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檢察官的角色和職能


在我國刑法中,一項公認的規則是:當針對特定個人犯罪時,假定該犯罪也針對整個社會(或國家)。因此,國家有責任確保社會中的個人和受影響群體獲得正義。“公共檢察官”是指在這一司法體系中代表國家(律師或檢察官)的個人。他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代表整個社會的利益。

什麼是公共檢察官?

“公共檢察官”一詞是指在法庭上代表或維護公眾利益的人。 “公共檢察官”的概念對於拉丁諺語“Audi Alteram Partem”(聽取另一方)至關重要,因為它保證了所有當事方的利益都得到法庭的代表。

刑事訴訟法第2條(u)款對公共檢察官(CrPC) 作出了正式定義。公共檢察官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任命的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為各自的轄區指定公共檢察官。

  • 我國最高法院在Babu訴喀拉拉邦政府案中闡明瞭公共檢察官的真實定義,指出公共檢察官是正義的源泉,他們的首要責任是在充分代表公眾利益的同時,支援法院的決策。

公共檢察官的職能

公共檢察官根據其職務的不同,承擔著各種不同的任務。

  • 高階檢察官:在地區法院和高階法院,監督助理檢察官的工作。

  • 在市政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負責監督助理檢察官的工作。

  • 作為附加檢察官,在地區法院進行刑事起訴。

  • 助理檢察官:他們審查各機構的起訴書,並提出無罪釋放或當庭釋放。此外,他們還負責審查證據並提交修改申請。他們還在市政地方法院處理刑事案件。

  • 檢察長負責總部工作。他們負責監督和管理所有總局官員。他們還負責會計部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中央政府任命公共檢察官。

  • 州政府任命公共檢察官。

  • 州政府任命第二位公共檢察官。

  • 中央政府任命特別公共檢察官。

  • 州政府任命特別公共檢察官。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地區法院和高階法院的公共檢察官分別由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任命。

公共檢察官的作用

公共檢察官擔任國家代表,負責維護公眾利益。由於國家有責任起訴被告,因此幾乎每個國家都選任公共檢察官。 “聽取另一方”這一被稱為“法治”的基本原則,即任何人未經聽證不得被判刑,是任命公共檢察官的基礎。

每個被告都有權被聽到,而公共檢察官被任命以防止虛假指控轉化為不公正的懲罰。公共檢察官的工作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 代表國家進行起訴。

  • 獲得必要的令狀並出庭。

  • 加快審判程序。

  • 確保正義得到伸張。

結論

公共檢察官是協助執行司法公正的法庭官員。很明顯,幫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是公共檢察官的主要職責。公共檢察官必須公正、正直和誠實。他必須遵守法官的指示。他不應以任何方式相信被告的定罪。任何公共起訴都必須遵循公平、正義和道德的原則。

常見問題

問1:檢察官是律師嗎?

答: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或政府的律師,負責提起訴訟以及在法庭上證明被告犯下了指控的罪行。

問2:檢察官和警察有什麼區別?

答:警察被授權逮捕被告並進行調查(經治安法官許可)以對嫌疑人伸張正義,而檢察官被授權審查警察進行的調查,並使用適當的法律程式決定案件是否起訴。

問3:公共檢察官的例子是什麼?

答:政府律師,負責決定是否應將正式被指控犯罪的人帶到法庭:部長已要求檢察院確定銀行是否違反了法律。

問4: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有什麼區別?

答:辯護律師的作用是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他們通常獨立工作或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他們處理從頭到尾的案件。檢察官是政府僱用的律師,負責起訴被指控違法的人。

更新於: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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