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環境下的評估


法醫評估與常規測試不同,包括目的和對服務物件是誰的理解。主要區別在於,在心理健康檢查中,客戶是被檢查者。然而,在法醫評估中,尤其需要解答關於被檢查者的法律問題,以幫助決策。法醫評估物件通常是被強制要求進行評估的,並且普遍認為他們有相當大的動機故意選擇性地自我披露。

因此,必須更加重視評估員的公正性和對被評估者回答風格的評估。由於在法醫評估中存在意識性欺騙或選擇性自我呈現的風險,因此更加重視使用多種資料來源來驗證資訊,以及強烈依賴外部來源(即旁證觀察、歷史記錄和他人報告),此外還要進行與被評估者的正式評估互動。

法醫環境下的評估

法醫心理學將心理學原理和方法應用於法律問題和刑事司法系統。在這種情況下,測試在各種法醫評估中至關重要,包括評估刑事責任、受審能力、累犯風險等等。這些測試旨在提供有關被評估個人的寶貴資訊,並協助法律決策。需要注意的是,法醫心理學中的心理測試受制於具體的法律和倫理標準和指南。例如,心理測試的結果必須相關且可靠。它們必須由接受過特定測試培訓的合格專業人員進行管理、評分和解釋。此外,心理測試的結果必須以尊重被評估個人權利和尊嚴的方式使用。

法醫心理學評估不僅僅是基本的心理學評估。法醫心理學家接受過心理測量學的訓練,並且是提供各種旨在解決特定法律問題的各種心理測試的專家。許多這些評估都與刑事訴訟有關,其中包括:

  • 受審能力

  • 放棄米蘭達權利

  • 刑事責任

  • 死刑減刑

  • 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對行為的影響

  • 裝病

  • 民事訴訟和強制收容

  • 人身傷害

  • 精神殘疾

  • 就業歧視

  • 職業過失

  • 神經心理學功能

法醫評估和鑑定中常用的測試型別

雖然一些法醫工具,例如結構化訪談、評分量表或專為特定法律應用而設計的測試(例如,受審能力評估工具(CAI)、精神病態量表修訂版(PCL-R)和針對智力障礙被告的受審能力評估工具(CAST/MR)),許多其他工具也用於其他環境,其他非法醫工具也經常用於法醫評估,這是由於對這些工具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一些工具中內建了有效性指標,或者這些測試能夠有助於對個人的全面瞭解,從而形成與法律問題相關的因素的假設。

人格測試、裝病測試和認知測試(包括智商評估)就是這類檢查的例子。當任何測試用於法醫審查時,必須考慮以下方面:與被評估者人口相似的充分研究和規範;充分的測試製定和心理測量特性;以及將測試結果與關於轉診問題的結論聯絡起來的能力。

法醫環境下的認知測試

認知測試用於評估一個人的認知能力。認知測試包括神經心理學測試、心理測量學測試、心理學測試、智商測試或神經認知檢查。通常,測試旨在僅評估認知的一個或幾個組成部分。這意味著必須進行多次測試才能獲得一個人的認知能力的整體“影像”或圖譜。

認知測試根據他們試圖檢查的思維特徵或“領域”進行分類。注意力、記憶力和執行功能是三個最常提及的認知領域。這些廣泛的主題都包含更詳細的認知組成部分。例如,記憶可以分為短期記憶和長期記憶,而注意力可以分為多個組成部分,包括持續注意力和分配注意力。

每個認知測試旨在檢查有限數量的認知領域的績效,隨著新增到任務中的新併發症的增加,還會評估其他領域。例如,注意力能力對於專注於並完成最簡單的活動是必要的,但保留記憶對於在新學習任務上有效執行也是必需的。透過將這些不同的活動組合成一個測試電池,可以獲得對一個人當前認知狀態更全面的瞭解。在整個20世紀,“筆試”認知測試被廣泛用於評估智力,識別阿爾茨海默氏症等腦部疾病,以及評估腦部疾病或損傷後的恢復情況。在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出現了第一批計算機化的認知測試。

計算機化測試提供精確的反應時間監控、電子資料採集和處理(減少人為錯誤)以及測試交付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反應偏差的來源)。認知測試是一種確定大腦過程是否正常工作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在神經心理學中發展起來的,其中包括各種測試,這些測試評估基本智力、學習和記憶、感覺知覺和感覺肌肉整合、推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和溝通能力以及基本學術技能。

認知測試可以發現和記錄一個人的能力水平或功能障礙程度。這種方法在涉及腦損傷、化學暴露或能力或能力問題的法醫案件中很有幫助。韋氏成人智力量表 (WAIS)、福爾斯坦簡易精神狀態檢查 (MMSE) 和哈爾斯特德-賴坦神經心理學測試電池就是其中一些測試。

行為評估與法律責任

行為評估是法律系統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為它提供了有關個人的行為、情緒和認知的資訊,可以為法律決策提供依據。然而,在法律環境中使用行為評估也會引發有關法律責任的問題,因為評估會影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關於在法律環境中使用行為評估的主要擔憂之一是存在偏差和不準確的可能性。評估通常由可能對被評估者有個人偏見或先入之見的的心理健康從業人員進行。這可能導致不準確或不公平的評估,這可能會對個人造成嚴重後果。另一個擔憂是存在倫理違規的可能性,例如使用不道德或具有侵入性的評估,或未經知情同意就使用評估。心理健康從業人員必須瞭解倫理規範和標準,並確保以道德和尊重的態度進行評估。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是關於行為評估結果的法律責任。如果心理健康從業人員被發現對個人造成傷害,或行為疏忽或不當,他們可能會對評估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這突出了勝任和道德地進行評估以及獲得保險或其他形式的風險管理形式的適當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人格測試

幾乎所有犯罪行為的原因都源於人格,這一假設是心理學方法的核心。亨利·莫德斯利在1870年的《身心》一書中認為,如果罪犯不犯罪,他們就會發瘋。這是因為他們的不健康慾望必須以某種方式表達出來。因此,人們長期以來都認識到精神疾病與犯罪之間存在重要聯絡(這並非說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這種無助狀態的犯罪適應之所以出現,是因為選擇犯罪而不是其他可行的選擇會帶來以下心理益處或滿足感:

  • 犯罪需要活動,當一個人從事運動行為時,他會感到不那麼無力。

  • 無論犯罪行為多麼微不足道,它都可能帶來積極的變化。

  • 犯罪有可能令人興奮。

  • 犯罪需要個人運用其原本處於休眠狀態的能力和才能。

  • 犯罪可能被用來緩解內在壓抑和緊張的情緒。

  • 扮演罪犯的角色是為無能找藉口的一種絕妙方式。

  • 偏差行為偶爾可以讓罪犯與其他罪犯建立深厚、非壓迫性的關係。

  • 犯罪可以滿足慾望或帶來快樂。

人格測試的目標是檢查個人人格特徵與所需工作職位特徵的匹配度,從而篩選申請人。在法醫領域,人格測試用於風險評估、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建議、能力和行為能力評估、涉及精神損害索賠的民事侵權案件以及涉及精神疾病方面的刑事審判。一些標準化的人格測試包括:

  • 明尼蘇達多相人格調查表 (MMPI 和 MMPI-2)

  • 例如EPI的人格評估量表

  • NEO人格量表修訂版 (NEO-PI-R)

  • 投射性測試——羅夏墨跡測驗

結論

由於法醫心理學是心理學的一個子領域,因此不可能將法醫心理學的新進展與更大領域中的進展區分開來。正因為如此,許多用於評估刑事罪犯的法醫心理評估方法、評估工具和指標都源於其他領域。學術、教育和臨床心理學的發展將決定其對法醫心理學家的可及性。

更新於: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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