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1988年
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 (MCDR) 提供標準,以確保以科學的方式進行採礦,同時保護環境。關於勘探、礦業計劃申請和偵察作業的備案和報告要求也受 MCDR 規管。這些規章還概述了露天礦和地下礦的運營方式,以及在礦山廢棄或暫時關閉時應採取的步驟。
1988年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是什麼?
1988年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受1957年礦山和礦物(規章和發展)法案管轄,並自其在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生效。該條例在保護環境的同時,規定了以科學為基礎的採礦方式。該條例規定了涉及偵察活動、勘探或申請礦業計劃情況下的備案和報告義務。
條例的立法
1988年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是根據1957年礦山和礦物(規章和發展)法案第18條賦予的權力起草的。中央政府制定有關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的規章。
條例的適用性
所有礦物都必須遵守這些規章,但以下情況除外:
石油和天然氣 |
煤炭、褐煤和充填用砂 |
根據1962年原子能法案被宣佈為規定物質的任何礦物 |
次要礦物。 |
條例的意義
該規章具有以下意義:
偵察計劃
每個勘探許可證持有者必須在其許可證簽發之日起 60 天內向總監、地區監察員或授權官員提交一份偵察作業計劃,概述許可證持有者擬在其許可證涵蓋的區域內開展偵察作業的方式。
勘探計劃
每個勘探許可證持有者必須在其勘探許可證簽發之日起 60 天內向總監、地區監察員或授權官員提交一份勘探計劃,概述其打算如何開展勘探活動。
財務擔保
每個租賃者必須提供財務擔保。每公頃用於採礦及相關作業的礦區租賃面積,A類礦山需支付25,000盧比的財務擔保金,B類礦山需支付15,000盧比的財務擔保金。
保護環境
為了保護環境和減少在該區域進行勘探、採礦、選礦或冶金作業時的汙染,每個勘探許可證或礦區租賃持有者都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
空氣汙染防治措施
勘探許可證或礦區租賃持有者必須控制和保持因罰款、粉塵、煙霧或氣體排放造成的空氣汙染,使其在勘探、採礦、選礦或冶金作業及相關活動期間保持在國家各項環境法律(包括1981年空氣(汙染防治和控制)法案和1986年環境(保護)法案)規定的“允許限值”以內。
條例下的規定
1988年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包含66項規定:
條例 | 章節 | 內容 |
---|---|---|
第1-3條 | 第一章 | 初步規定 |
第3A-3E條 | 第一章A | 偵察作業 |
第4-8條 | 第二章 | 勘探作業 |
第9-26條 | 第三章 | 採礦作業 |
第27-30條 | 第四章 | 計劃和剖面圖 |
第31-41條 | 第五章 | 環境 |
第42-44條 | 第六章 | 合格人員的聘用 |
第45-53條 | 第七章 | 通知和回報 |
第54-56條 | 第八章 | 礦物檢驗和指令釋出 |
第57-58條 | 第九章 | 修訂和處罰 |
第59-66條 | 第十章 | 雜項 |
結論
1988年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發展條例為保護和儲存印度礦產資源的偵察和勘探作業提供了規定。該條例授權以最科學的方式進行採礦的許可證,同時礦區租賃持有者有義務在該區域進行勘探、採礦、選礦或冶金作業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保護環境並防止汙染。
常見問題
問1. 礦產資源保護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主要的相互交錯重疊箭頭代表三個保護目標:儲存遺傳多樣性、維持重要的生態過程和生命支援系統,以及可持續利用物種和生態系統。
問2. 什麼是礦產資源保護?
答:可以透過減少採礦廢物、回收利用廢金屬、使用替代的可再生替代品來節省礦物,並且應以有計劃和可持續的方式使用礦產資源。
問3. 為什麼礦產資源保護是必要的?
答:礦物是一種有限的不可再生資源。礦物形成的地質過程非常緩慢,以至於與目前的消耗速度相比,補充速度微乎其微。
問4.哪個印度邦生產的礦物最多?
答:根據2022年印度各邦礦產產量報告,奧里薩邦是該國最大的礦產生產地,其次是恰蒂斯加爾邦、喀拉拉邦和拉賈斯坦邦。奧里薩邦擁有豐富的鋁土礦、煤炭、鐵礦石、錳礦和鎳礦等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