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建社會融合?
社會融合的主要目標是增強社群的社會公平正義。這需要對現有的社會契約進行調整,這些契約規定了個人、政府和企業的作用和責任。社會融合過程促進了那些原則、關係和制度,使所有個人都能在平等機會、公平和平等尊嚴的原則下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
實現社會融合的方法
融入社會意味著學習和平生活所需的價值觀、網路和制度。哥本哈根協議削弱了社會融合,它讓人聯想起少數群體和邊緣化青年被迫參加公民講座和毫無意義的就業安置專案。社會凝聚力可以被不同的理解。劣勢研究側重於權力結構、政治結構、制度安排和文化規範,這些都維持著富人和權勢者的特權。
該理論認為,偏見、敵意和剝削的不平衡聯絡將窮人融入家庭、社群和市場。因此,社會融合需要改變那些助長不平等的文化規範和機制。社會融合促進社會公平,需要改變管理個人、政府和企業的社會契約。社會融合促進了那些原則、關係和制度,使所有個人都能在尊嚴、正義和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社會、經濟或政治生活。
在國際背景下促進社會融合
聯合國國際會議、政策宣告和承諾所建立的規範框架可以使所有人受益。但是,需要將此框架系統地融入國際發展討論和減貧程式中。消除貧困已成為國際發展專案的主要目標。
促進凝聚力社群的政策
承認、分配和參與是相互關聯的。因此,政策制定者必須制定一種凝聚力的方法。這些計劃應透過改善服務獲取、鼓勵參與和制定能夠獲得廣泛支援和政治承諾的政策來重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公式和技術並不能解決問題。但是,民權框架對於解決程式性糾紛以及使政府能夠制定促進社群穩定和人人平等的政策至關重要。
融合方法(認可)−預防和懲罰偏見。消除歧視不同群體的法律是確保其權利和身份得到承認和保護的第一步。為了提供一個保護各群體權利的一致的法律框架,可能需要評估和修改相關的法律。
分配代表性再分配−稅收制度和政府支出。身份與多樣性的問題很大程度上圍繞著少數群體需要在法律和象徵意義上獲得其權利和文化習俗的承認。然而,這並不總是導致更公平的資源分配和所有人的健康改善。
不同行業的難題−無論結果如何,參與政策制定都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其本身的目的。將公共資金重新分配給經濟脆弱的人群是支援這一論點的另一個理由。
面向大眾的服務提供者(人人安全)−人們經常認為,以身份或特徵為條件獲取商品或服務是將有限資源分配給最需要的人的一種好方法。
體面的表現−基本收入獎勵 (BIG) 的概念,一種與公民身份而非工作相關的基本收入補貼,與社會保障方法產生共鳴,該方法主要應用於醫療和教育服務的提供。
自我保護−許多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強調避免人身傷害是首要需求。儘管如此,在暴力已被認為可能造成不穩定的少數幾個國家之外,治理和減貧工具很少解決暴力問題。
促進社會凝聚力的組織
社會融合政策通常在那些可能被認為只有在經歷重大政治和社會動盪後才嘗試這樣做的國家實施。重建和重新談判政府與人民之間社會契約的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建立新的法律規範和制度框架。
主流化的表現
主流化是指確保實施統一的政府政策的方法。實施促進社會凝聚力的政策需要強大的政府結構和改進的部門能力。為了確保在國家層面制定的政策目標得到實施並且不會消失,政府領導人需要具備分析、規劃、承諾和交付方面的必要能力。
鼓勵公眾參與並響應底層參與需求的政府機構對於促進社會融合至關重要。然而,在許多國家,政府官僚機構的結構是等級制的,並由上級管理。個人和制度流程和實踐可能難以理解和實踐參與的概念。
責任和問責制機構
當主流化專案設在監察員辦公室時,該空間也充當問責中心。雖然從長遠來看,主流化的作用可能會變得多餘,但問責制和補救措施需要建立永續性的機構。不必有一個單一的統一的國家機構來倡導邊緣群體的權利;例如,兒童問題的監察員可能與代表少數民族的監察員設在不同的辦公室。一個實體,例如聯合國的平等與人權委員會,可以同時履行這兩個目的。
結論
社會正義對於整體利益也至關重要。確定由於制度限制而最受阻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活動的社會群體。可能需要一個強制性的國家註冊系統來平衡經濟、文化和投票自由,或消除歧視性立法。企業和民間社會可能需要跨越經濟、社會、文化和心理差距進行合作,作為選舉投票的一部分,以在人民和國家之間建立長期的社會契約。
政治精英有責任將貧困人口納入國家討論和立法。每個人,無論其境遇如何,都應該定期獲得報酬。這包括有保障的每月收入、65 歲以上人員的退休金以及考慮受助者族裔背景的疾病和兒童福利。確保每個人都能進入一個公平而強大的勞動力市場,並在其中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