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中使用和披露的原則是什麼?
僅出於收集個人資訊的主要目的或個人合理預期的相關理由使用和披露個人資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可用於某些特定的次要目的。
這一原則限制了出於次要目的使用個人資料的必要性。簡單來說,出於無關的次要目的或個人無法預期的目的使用,只有在獲得個人許可或出於強大的公共利益需要時才允許出現。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除非滿足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否則機構不應將關於個人的個人資訊用於與其收集的主要目的不同的目的(次要目的):
(a) 如果資料是可接受的資訊——次要理由與主要理由直接相關;並且個人會合理地預測組織會出於次要目的使用或披露這些資料。
(b) 如果資料不是可接受的資訊,次要理由與主要目的相關,並且個人會合理地預測組織會出於次要目的使用或披露資訊。
(c) 個人同意使用或披露資訊。
(d) 機構合理地認為,使用或披露對於減輕或避免對個人或其他個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威脅;或對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嚴重危險是必要的。
(e) 機構有理由懷疑發生了、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非法事件,並將其作為調查事件或向相關人員或當局記錄其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來使用或披露資訊。
(f) 法律要求或授權使用或披露。
(g) 機構合理地認為,由或代表執法機構出於以下一種或多種目的使用或披露是合理必要的:
- 可以預防、偵查、調查、起訴或懲罰犯罪或違反規定的法律。
- 可以執行與沒收犯罪所得相關的法律。
- 可以保護公共財政收入。
- 可以預防、偵查、調查或糾正嚴重的不當行為或規定的行為。
- 可以為出庭或法庭程式做準備或進行出庭或法庭程式,或執行法院或法庭的命令。
如果機構將個人資訊轉移到區域外部的人員,則該機構也必須遵守 IPP 9 的要求。
如果機構需要向執法機構使用或披露個人資訊,則該機構應記錄使用或披露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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