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的型別


和平也可以被視為統一、和諧和寧靜。尤其是在東方,這被認為是心靈的平和與安寧。它被定義為一種法律或民政狀態,一種正義或善良的狀態,以及權力平衡或均勢的狀態。這種世界觀在許多層面上發揮作用。和平可以是對抗敵對沖突、暴力或戰爭。它可以指內在狀態(心靈或精神狀態)或外部關係(例如世界和平)。和平可以是二分的(存在或不存在)或連續的、被動的或主動的、經驗的或抽象的、描述性的或規範性的、積極的或消極的。

和平的型別學

目標轉型的組織程度是任何和平戰略分類的基本軸心。在提出建議的人的思考中,和平問題可以位於五個層面中的任何一個:孤獨的個體;人類群體;人類社會或國家;國際國家體系;以及全球國家的發展水平。為簡便起見,我們只考察前三個層面,只留下三個層次的和平計劃:次國際的、國際的和世界國家的。

和平的型別

關於和平,有兩種常見的思考方式:消極和平或現實和平和積極和平。

  • 消極和平 - 消極和平是指沒有可見的暴力,例如戰爭,這可以透過對話或調解而不是武力來實現。它提倡非暴力衝突解決、絕對裁軍以及社會和經濟相互依賴,以儘量減少身體暴力並勸退在衝突中使用武力。在消極和平戰略中預防衝突需要許多可以促進穩定國家關係的國際協議和機構。國聯和聯合國中包含的許多國際協議和集體安全措施都體現了促進和平的目標。消極和平戰略可能優先考慮現在、短期或近期未來。消極和平與結構性暴力是相容的,因為壓迫性制度可能會維持穩定和秩序。在這種情況下,缺乏身體暴力可能歸因於懲罰對手的威懾方法。永久和平與維持戰鬥爆發之間的間隔並不相同。只要軍國主義是首要價值觀,戰爭就無法消除。

  • 積極和平 - 積極和平是指創造和維持和平社會的各種關係、制度和結構。它提供了一個理解和解決世介面臨的各種複雜問題的框架。積極的世界是具有變革性的,因為它是一個持續的交叉因素,使企業更容易銷售,使企業家和科學家更容易創新,使個人更容易生產,使政府更容易有效地進行監管。除了非暴力之外,積極和平還與許多其他被認為值得爭取的社會特徵相關聯。這些包括更好的經濟成果、福祉指標、包容性水平和環境績效。積極和平,正如對社會狀況的廣泛認識所定義的那樣,需要消除結構性暴力和直接暴力的缺失。根據約翰·加爾通的說法,如果沒有創造與廢除不平等社會制度相關的公正和公平的環境,積極和平就不可能實現。平等是和平的必要組成部分,因為它的缺失會產生所有問題。所有群體的人都應該平等地獲得社會和經濟收益以及社會、文化和政治進步。平等包括克服與針對弱勢群體的制度性、文化性、態度性和行為性歧視相關的障礙。

和平作為社會契約

和平的意義最好透過一套社會原則來表達。這些原則將在其他地方記錄和驗證,如下所示。

  • 衝突原則 - 衝突是利益、能力和意志之間力量的平衡。它關乎人們想要什麼、他們能得到什麼以及他們願意追求什麼。衝突行為,無論是戰鬥、暴力還是戰爭,都是這個過程的一種手段和表達。

  • 合作原則 - 合作取決於對力量的預期。權力關係和相應的協議在某些情況下是通過沖突實現的。這種平衡是當事方利益、技能和意志之間的微妙平衡。共識在於同時解決不同的力量方程並實現某種期望的和諧(結構)。現狀是這種結構的核心,是對權利和義務的某種期望。因此,衝突將某些權力關係和相關的期望結構聯絡和交織在一起。

  • 合作 - 合同或家庭關係取決於期望的和諧以及當事方相互預見其行動後果的能力。例如,這是任何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核心價值。而這種期望結構取決於某些權力關係。因此,合作取決於對當局的期望。一旦建立,期望結構就會表現出相當大的社會慣性,但支撐它們的權力平衡可能會迅速發生變化。利益可能會改變,新的技能可能會發展,意志力可能會增強或減弱。當潛在的權力平衡發生變化時,權力結構和期望之間可能會出現差距,並且潛在的協議會失去支援。這個差距越大,與權力變化的預期相關的緊張程度就越大,偶然事件更有可能造成利益衝突。有助於建立遵守。衝突與合作是相互依賴的。它們是人類互動背後持續進行的社會過程中的交替階段——首先是衝突,然後是合作,然後再次是衝突。合作包括通過沖突實現的權力平衡以及一致的期望和諧。

  • 螺旋原則 - 衝突變得不那麼激烈,合作變得更可持續。如果互動發生在一個封閉系統中,或者如果關係方面沒有突然和突然的變化(例如,商業合同的當事方破產或與美國的區域軍事聯盟的簽署方發動軍事政變),然後通過沖突和合作學習,人們逐漸疏遠,相互調整變得更容易,期望變得更加和諧和持久。因此,衝突與合作創造了一個螺旋。塑造學習和適應曲線並向上移動。透過合作,轉折點變得更容易獲得和持久,因為衝突更短且強度更低。

和平的領域

除了武裝衝突之外,世界上還有許多不同型別的和平。

  • 個人領域 - 個人指的是“對自身真實存在和生活方式的意識,以及基於這種意識與他人的關係”。在個人層面,實現和平需要積極努力地與自己建立適當的關係。透過學習如何管理和應對與誠實生活相關的內心衝突、人際關係、行為和情緒來實現個人和平。

  • 社會領域 - 社會指的是人與其他人以及他們集體共存的關係。在社會領域,實現和平需要積極努力地與他人建立正確的關係。透過考察我們在處理人類衝突和差異的方式以及我們從他人那裡獲得和給予構成人類尊嚴的品質和條件的方式中的態度、意圖和行動來實現社會和平。

  • 政治領域 - 政治指的是各種個人和群體聚集在一起討論、做出決定並集體參與行動以創造世界的人際關係。在政治領域,和平是在所有社會組織層面得到公平公正和非暴力程序與機構支援的群體、社群和組織內部和之間享有的權利。因此,你應該積極尋求建立一種關係。政治和平是透過考察我們關於決策過程和參與公共話語的態度、意圖和行動來尋求的。

  • 制度領域 - 制度指的是組織和機構的組織方式、權力調解的系統結構和過程以及人員的管理。所有機構都是政治性的。在制度領域,和平旨在使所有形式的組織、政府、企業、組織系統和公民社會結構內部和之間的適當關係制度化,以支援和平體系的發展和維護需要努力。制度和平旨在考察我們關於如何將正義的價值觀、原則和規範組織、制度化和系統化為協調人類事務的系統結構的態度、意圖和行動。

  • 生態系統領域 - 生態系統是指生物系統中所有生物體與其環境之間相互依存和動態的相互關係。在生態領域,和平意味著積極努力地與地球及其生態系統建立適當的關係,我們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我們的生存和生活質量取決於它。人類系統並非與所有生物系統分離,而是與其不可分割,人類組織會影響並受所有其他生態系統的影響。生態系統具有彈性和脆弱性,人類生活取決於我們對地球的尊重、管理和熟悉程度。在一個生態世界中,我們承擔起將我們與環境的關係從基於控制的關係轉變為基於相互依賴的關係以及基於內外生活的責任。

結論

和平是社會友誼與和諧的理念,沒有敵意或暴力。從社會意義上講,和平通常指缺乏衝突(如戰爭)以及個人和群體之間沒有對暴力的恐懼。

更新於: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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