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履行的合同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h)條的規定,合同被定義為**一項依法可執行的協議**。“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相互協議的結果。儘管各方也可能同意終止合同,但合同必須有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規定了必要的條件。

無需履行的合同

一項合同必須是在脅迫、威脅、欺詐、不正當影響等情況下籤訂的,才能使其無效。此外,其目的不得與任何其他合同法相沖突。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根據該法案第62條和第63條的規定,無需履行。這些情況包括:

  • 合同變更

  • 合同解除

  • 合同修改

  • 債務免除

合同變更

本條規定,如果合同各方同意更改或替換新合同,則無需履行舊合同。“合同變更”是指建立無需履行並因此終止的新合同。

此外,由於各方的相互同意,新替換的協議將是有效的、可執行的,並且具有相應的考慮。基本上,它必須滿足有效合同的要求。

此外,該法第62條的基本要素如下:

  • 合同各方之間存在一致意見。

  • 合同替代、撤銷或修改導致產生一個新的有效合同

  • 原合同已被終止。

  • 之前的合同應已在各方之間簽署。

法院在**Ramdayal訴Maji Devdiji案**中指出,透過在合同中引入新的條款或引入新的當事方來實現合同變更。合同變更要求一方同意或解除其債務。除非實現這一點,否則不會發生合同變更。

**例如**,在合夥企業中,合同是指舊企業的債務由新企業承擔;租賃協議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另一方,並使其對這些協議產生的責任和義務負責;等等。根據高等法院在Juggilal Kamlapat訴N.V. Internationale案中的判決,為了使合同變更有效,合同修改必須徹底改變原合同的根本內容。

合同變更中的合同如下:

合同項下的義務被新的義務取代

眾所周知,合同各方有權自由訂立合同並透過相互同意更改其條款。當雙方相互同意將他們訂立的合同條款更改時,新協議對他們具有約束力。因此,不是原合同當事方的一方不能單方面施加條款。

一方被另一方取代

這為一方代替另一方創造了義務,因為合同變更協議的條款可能規定將合同從一方轉讓給另一方。新的一方承擔對另一方的義務,不會使其對該類合同項下的任何未來損害負責。例如,如果A和B訂立合同,並且A同意代替B中的C,則A和B之間的現有合同將開始生效。

最高法院在**Lata Construction & Ors.訴Dr. Ramesh Chandra Ramnikal Shah and Anr.案**中討論了第62條的基本必要性。判決認為,需要用新的合同取代舊合同,條件是新合同完全改變原合同的條款。

合同解除

第62條還規定,當事方只能在雙邊條款下才能終止合同。撤銷即取消,這意味著可以透過雙方同意終止合同。當合同的任何或所有條款被取消時,就會發生合同解除。

正如在**印度聯盟訴Kishorilal Gupta and Bros.案**中一樣,加爾各答高等法院認為,只有在違反合同後,才能根據《合同法》第62條撤銷合同。合同解除發生時:

  • 一方未能履行或另一方取消合同

  • 合同各方透過相互協商終止合同

合同修改

當兩個人訂立合同,並且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一方想要修改它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因此,在各方簽署合同後,他們不能更改或修改合同條款,除非雙方都透過相互同意同意更改。正如**聯合印度保險有限公司訴M.K.J.公司案**所述,重大修改是指更改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修改,或更改如契約所述文書的法律效力。

債務免除

本條允許受諾人同意放棄或延遲履行承諾。免除意味著放棄,因此承諾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放棄承諾人的義務。本部分允許有權履行合同的一方:

放棄或免除履行

因此,受諾人被授權在沒有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免除合同的履行;他可以完全放棄他的索賠,或同意接受較小數額以完全履行全部金額。

例如,如果A欠B 5000盧比,B可能只接受A的2000盧比。也就是說,如果B同意接受2000盧比作為A的5000盧比的替代,他隨後不能要求A支付剩餘的3000盧比。正如在**Kapur Chand Godha訴Himayatalikhan Azamjah案**中一樣,B以A的名義執行了一張期票,為此A獲得了27拉克盧比的完全賠償。根據該票據,他最初接受了20拉克盧比,但後來又要求額外支付7拉克盧比,並起訴了B。此事被裁定完全適用第63條。

延長履行日期

即使原協議有具體的日期,也不常見的是履行期限的延長。第63條規定,任何承諾都可能延長合同履行的期限。在**Keshavlal Lallubhai Patel等人訴Lalbhai Trikumlal Mills Ltd案**中,確定被告透過明確的陳述對履行日期進行的更改,經原告的容忍同意是可以接受的。

接受任何其他履行替代物

第63條允許受諾人採取任何其他履行替代物來代替商定的履行,這將解除承諾人的責任。例如,根據合同,A欠B錢,因為沒有提供具體的金額。A給予B賠償並收到2000盧比,而沒有事先確定金額。這是對全部債務的解除,無論其金額是多少。同樣,在印度聯盟的案例中。在**General訴Babulal Uttamchand Bhandari案**中,原告對剩餘款項的訴訟得到維持,因為金額未被接受為索賠的全部賠償。

結論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合同各方的合同條款發生變化時,就會發生合同變更,最重要的是新的變化必須得到雙方同意。只有當雙方都同意新合同的變更,而不是單方面地,新合同才被認為是有效的合同。

有效的合同變更協議還包括定義、當事方的名稱、敘述、陳述、第三方的權利、雙方的義務、合同變更協議的影響、司法管轄權和副本。

常見問題 (FAQ)

Q1. 根據《印度合同法》,哪些合同無需履行?

A1. 根據《合同法》,在以下情況下,無需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各方同意“合同變更”、“合同解除”或“合同修改”,則必須履行原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原合同將被解散,並由新合同取代。

Q2. 在哪些五種情況下,合同無需履行?

A2. 情況如下:(i) 合同變更,(ii) 合同解除,(iii) 合同修改,和 (iv) 債務免除。該法第62條規定,“如果合同各方同意以新的合同替代合同,或撤銷或修改合同,則無需履行原合同”。

Q3. 除非被避免,否則哪個合同有效?

A3. 如果受害方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取消可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可能被視為有效。

更新於: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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