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漢·潘奇女士 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莫漢·潘奇法官於1933年10月10日出生。他是一位印度律師,後來成為法官。他擔任首席大法官不到一年。巴魯查法官在其最高法院的職業生涯中撰寫了142項判決,並參加了776次庭審。他於2015年6月17日去世,享年81歲。他的前任是J·S·維爾馬法官,繼任者是阿達什·塞恩·阿南德法官。

早年生活和教育

潘奇法官出生於旁遮普邦。他在一個著名的印度教家庭長大。他完成了德里大學的法律學士學位,並於1955年開始了他的法律職業生涯。

職業生涯

莫漢·潘奇女士法官在以下時間段開始了她的法律職業生涯:

  • 1955年,他開始了他的律師職業生涯。

  • 1979年10月24日,他被任命為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的附加法官。

  • 1982年12月16日,他被任命為正式法官。

  • 1989年10月6日,他晉升為最高法院法官。

  • 1998年,他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事實 詳情
姓名 莫漢·潘奇女士
出生日期 1933年10月10日
母校 德里大學法學院
任期 1998年1月18日 – 1998年10月9日
總統 K·R·納拉揚
前任 J·S·維爾馬
繼任者 阿達什·塞恩·阿南德
作為法官

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附加法官

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正式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首席大法官

著名判決

著名的判決包括:

印度人壽保險公司和印度聯邦(UOI)訴馬努拜·D·沙阿和Cinemart基金會(1993 AIR 171,1992 SCR(3)595)

根據印度最高法院的規定,言論自由包括對反對自己觀點的論點的回應權。本案中的每一項上訴都提到了國家控制的組織拒絕刊登或播放反對政府內容的不同場合。法院認為,政府控制的媒體機構有更強烈的責任承認個人自衛的權利,如果國家限制了內容,則必須以法律依據證明其行為。

內爾遜·莫蒂斯訴印度聯邦(AIR 1992 SC 1981)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本質上是不同的,並且是獨立存在的。因此,法院裁定,僅僅因為法院駁回了一起案件,並不一定意味著就會停止部門調查。此外,它還維持了1965年《中央公務員(分類控制和上訴)條例》第10(4)條的憲法合法性。

泰米爾納德邦訴卡納塔克邦(1991 SCR(2)501,1991 SCC Supl.(1)240)

在本案中,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確定,根據1956年《州際水爭議法》設立的卡韋裡水爭議法庭是否有權在沒有明確的條款的情況下提供臨時救濟。法院對此做出了肯定的答覆,並援引了中央政府的一項決定,以確定政府本意是賦予卡韋裡水爭議法庭授予臨時救濟的權力。

最高法院記錄律師協會訴印度聯邦((1993)4 SCC 441)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由9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必須確定首席大法官的權力範圍。在法官任命問題上,儘管7位法官的大多數裁決信任學院制度,但潘奇法官發表了異議。他認為首席大法官處於特殊地位,擁有崇高的地位和聲望。他表示,根據第124條,總統必須在任命之前親自與首席大法官聯絡,但諮詢其他最高法院資深法官是可選的。

退休後

退休後,他被印度政府選中擔任潘奇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處理印度中央與邦關係方面的問題。

常見問題

Q1. 誰任命了潘奇法官?

A1. 前總統K·R·納拉揚任命潘奇法官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Q2. 州長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A2. 根據印度憲法第159條,州長的主要責任是在州政府事務的管理中維護、捍衛和保障憲法和法律。此外,他或她會定期向中央政府更新該州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狀況。

更新於: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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