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姆·皮羅伊·巴魯查: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薩姆·皮羅伊·巴魯查大法官於1936年11月1日出生。他是一位印度律師,後來成為最高法院法官。他擔任首席大法官一年多。巴魯查大法官在其整個職業生涯中撰寫了344項判決,並參與了1307個法庭審判。他以其在憲法問題上的觀點而聞名。他的前任是阿達什·塞因·阿南德大法官,繼任者是布平德·納特·基帕爾大法官。
早年生活和教育
他出生於錫金。他在一個著名的印度教家庭長大。他獲得了理學士學位,後來獲得了法學士學位。
職業生涯
薩姆·皮羅伊·巴魯查大法官的法律職業生涯始於以下時期:
1960年,他開始在孟買高等法院擔任律師。
1977年,他被任命為增設法官。
1978年,他的法官職位轉正,1991年,他被任命為卡納塔克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1992年,他被任命為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後來於2001年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事實 |
詳情 |
|---|---|
| 姓名 | 薩姆·皮羅伊·巴魯查 |
| 出生日期 | 1936年11月1日 |
| 畢業院校 | 未知 |
| 任職期間 | 2001年1月11日 – 2002年5月6日 |
| 總統 | A. P. J. 阿卜杜勒·卡拉姆 |
| 前任 | 阿達什·塞因·阿南德 |
| 繼任 | 布平德·納特·基帕爾 |
作為法官 |
孟買高等法院增設法官 孟買高等法院正式法官 卡納塔克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
著名判決
著名的判決包括:
B.R.卡普爾訴泰米爾納德邦案 ((2001) 7 SCC 231)
在本案中,法庭認定,任何因刑事定罪和隨後的監禁而被禁止在州議會任職的人,都不能被選為首席部長。這一決定主要透過巴魯查法官的推理作出。它透過將第164(1)條的解讀與第164(4)條相結合來實現這一目標。由於本案的判決,賈亞拉利塔被免除了泰米爾納德邦首席部長的職務。
最高法院律師協會訴印度聯邦案 ((1998) 225 SC)
本案提出了一個問題,即當律師被發現犯有藐視法庭罪時,最高法院是否可以暫停律師的執照作為一種處罰。包括巴魯查法官在內的法庭認定,法院不應越權干預其他法定機構的運作。因此,認定印度律師協會有權在本案中暫停執照,法院必須合理行使第142條賦予的權力。
印度最高法院訴民事諮詢管轄權案 ((1994) 6 SCC 360)
在本案中,巴魯查大法官代表自己和艾哈邁迪法官發言,認為憲法第217(1)條中“與首席大法官協商”一詞意味著與多個法官協商,而不僅僅是與首席大法官協商。法庭還裁定,每當法官在高等法院之間調動或被任命到最高法院時,首席大法官必須與四位資深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溝通。此外,在任命高等法院法官之前,首席大法官應至少與兩位資深最高法院法官進行溝通。
常見問題
問1. 誰任命巴魯查大法官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答. 前總統K. R. 納拉亞南任命巴魯查大法官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問2. 誰任命印度總統?
答. 議會兩院的民選議員以及各邦和中央直轄區的立法機關的民選議員組成了選舉總統的選舉團。
問3. 哪個基金支付最高法院法官的薪水?
答. 印度的合併基金支付印度總統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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