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核廢物。廢物法律通常旨在減少或完全防止廢物材料不受控制地釋放到環境中,以免對環境生態或生物系統造成危害。它們還旨在鼓勵或要求回收廢物。監管措施包括識別和分類廢物型別以及運輸、處理、儲存和處置方法的要求。
印度的機構框架和廢物管理系統
在印度,固體廢物管理系統涵蓋了整個廢物產生、收集、資源回收、迴圈利用、運輸、加工和處置週期。管理固體廢物的機構框架包括:
中央層面
州層面
與印度廢物管理相關的規章、法律和法律規定
固體廢物管理是印度眾多城市地方機構為維護清潔城市環境而承擔的重要職責之一。覆蓋人口不足,程式過時、無效且缺乏科學性,窮人被忽視。廢物管理行業中最重要的兩項法規是1989年的《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和1998年的《生物醫學廢物處理規則》。
然而,廢物管理的角色和責任的細節,以及城市垃圾收集、分類、處理和處置的程式仍然缺乏。因此,城市清潔標準不足。據觀察,周邊城市的垃圾經常被傾倒在社群邊界的低窪地區,這些地區後來發展成為用於收集可回收廢物的貧民窟和非法殖民地。生物、工業和電子廢物的普遍存在以及缺乏廢物分類對公共健康構成了嚴重威脅。1996年,在針對印度政府和地方企業就固體廢物處置問題提起的公益訴訟之後,成立了一個委員會調查此事。該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和建議於1999年釋出。此後,指示環境和林業部執行這些建議並制定必要的城市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印度廢物管理立法
印度主要的廢物管理法律包括:
年份 | 規則/法案/刑法 | 主要特點 |
---|---|---|
1860 | 印度刑法典 | 第十四章涉及固體廢物管理,內容如下: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便利、體面和道德的違規行為。固體垃圾被列為“公共危害”,並受到處罰,因為它可能導致各種疾病,並危害公眾健康。但是,法典中沒有專門解決固體廢物問題。 |
1973 | 刑事訴訟法 | 根據第133條處理“消除妨礙”,並賦予分割槽地方法官或任何行政法官在獲得資訊後,有權下令清除公共妨礙,並停止任何產生公共妨礙的貿易或企業的經營。 |
1974 | 廢物法案(汙染防治) | 該法案旨在全國範圍內預防和控制水汙染。國家和州委員會被賦予權力來監督、保護和改善水質,以及預防和控制水汙染,並對違規者處以處罰。 |
1989 | 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 | 它提供了產生危險廢物的44個過程的資訊,以及如何收集、接收、處理、儲存、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訊。 |
1998 | 生物醫學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 | 根據法律,醫院有責任使醫院廢物的處理過程,包括分類、處置、收集和處理,更加有效。 |
2000 | 城市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 | 該法規命令全國各地方政府根據這些規定處理各自地區的固體廢物。 MSW法規涵蓋了固體廢物的各個方面,從垃圾處置到垃圾收集。 **收集:**市政機構必須進行上門收集。 |
2001 | 電池(管理和處理)規則 | 為了控制和保證廢舊電池的環境安全處置,它將適用於參與電池或部件的製造、加工、銷售、購買和使用的所有制造商、進口商、翻新商、裝配商、經銷商、拍賣商、消費者和批次消費者。 |
2011 | 塑膠廢物規則 | 與1999年的塑膠規則(規定塑膠袋的最小厚度為20微米)相比,這些規則規定最小厚度為40微米。這些規定禁止向客戶或共同零售商提供免費的購物袋。這些規定禁止將回收或可生物降解的塑膠用於食品儲存、運輸或包裝。 |
2011 | 電子廢物規則 | 規則中特別定義了授權、批次消費者、歷史電子廢物、環境友好型管理、電子廢物、電氣和電子裝置、回收商等。根據擴充套件生產者責任原則,生產者有責任對其產品“壽命終結”時產生的電子廢物進行回收、處置和收集。 |
2016年固體廢物管理規則
2016年,由中央環境、森林和氣候變化部(MoEF&CC)頒佈的《2016年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取代了2000年的《城市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理)規則》,並在2016年進行了修訂。“城市”一詞已被刪除,因為該規則的管轄範圍已擴充套件到城市群、普查鎮、已公佈的工業城鎮、印度鐵路控制的地區、機場、空軍基地、港口和港灣、國防設施、經濟特區、州和中央政府機構以及朝聖地、宗教和具有歷史意義的地點之外。這些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廢物產生者和廢物源頭分類的責任;
引入“Swachh Bharat”(清潔印度)夥伴關係的概念:在“Swachh Bharat”中,引入了合作的概念。機構和批次生產商、市場組織、活動策劃者、酒店和餐館直接負責垃圾的分類和分揀。這些實體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管理;
衛生廢物的收集和處置;
收集所有可在系統中使用的不可生物降解包裝材料,以收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包裝垃圾;
推廣堆肥的營銷和利用;
推廣垃圾轉化為能源;
廢物處理設施和汙染控制的標準和規範;以及
建立中央監控委員會:為了監督規定的總體實施,政府還設立了由秘書長領導的中央監控委員會。
結論
最後,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些法規沒有提供激勵措施,並在不當實施的情況下施加嚴厲的處罰。這些規定支援垃圾的集中處理,例如垃圾轉化為能源,而不是推動分散式廢物管理,這對目前而言的國家不利。印度的廢物管理系統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發生巨大轉變。但是,毫無疑問,這些法規將提高垃圾利用率和分類率,導致送往垃圾填埋場的垃圾減少,或者只有惰性廢物被送往垃圾填埋場。其他廢物管理和利用方案包括:有機廢物用於堆肥,高熱值廢物用於能量回收等。
常見問題
Q1. 廢物管理的規則是什麼?
A1. 2016年《固體廢物管理條例》要求所有人口至少10萬的當地政府在兩年內建立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三年內,人口少於10萬的普查城鎮和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共享的或獨立的衛生填埋場。
Q2. 什麼是廢物環境法?
A2. 廢物法通常旨在減少或完全防止垃圾材料不受控制地釋放到環境中,以免對生態系統的生態或生物系統造成危害。它們還旨在鼓勵或要求廢物回收。
Q3. 廢物管理的黃金法則是什麼?
A3. 黃金法則是:
預防:首先避免產生廢物。
減少:儘量減少產生的廢物量。
重複使用:儘可能多次使用物品
Q4. 危險廢物法是什麼?
A4. 制定《危險廢物管理條例》是為了確保危險廢物的安全產生、處理、處置、包裝、儲存、運輸、再加工利用、收集、轉化和銷售,以及其銷燬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