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拘留保護
逮捕是一種法律程式,它撤銷了個人自由,而個人自由通常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權利,並保證賦予所有人。第 22 條規定了防止任意拘留和逮捕的法律保護。逮捕具有重大後果,只能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並遵守法律的情況下進行。在一個自由和文明的社會中,必須保護個人免受警察暴行和虐待,以便有效地執行刑事司法。
所有人都有權享有自由和安全,國家有責任維護這些權利,以便所有其他權利都具有價值。但是,這些權利的侵犯普遍存在,不合理的逮捕和拘留也很常見。為了保障安全和自由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中已建立了許多程式保障措施,並且第 22 條包含各種其他相應的/附帶的保護措施,以使這些基本權利成為現實。
普通法下被捕人員的權利
第 22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賦予任何因普通法下的任何罪行被拘留的人四項權利。除根據預防性拘留規定被逮捕和拘留的人員(受該條第 4 至 7 款的約束)外,這些權利適用於公民和非公民。
根據第 (1) 款和第 (2) 款,以下是被逮捕人員享有的基本權利:
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權利
根據第 22 條第 (1) 款,任何被拘留的人,如果被任何主管當局拘留,都有權被告知其被拘留的原因。任何因被捕而被任何授權當局拘留的個人都有權被告知其情況,這使他更容易申請保釋或發出人身保護令。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允許被告人準備其辯護,以便在法律上代表自己。該條款作為對逮捕當局的指示,要求其將逮捕原因告知個人。
在 **塔拉帕達·德訴西孟加拉邦案** 中,法院認定,該條中使用的“儘快”一詞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的環境中儘可能地接近。如果未立即披露逮捕原因,則必須加以證明。
由其選擇的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第 22 條第 (1) 款賦予被告人與他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或律師交談或由其選擇的法律從業人員或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以便在法庭上代表自己。在 **瑪內卡·甘地案** 之前,法院無需提供法律援助,除非提出請求。但是,鑑於最高法院在瑪內卡·甘地案中的判決以及隨後的一些案例,很明顯,法院將被要求為根據普通法被拘留的人提供律師的幫助。
在 **穆罕默德·阿米爾·卡薩布(又名阿布·穆賈希德)訴馬哈拉施特拉邦案** 中,被拘留者是巴基斯坦人,在被拘留後,為他提供了律師的服務。但是,在他拒絕此服務以及任何印度律師的服務後,他尋求其祖國律師的服務。在被拒絕其祖國提供的協助後,他請求一名顧問,並立即獲得了顧問。因此,根據第 22 條第 (1) 款,他的憲法權利得到了維護。
被帶到地方法官面前的權利
第 22 條第 (2) 款透過賦予被拘留者在被捕後 24 小時內被帶到最近的地方法官法院的權利,在司法利益和被拘留者利益之間取得了正確的平衡,這是法律義務。
為了使其更有效並適用於社會場景,請從逮捕地點到地方法官的運輸時間中排除必要的時間。因此,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每個被拘留的個人都有權在其被捕後 24 小時內被帶到地方法官面前。
除非得到地方法官的命令,否則不得超過 24 小時拘留
第 22 條第 (2) 款透過賦予被拘留者不得在警察拘留中超過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權利,保護了被捕人員免受警察的暴行,無論是事先獲得授權還是在法院的授權下。如果必須在時間限制後繼續拘留被拘留者,則必須將其保留在法院拘留中,而不是警察拘留中。
第 22 條第 (2) 款中提到的“逮捕和拘留”是指根據行政或司法外命令被拘留的人,而不是指因犯罪、準犯罪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根據逮捕令被拘留的人。
在 **旁遮普邦訴阿賈布·辛格等人案** 中,**1949 年被綁架者(恢復和恢復)法**(根據該法可以逮捕被綁架者並將其移交給最近營地的負責人)被認為有效,因為逮捕不構成“逮捕和拘留”,因為該人沒有被指控犯有刑事罪。
預防性拘留法
第 22 條第 (4) 款至第 (7) 款描述了在根據任何預防性拘留法逮捕和拘留某人時必須遵循的程式。在印度法律中,預防性拘留沒有在任何官方意義上被定義,但它是與“懲罰性”一詞相對定義的。
懲罰性立法的目的是懲罰已經犯下罪行的人,而預防性拘留的目的是攔截或防止某人做任何可能被合理懷疑會對社會造成損害或威脅政府安全的事情。
儘管預防性拘留法的理念被認為是反民主的,但與美國或英國等其他國家相比,它仍然在印度憲法中佔有一席之地。帕坦賈利·沙斯特里在 **A.K. 高帕蘭訴馬德拉斯邦案** 中強調了本條款的重要性,作為一種邪惡的方面,以防止反社會和顛覆分子濫用憲法賦予的自由,並危及印度共和國的民主和完整性。
針對預防性拘留法的憲法保障
儘管憲法已經建立了違反一般民主觀念的預防性拘留條款,但它也得到了平衡,以降低這些規定的嚴重性和任意性。憲法透過強調賦予立法機構的立法權力提供了保護。第 22 條被納入保證權利章節的部分原因在於此。第 22 條第 (4) 款至第 (7) 款為根據預防性拘留規則被逮捕和拘留的人提供了以下保障
諮詢委員會審查
**在 1978 年憲法 (第 44 次修正案) 法案之前** - 第 22 條第 (4) 款 (a) 規定,在預防性拘留法下,任何人不得被拘留超過三個月,除非由具備擔任高等法院法官資格的人員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在三個月期限屆滿之前表示,拘留原因是正當的。
如果諮詢委員會認定拘留不合理,則政府必須撤銷該命令。在類似的情況下,拘留當局有權選擇監禁期限。
但是,在後一種情況下,拘留不能無限期,必須限制在議會根據第 (7) 款 (b) 為該類被拘留者制定的任何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
根據第 7(a) 款,任何規定在未經諮詢委員會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拘留超過三個月的法律,必須說明其適用的被拘留者類別或類別以及此類申請的相關情況。第 4 款中概述的拘留機制受第 7 款的條款約束,第 7 款還概述了諮詢委員會的調查程式。
將拘留理由告知被拘留者
第 22 條第 (5) 款賦予被拘留者兩項基本權利
做出拘留決定的人員應儘快提供導致拘留當局主觀滿意決定拘留該個人的理由。
當局應透過向被拘留者提供適當的具體資訊,使被拘留者儘早有機會為自己辯護。
在《Kubic Darusz訴印度聯盟》一案中,法院裁定,如果僅僅口頭解釋理由,而沒有以被拘留者能夠理解的語言(在被拘留者英語水平不佳的情況下)提供書面理由,則不能達到第22條第5款的目的,因此,溝通必須清晰易懂,以便被拘留者理解,才能構成有效的溝通。
被拘留者的代理權
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款保證被拘留者在拘留令發出之前享有律師代理權,這表明被拘留者的代理權是在拘留令確認之後才予以考慮的。必須向被拘留者提供拘留機關在做出拘留決定時所考慮的基本事實、資訊和所有檔案。
應儘快將這些檔案送達被拘留者,以便讓他儘早獲得代理權,並防止拘留機關濫用武斷和反覆無常的權力。
拘留機關的主觀滿意
關於預防性拘留的法規明確規定,拘留權是為了滿足拘留機關的主觀意願而使用的。通常情況下,法院不干預拘留機關的裁決,無論理由是否充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不受法律審查。
法院透過指出在行使行政權力之前需要主觀滿意來證明其司法權力的使用,並且他們可以分析當局是否已達到下達拘留令的必要滿意度。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法院在賈巴爾普爾副專員訴舒克拉一案中指出,即使被拘留者初步證明拘留是非法的,當局的宣誓書也將成為答案,調查將結束。法院不能命令提交檔案,或以未披露逮捕理由為由裁定被拘留者的案件不可爭辯。
結論
立法者需要注意到預防性拘留令的釋出和使用中存在極端的武斷和腐敗行為。儘管法院認為憲法中存在必要性,但現在是時候制定更嚴格、更穩定的規則,以確保在社會環境中適當和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第22條可以提供幫助,但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由於被捕和被拘留的人受到嚴厲對待,監獄內的犯罪活動有所增加,因此有必要超越此條款,實施更平衡、更好的監管措施。
常見問題
Q1. 哪部法律規定了針對逮捕和拘留的保護措施?
A1. 印度憲法第22條保護被捕人員的權利。
Q2. 憲法下針對任意逮捕和拘留的保護措施是什麼?
A2. 除非經治安法官下令,否則不得拘留超過24小時。第22條第2款透過賦予被拘留者不得超過規定時間被拘留在警方拘留中的權利,保護被拘留者免受警察的暴行,無論是事先授權還是經法院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