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印度前首席大法官
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1933年1月18日 – 2013年4月22日)是印度第27任首席大法官,是一位印度律師,於1997年3月25日至1998年1月18日擔任首席大法官。1999年至2003年,他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在2012年德里輪姦案之後,他還擔任了關於刑事法律修正案的維爾馬委員會報告的主席。他仍然是印度歷史上最受尊敬的首席大法官和傑出的法學家之一。
個人資料
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出生在馬德雅邦薩特納的一個Kayastha家庭。他有三個姐妹和六個兄弟。在就讀於勒克瑙的政府禧年聯合學院之前,他在薩特納的文卡特高中(薩特納政府文卡特高中卓越學校1號)完成了早期教育。他獲得了阿拉哈巴德大學的理學士和法學士學位。
職業生涯
維爾馬於1955年開始執業律師,同年8月在馬德雅邦高等法院註冊為律師。1972年6月,他被任命為地方法官。次年,他做出了一項裁決,認為犯有謀殺罪的兒童應接受與成年人不同的法律程式。這後來成為1986年《少年司法法》的框架。
在印度宣佈緊急狀態後,他是首批拒絕政府聲稱緊急狀態優先於生命權和自由權的法官之一。在最高法院禁止高等法院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之前,維爾馬“脫穎而出”,成為少數幾位釋放根據《維護內部安全法》被拘留的囚犯的高等法院法官之一。
1985年6月,他被任命為馬德雅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年9月至1989年6月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期間,他還擔任拉賈斯坦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1986年至1989年間,他連續兩次擔任拉賈斯坦邦州長。
他於1989年6月被任命為印度最高法院法官,1998年1月被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維爾馬法官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做出了許多重要的判決。
退休後,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先生於1999年11月4日就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他採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應對襲擊奧里薩邦的致命颶風。主席宣佈,他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將捐贈兩天工資,人權委員會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將捐贈一天工資給奧里薩邦颶風災民救濟基金。這一決定是在與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成員協商後做出的。籌集到的資金已及時存入總理救助基金。
維爾馬法官表示,提高公眾對委員會活動和許可權的認識是他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他繼續說,公眾對委員會許可權的瞭解非常有限,甚至政府僱員也需要接受關於委員會運作方式的教育。
補充閱讀
可以透過以下標題進行研究
資訊權
資訊權是維爾馬法官堅定信仰的東西。維爾馬法官在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透過52週年時指出:“在民主國家,只有在存在知情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公眾參與政府,以便公眾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此外,維爾馬法官公開發表宣告,支援將司法納入2005年《資訊權法》:“我堅信,司法應納入《資訊權法》的範圍,以促進公眾眼中的透明度和問責制。所有事項的公共決策和聽證會都應舉行,並且司法行政行為,包括司法任命,都應公開審查。”維爾馬法官在一次BBC印地語節目中發表了講話。維爾馬法官是2005年《資訊權法》的運動及其實施的關鍵人物之一。
維爾馬委員會
2012年德里輪姦案發生後,維爾馬法官被選中領導一個三人小組,負責更新和加強反強姦立法。他的委員會成員包括萊拉·塞斯法官和前副總檢察長戈帕爾·蘇布拉馬尼亞姆。一個由年輕律師、法律系學生和知識分子組成的組織支援該委員會。律師阿比舍克·特瓦里擔任該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負責報告的撰寫。塔爾哈·阿卜杜勒·拉赫曼、米納爾·薩蒂什教授、施韋塔斯里·馬朱姆達爾、索米婭·薩克塞納、普里蒂卡·馬圖爾、德萬什·莫塔、阿普爾夫·庫魯普、吉加爾·帕特爾、尼希爾·梅赫拉、尼希特·阿格拉瓦爾、夏亞姆·南丹、尼蒂亞耶什·納特拉吉和薩爾曼·哈什米都提供了幫助。該委員會在廣泛解釋其範圍的同時,採用了多學科方法。報告討論了各級性犯罪以及必須採取的措施來預防和懲罰任何帶有性暗示並侵犯人權的犯罪。這是因為針對婦女的性侵犯問題衝擊著社會標準和信念的根基。該報告還涵蓋了印度的性別正義概念及其面臨的各種障礙。該委員會的策略基於維護印度憲法中人人平等的規定。
| 事實 | 細節 |
|---|---|
| 姓名 | |
| 出生日期 | 1933年3月18日 |
| 母校 | 阿拉哈巴德大學 |
| 任期 | 1997年3月25日-1998年1月18日 |
| 總統 | 尚卡爾·達亞爾·夏爾馬 |
| 前任 | A.M.艾哈邁迪 |
| 繼任 | M.M.潘奇 |
| 作為法官 | 印度第27任首席大法官 |
主要判決
薩羅吉尼·拉瑪斯瓦米訴印度政府:最高法院必須決定根據總統令彈劾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在維爾馬法官撰寫的判決中,法院裁定,總統的彈劾令確實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因為根據第124條(即關於彈劾最高法院法官的條款),法官只能因被證明的不端行為或無行為能力而被免職。
妮拉巴蒂·貝赫拉(又名拉利特·貝赫拉)訴奧里薩邦政府:為了確定法院是否可以行使印度憲法第32條賦予的權力,在一個人據信因在警方拘留期間遭受的傷勢而死亡的情況下提供救濟,成立了一個法官席位。維爾馬法官批准了死者親屬的賠償請求,並判決她勝訴。
S. R.博邁訴印度:法官席位負責確定總統根據第356條實施總統統治的許可權範圍。法官席位裁定,總統在這件事上的權力不受限制,並且為了行使這項權力,總統需要獲得議會兩院的同意。法院還裁定,可以對總統根據第356條賦予的權力進行司法審查。
維沙卡訴拉賈斯坦邦政府:維爾馬法官撰寫的一項裁決概述了一系列停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規則。法院裁定,在議會於2013年透過《刑事法修正法》之前,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則。
伊斯梅爾·法魯基訴印度政府(也稱為阿約提亞爭議):維爾馬法官是本案多數意見中的成員,他維持了1993年《阿約提亞特定地區徵用法》的合憲性。在該案件仍在解決的過程中,中央政府根據該法案徵用了有爭議的土地。沒有發現政府為減少宗教間衝突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是非世俗的。
常見問題
Q1. 誰任命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為印度首席大法官?
A1. 賈格迪什·沙蘭·維爾馬由前總統尚卡爾·達亞爾·夏爾馬任命為印度首席大法官。他於1997年3月25日至1998年1月18日擔任印度首席大法官。
Q2. 維爾馬法官在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之前擔任過多少個高等法院?
A2. 兩個高等法院。
維爾馬法官曾擔任馬德雅邦高等法院法官,以及馬德雅邦高等法院和拉賈斯坦邦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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