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兒童


為了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對德國的封鎖(在停戰後繼續)期間德國和奧匈帝國兒童的飢餓,埃格蘭蒂恩·傑布和她的姐姐多蘿西·巴克斯頓於1919年4月15日在英國倫敦成立了拯救兒童基金會。1919年,第一個地點在蘇格蘭的菲夫建立。

同年11月19日,Radda Barnen(翻譯為“拯救兒童”)在瑞典成立,安娜·克萊曼擔任董事會成員。1920年1月6日,他們與其他一些組織一起在日內瓦成立了國際拯救兒童聯盟。傑布與其他總部位於日內瓦的組織建立了牢固的聯絡,包括紅十字會,後者為拯救的國際基金會提供了財政援助。

拯救兒童的員工是二戰後解放區最早進入的人員之一,他們與前被佔領歐洲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一起工作,包括納粹集中營的倖存者。同時,英國的努力集中在改善在被炸燬的城市中長大的孩子的居住條件,這些城市對家庭生活造成了重大幹擾。

支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1923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它符合以下五個標準:

  • 為了使兒童在物質和精神上都能正常發展,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源。

  • 飢餓的兒童必須得到食物,生病的兒童必須得到照顧,學習落後的兒童必須得到幫助,犯錯的兒童必須得到挽救,孤兒或流浪兒童必須得到庇護和幫助。

  • 在危難時刻,兒童必須首先得到幫助。

  • 兒童必須免受一切形式的剝削,不得有機會自謀生路。

  • 兒童需要在理解中長大,即他或她的天賦必須用於造福他人。

兒童權利公約

1948年,聯合國為了回應二戰的暴行而頒佈了《世界人權宣言》。然而,許多人認為需要單獨的宣言來更深入地闡述兒童權利。

公約的54項條款涵蓋了所有兒童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發展權、免受虐待和剝削的權利,以及充分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的權利。公約的四個指導原則是非歧視、致力於兒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意見。

組織與問責制

國際傘形組織拯救兒童為近120個國家提供服務,擁有30個國家成員組織。成員負責在其本國領導專案,並與捐助者合作在國外開展專案。這些專案由中央組織——國際拯救兒童組織透過每個國家的當地團隊來組織和執行。國際拯救兒童組織還管理人道主義專案。

根據國際拯救兒童組織的網站,成員組織努力實現四個主要目標:

  • 確保800萬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接受高質量的教育。

  • 加強並在關鍵重要國家擴大其影響力。

  • 透過結合國家行動,可以在許多成員開展專案的地區賦予兒童更大的發言權。

  • 透過加強其災害防備和應對能力,可以更好地為兒童提供立即和持久的改善。

與其他組織的聯絡

拯救兒童受益於英國遺囑撰寫計劃Will Aid籌集的資金,該計劃涉及參與的律師放棄他們起草簡單遺囑的常規費用,以換取客戶進行慈善捐贈。在家庭尋訪和團聚領域,拯救兒童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合作。

與銀行合作

2021年,拯救兒童、巴克萊銀行和渣打銀行共同創立了金融科技促進國際發展(F4ID),這是一家社會企業,“利用數字解決方案幫助將不斷增長的數量的人道主義援助分配到難以到達的地方,確保其惠及最需要的人”。

重要性

拯救兒童作為新生兒和兒童健康領域的全球領導者,在兒童健康問題上擁有獨特而有信譽的聲音。技術和全球衛生界對其在支援孕產婦、新生兒和兒童健康方面的重要研究、政策工作和宣傳活動表示認可。作為這些領域的參與者,拯救兒童致力於將兒童生存問題提請美國關注,方法是培訓能夠支援為這場全球悲劇提供更多關注和公眾關注的意見領袖。

兒童發展有兩個重要的領域:

兒童健康

拯救兒童高度重視兒童健康。在現代社會,可以預防和治療的常見疾病將導致16,000名五歲以下兒童死亡(拯救兒童)。為了實現每1,000名活產嬰兒25例死亡的兒童生存目標以及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即結束不必要的死亡,該組織致力於與政府和其他重要利益攸關方合作(拯救兒童)。由於兒童保健對於維護兒童的生命和安全至關重要,因此拯救兒童直接與一線保健專業人員合作,以改善他們的培訓和援助。

教育

教育是另一個關鍵關注領域。拯救兒童幫助父母、教師和社群志願者,為他們提供必要的資源和培訓,讓他們對兒童教育產生積極影響。透過積極參與籌款活動,教育工作者也支援諸如“孩子們幫助孩子們”之類的理念。由孩子們組織的烘焙銷售、洗車和步行等活動已經證明了千禧一代捐贈的影響力。

結論

兒童安全是重中之重,也是拯救兒童使命的重要組成部分。拯救兒童在全球範圍內保護兒童免受剝削、暴力、虐待和忽視。為了確保所有兒童的安全,他們制定了專注於危險兒童的專案。

常見問題

Q1.什麼是兒童販賣?

答:根據聯合國的定義,“招募、運送、轉移、窩藏和/或接收”未成年人以進行奴役、強迫勞動或剝削的行為構成“兒童販賣”罪。

Q2.什麼是童工?

答:“童工”的定義通常被界定為損害兒童身心發展並剝奪其童年、潛力和尊嚴的僱傭勞動。

Q3.什麼是虐待兒童?

答:虐待兒童是指對兒童進行身體、性、和/或心理虐待或忽視,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照顧者實施(也稱為危害兒童或虐待兒童)。父母或照顧者實施的任何可能導致兒童實際或潛在傷害的行為或不作為都被視為虐待兒童。

Q4.關於童年創傷您是什麼意思?

答:經常使用非常不利的生活經歷或童年創傷作為例子(ACEs)。忽視、遺棄、性、情感和身體虐待;看到父母或兄弟姐妹虐待他們;或父母患有精神疾病,僅僅是兒童可能經歷的各種情況中的一些例子,這些情況符合心理創傷的定義。

更新於: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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