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自治


簡介

村級自治是印度的一種行政結構,負責管理農村地方自治。村級自治機構(PRI)由稱為 PRI(村級自治機構)的機構組成,這些機構允許農村社群進行自治。他們的職責包括社會正義、經濟增長以及中央和州計劃的實施,包括憲法第十一附表中列出的 29 個領域。

村級自治的歷史

在古代印度,村議會或村莊集會是自治實體,在其中發揮著獨特且明確的角色。村議會制度不僅反映了農村社會的集體願望,而且反映了其集體知識。英國殖民統治期間引入了一種高度分散的司法分配方法,改變了這種情況,地方村議會制度受到了打擊。

然而,到 1925 年,8 個省批准了村議會法案,到 1926 年,6 個土邦通過了村議會法案。地方政府獲得了新的特權,但其徵稅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地方自治的機構和制度毫髮無損。然而,隨著獨立和憲法的起草,村級自治制度獲得了相當大的推動。

印度憲法第 40 條規定,“國家應努力建立村莊自治會,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使其能夠作為自治機構發揮作用。” 第 246 條還授權州立法機構透過與地方自治相關的任何事項的立法。

在不同的時區,成立了許多委員會來評估農村地區的自治模組,並要求提出建議以實現村級自治制度的目標。

成立了以下委員會

  • 阿肖克·梅塔委員會

  • G V K Rao 委員會

  • 巴爾萬特·賴·梅塔委員會

  • L M 辛格維委員會。

但在印度獨立後建立村級自治制度中發揮突出作用的是巴爾萬特·賴·梅塔委員會

巴爾萬特·賴·梅塔委員會

巴爾萬特·賴·梅塔是該國傳奇的自由戰士之一,他參加了巴多利薩蒂亞格拉哈運動。他以古吉拉特邦第二任首席部長而聞名。該委員會成立時,巴爾萬特·賴·梅塔是議會成員。他因在印度發起村級自治理念而被譽為“村級自治之父”。根據他的委員會,PRI 或村級自治機構有可能在全國農村地區的社群發展計劃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可以透過有效的農村參與和精心策劃的計劃來實現民主權力下放和基層權力分配的目標。

印度當時的總理尼赫魯·潘迪特堅決支援在印度建立村級自治機構。他說:“……必須將權力和責任委託給村莊的人民……賦予村議會更多權力。”

印度的村級自治

巴爾萬特·賴·梅塔的報告受到熱烈歡迎,村級自治在全國範圍內受到高度讚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1958 年批准了巴爾萬特·賴·梅塔委員會的提議,1959 年,拉賈斯坦邦成為印度第一個接受和採用村級自治的邦。賈瓦哈拉爾·尼赫魯於 1959 年 10 月 2 日在拉賈斯坦邦的納高爾地區建立了村級自治制度。

圖:印度村級自治的三級制度

村級村議會

這是一個致力於村莊福祉的社群組織。村級自治治理體系的基本行政實體是村自治會。成員平均人數為 7 至 31 人;很少有群體規模更大,但從不低於 7 人。村自治會的成員被稱為村自治會成員或村長,議會的負責人被稱為村長。在這種制度下,每個村民都可以參與其社群的治理。決策無需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式

村自治會的主要收入來源包括徵收房屋、市場和其他建築物的稅收,以及透過 Janpad 和 Zila 自治會獲得的政府計劃資金,以及用於社群專案的捐款

鄉鎮級村議會

村自治委員會是鄉鎮級的實體。在印度,它是鄉鎮或塔盧卡級區域政府實體。它在構成發展區的村莊的鄉鎮或塔盧卡中發揮作用。村自治委員會將村自治會與地區政府聯絡起來。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縣級村議會

在縣級,村級自治制度被稱為 Zila 自治會。它負責管理該縣的農村地區,其辦事處位於縣政府所在地

“縣長”、“縣長”或“副專員”負責。所有村自治委員會都由 Zila 自治會的成員領導。這些縣級村議會充當州政府與村自治委員會之間的橋樑

在村級自治制度的所有層級,成員和主席都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縣級和中級的主席則由間接選舉產生。除那加蘭邦、梅加拉亞邦、米佐拉姆邦和德里外,所有印度邦和聯邦屬地都採用了村級自治制度。

還有其他一些地方尚未建立村級自治制度,它們是

  • 邦內的計劃地區和部落地區

  • 曼尼普爾的丘陵地區,以及

  • 大吉嶺 - 西孟加拉邦

貧困線以下(BPL)名單

村莊社群及其居民。為了實現這一目標,BPL 名單開始生效。政府根據基本必需品的成本評估一個人過上美好生活所需的資金。那些甚至沒有賺到這麼多錢的人被認為處於貧困線以下(BPL 名單)。

土地所有權、居住型別、衣物、糧食安全、生計來源、衛生設施、耐用品、識字率、勞動力、遷移原因、兒童狀況、負債型別等用於定義 BPL 家庭。村級自治機構還負責定期更新 BPL 並向名單上註冊的個人提供福利。

使村級自治制度正式化:第 73 次憲法修正案

1992 年的憲法(第 73 次修正案)法案賦予了村級自治機構憲法地位,並於 1993 年 4 月 24 日生效。該修正案規定將責任和權力下放給村議會,包括收集和徵收適當的稅款、通行費、費用和稅收,以及編制社會正義和經濟發展計劃的能力

本法旨在建立村級自治制度,併為人口超過 200 萬的邦每 5 年舉行一次村議會選舉。該法案的一些條款規定了 SC-ST 和婦女參加選舉的權利。該法案還確保任命一個州財政委員會,以建議改善村議會財政權力的措施,並建立一個地區規劃委員會

常見問題解答

Q1. 哪些印度邦和聯邦屬地沒有建立村級自治制度?

答:那加蘭邦、梅加拉亞邦和米佐拉姆邦。以及聯邦屬地德里。

Q2. 誰被譽為印度的村級自治之父?

答:巴爾萬特·賴·梅塔因開創了村級自治理念而被譽為印度的村級自治之父。

Q3. 村級自治制度是什麼時候以及如何正式化的?

答:村級自治制度透過 1992 年的第 73 次修正案正式化並賦予憲法地位。

Q4. 村級自治制度有多少層級?

答:根據巴爾萬特·賴·梅塔委員會的建議,村級自治制度分為三個層級;村自治會、曼達爾自治會或鄉鎮自治會以及 Zila 自治會。

Q5. 哪個印度邦在獨立後第一個實施村級自治制度?

答:拉賈斯坦邦,其次是安得拉邦

更新於: 202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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