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目的中的健全精神
能夠從一般意義上理解待處置財產的性質和範圍、立遺囑人與那些自然會從遺囑中獲得實質利益的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對所執行遺囑的實際效力的總體理解,這被稱為具有健全的精神。
精神不健全的人
根據他所適用的法律,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精神健全且不受其所適用的任何立法禁止締約的人,均有締約能力。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1條,精神不健全的人無權簽訂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精神不健全的人能夠說服法院,他們無法理解合同,而對方也意識到這種能力的缺失,那麼他們可能無法根據法律簽訂合同。因此,他可以宣佈該協議無效。
此外,即使精神不健全的人可以從中受益,其所簽訂的協議仍然無效。此外,精神病人財產始終對其提供的任何用品或其有法定義務贍養的任何其他人負責。
誰是合同目的中的健全人士?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2條,當事人必須精神健全,充分理解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並能夠評估這些條款和條件將如何影響其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經常精神不健全但有時精神健全的人被認為是協議的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在簽署合同之前完全神志清醒。根據能力法的含義,無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任何形式的醉酒都被認為會使人無法簽訂合同。只有當這些人清醒並充分理解合同條件時,他們才能達成協議。
根據這項規定,簽訂合同的一方必須是一個成熟的成年人,能夠就其即將採取的行為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做出明智的決定。因此,關鍵問題是,他是否在閱讀、理解合同後,並經過對其利益進行理性評估後決定這麼做。這並不意味著這個人必須是精神錯亂才無法簽訂合同。即使一個人看起來行為正常,他或她可能也無法自行決定其即將採取的行為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
換句話說,“精神健全”的人能夠理解合同的條件並有意識地決定簽署它。此條件有助於確保當事人自願簽訂合同,並瞭解他們承擔的責任。
另一方面,“精神不健全”的人不能簽訂合同。“精神不健全”的人簽署的合同可能被視為可撤銷的,這意味著“精神不健全”的一方可以選擇維持或取消協議。
必須記住,“精神健全”的含義可能因司法管轄區和具體案件而異。一個人有時可能被認為在某些目的方面是“精神健全的”,但在其他方面則不然。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法
在**拉姆·納林·古普塔訴拉梅什瓦里·古普塔案,AIR 1988 SC 2260**中,最高法院裁定,妻子的精神分裂症不能作為她精神錯亂的證據。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有與被告居住的合法期望。在拉姆·納林·古普塔訴拉梅什瓦里·古普塔案,AIR 1988 SC 2260中,法院裁定,“精神不健全”和“精神障礙”的概念在該條中作為婚姻解除的理由出現時,需要評估“精神障礙”的程度。其嚴重程度必須足以使要求救濟的配偶無法與另一方同居。
並非所有精神障礙都被接受為批准判決的理由。如果任何程度的精神疾病都能成為解除婚姻的理由,那麼實際上很少有婚姻能夠在法律上持續下去。
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最初的假設總是傾向於精神健全,但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存在精神健全始終是事實問題。在當事人通常不處於精神健全狀態的情況下,證明當事人在當時精神健全的責任在於做出肯定陳述的個人。相反,在當事人通常處於精神健全狀態的情況下,證明其當時不處於精神健全狀態的責任在於質疑合同合法性的當事方。
但是,在醉酒或其他情況下,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這種殘疾的責任在於主張這種殘疾的當事方。必須證明主張這種殘疾的當事方醉酒到無法理解協議的含義和後果的程度,根據英國法律,還必須證明對方知道他的情況。
結論
對於有效的合同,一個基本要求是,雙方都必須是成年人且精神健全。精神不健全的人不能簽訂合同;精神不健全的人所簽訂的任何合同均自始無效。但是,如果對方證明聲稱精神不健全的人只是為了使合同無效,而實際上他在簽訂合同時是精神健全的,那麼該合同將有效。
常見問題 (FAQ)
Q1. 通常精神不健全但偶爾精神健全的人可以簽訂合同嗎?
A1. 是的,只要他能夠理解合同的條款和情況,並且在簽訂合同時處於精神健全狀態,那麼經常精神不健全但偶爾精神健全的人就可以簽訂合同。
Q2. Raj 先生實際上精神健全,但偶爾精神不健全,在他精神不健全時與 Prakash 先生簽訂了合同。Raj 先生可以簽訂合同嗎?
A2. Raj 先生可以簽訂合同,但舉證責任在於 Raj 先生證明他在簽訂合同時處於精神不健全狀態。
Q3. 如何在法庭上證明精神不健全?
A3. 通常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法證明某人患有精神疾病或無行為能力;只有法律規定的指定機構才能提出這種說法,但必須有醫療專家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