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標保護
知名商標的保護是最難獲得的。這種特殊的防禦形式為其使用者提供了諸多好處。根據1999年《商標法》限制在任何類別或等級的產品和服務中註冊和使用任何相同或令人混淆的類似商標的權利是最重要的優勢。可以透過提交申請獲得此益處。此優勢最為突出。
知名商標的含義是什麼?
商標是一個獨特、有創意且有意義的標誌、徽標或符號,個人、公司或任何其他企業都使用它來區分其產品或服務與其他產品或服務。它也賦予品牌個性。另一方面,知名商標也是商標,但區別在於知名商標表明瞭相應品牌的更高價值、商譽、信譽和市場信譽。商標因其持續時間、市場認可度和地域覆蓋範圍而成為知名商標;換句話說,僅僅透過其商標就知道該品牌的人數。但是,註冊知名商標相對困難,需要略微不同的檔案處理流程。
例如,在鋼或玻璃容器以及其他此類包裝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表明可口可樂在國際市場的受歡迎程度。嚴禁使用可口可樂商標或類似商標。
知名商標保護的背景
“知名商標”的概念最初由1925年的《巴黎公約海牙修正案》提出,直到很久以後才真正付諸實施。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該條款僅規定,如果同一商標與該國已在運營的知名商標衝突,則拒絕或不予註冊該商標。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表明該條款僅規定拒絕或不予註冊商標。重申一下,該文書並未對措辭進行定義;它所做的只是提供判定商標是否普遍認可的標準。
由於1934年的《公約倫敦修訂本》和1958年的《公約里斯本修訂本》,針對有爭議商標的知名商標保護得到了加強。這兩次修訂分別於1934年和1958年進行。擁有諸如持續使用、好評如潮的商譽等品質成為絕對必要。因此,簽署協議的國家僅在對在與市場上已有的產品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上未經授權使用知名商標的指控情況下才被要求進行干預。
1994年的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通常稱為TRIPS協議)具有類似的方法。但是,知名商標的權利已擴充套件並分配給服務和商品。除此之外,TRIPS協議允許納入其他標準,例如“相關公眾”的知識等等。
這基本上意味著,為了使商標成為知名商標,它並不一定需要為公眾所熟知,而只需要為特定人群所熟知。
除此之外,該協議還規定,即使所涉商品和服務不可比擬,知名商標提供的保護也可以發揮作用。前提是滿足以下列出的兩個條件:
使用此類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將表明與所有者的關聯。
註冊商標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不再需要嚴格遵守專業化概念。
1999年,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接受了關於知名商標的聯合建議。
知名商標申請
申請人現在可以提交申請,將商標註冊為“知名”商標,而以前只能透過法院、註冊官和智慧財產權局(現已取消)在侵權、異議或更正程式中透過的命令來裁定和授予。申請人現在可以提交申請,將商標註冊為“知名”商標。今年早些時候修訂的2017年《商標規則》使得這最終成為現實。
結論
同樣,知名商標是對個人或公司的一種特殊認可,因為其在更廣泛的地理區域內擁有更高的知名度。此外,還有一些國際公約和協議,例如《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它們為知名商標提供保護。這些公約和協議規定跨境承認知名商標,這有助於防止在其他國家/地區未經授權使用知名商標。
但是,如果有人透過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來侵犯他人的權利,則可以在相應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這涉及對未經授權使用商標的個人或實體提起訴訟,以阻止他們使用商標並尋求因造成的任何損害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
Q1。知名商標的例子有哪些?
答:以下是一些知名商標的例子:
谷歌
可口可樂
蘋果
Bose
沃爾瑪
Reliance Jio
索尼
沃達豐等。
Q2。如何證明知名商標?
答:以下是一些證明商標為知名商標的方法:
廣泛使用的證據
大量銷售額和收入的證據
公眾認可的證據
國際認可的證據
行業認可的證據
獨家使用的證據
獨特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