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執行
訴訟程式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判決和執行。執行指的是訴訟的最後階段,即訴訟真正付諸實施的階段。判決或裁決針對的一方(被執行人)有責任使判決生效,以便判決持有人從判決中受益。
被執行人被迫透過執行來執行判決或命令的指示。執行是指使法院的命令或判決生效。當判決持有人收到判決、判決書或命令授予他的物品時,執行就完成了。
什麼是執行?
執行的本質是使法院命令生效。因此,執行是任何法律程式的最後階段。根據判決持有人的申請,法院准予執行。法院的執行令迫使被執行人遵守判決,並使判決得以執行。1908年民事訴訟法包含控制民事訴訟中執行的法律。
示例
A起訴B,索賠10,000盧比,B被判有罪。在本案中,A是判決持有人。B是被執行人,10,000盧比是被判決金額或判決債務。由於針對B做出了判決,因此B必須向A支付10,000盧比。假設B拒絕向A支付判決中規定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透過法律程式執行判決來從B處追回規定的款項。第36條至74條(實體法)和法典第21條處理控制判決和命令執行的概念。(程式法)。
在**《甘沙姆·達斯訴阿南特·庫馬爾·辛哈》**一案中,最高法院討論了處理命令和判決執行的法典條款,並宣佈該法典包含全面的條款,從各個角度解決了判決的可執行性問題。
法院還指出,第21條的多個條款處理了各種情況,併為被執行人、判決持有人和索賠異議人提供了適當的補救措施。如果條款無法為受損害的一方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和救濟時間,則補救措施是在民事法院提起常規訴訟。
什麼是判決?
判決是裁決的正式宣告,就法院而言,它最終確定了當事人在爭議中所有或任何爭議問題的權利,可以是初步的或最終的。
判決轉移執行
判決可以轉移到:
主動或
判決持有人的申請。
哪個法院可以執行判決?
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判決由以下法院執行:
作出判決的法院
作出判決的法院(現為一審法院)可以受理判決持有人在此提出的申請。如果判決被上訴,而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則作出判決的法院,即一審法院將執行判決。
判決送交執行的法院
作出判決的法院可以將其轉移到另一個法院執行。所做的是:
判決持有人可以請求將判決送交另一個法院執行;但是,只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如果被執行人居住或工作在判決執行法院管轄的地區內,
無論該財產是否屬於被執行人,並且在法院管轄的本地範圍內
如果需要出售法院管轄範圍外的動產以滿足判決,
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當判決送交另一法院(受託法院)執行時,受託法院必須向移送法院(作出判決的法院)證明判決是否已成功執行,如果未執行,則向移送法院說明未執行的原因。
轉移判決的權力
收到判決以執行的法院擁有的權力與移送法院(即發出命令的法院)擁有的權力相同。其中一些權力是:
轉移對判決的管轄權的權力。
懲罰任何妨礙判決執行的人的權力。
指示扣押的權力。
結論
根據上述解釋,很明顯,執行是執行法院判決和命令的程式,以便判決持有人可以獲得其利益。當判決債權人或判決持有人收到判決、判決書或命令授予他的金錢或其他物品時,執行即告完成。
該法第21條包含了關於判決和命令執行的詳細和詳盡的條款,處理各種情況,併為所有相關方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包括異議人和第三方,以及判決持有人和被執行人。
常見問題
Q1。誰可以申請執行判決?
答:任何判決持有人都可以提出索賠。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轉移判決持有人的權利轉讓書。作出判決的法院必須收到執行申請。
Q2。誰將提交執行令?
答:當債權人試圖從債務人手中奪取財產時,他們會向法院提交執行令。債權人必須獲得某種針對債務人的判決才能獲得此項權力。獲得判決的債權人可以隨後請求針對債務人的執行令。
Q3。什麼是第21條判決執行規則?
答: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1款規定:“判決持有人以特定方式執行追回金錢的判決的權利,不同於執行法院拒絕同時以兩種方式執行判決的權力。”
Q4。判決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答:判決或命令執行的最長期限為判決或命令可執行之日起12年,通常為判決或命令之日。
Q5。民事訴訟法中法院如何執行判決?
答:執行是指執行或使法院的判決或命令生效。執行是透過法院程式執行判決和命令,使判決持有人能夠實現判決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