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和租借的區別
在瞭解租賃協議和租借協議的區別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它們是什麼。
租賃協議
根據1882年《財產轉讓法》第105條的規定,“租賃被定義為以支付或承諾的價格、金錢、作物份額/服務或任何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定期或在特定場合支付給轉讓方)為對價,將財產享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為一定期限(明示或暗示或永久)所作的轉讓。”
租賃協議作為租賃的條件如下:
- 房東有權將財產的使用權轉讓給租戶。
- 應該有時間限制或針對特定期限達成的協議。
- 房東應每月收取租金。
租借協議
租借協議屬於許可合同。它為期11個月,不受租金管制法的約束。
租金管制法因州而異。根據1882年《印度地役權法》第52條的規定,許可協議被定義為“一方授予另一方或一定數量的其他人,在授予方的不動產上做或繼續做某事的權利,如果沒有這種權利,這種行為將是非法的;並且這種權利不構成地役權或財產權益,這種權利被稱為許可”。
租借協議作為許可協議的條件如下:
- 合同性質完全是許可性的。
- 許可證不得轉讓或轉讓。
- 租戶獲得房東允許做某事的權利。
比較
租賃和租借的主要區別如下:
| 序號 | 租賃 | 租借 |
|---|---|---|
| 1 | 一方在一定時期內使用另一方的資產。 | 一方在限定期限內使用另一方的資產,並支付固定報酬。 |
| 2 | 會計準則——19。 | 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 |
| 3 | 長期期限。 | 短期期限。 |
| 4 | 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當事方。 | 房東和租戶是當事方。 |
| 5 | 租賃費。 | 租金。 |
| 6 | 維修和維護將取決於租賃型別。 | 維修和維護將由房東承擔。 |
| 7 | 不可修改。 | 可以修改。 |
| 8 | 承租人在租賃期結束時可獲得購買資產的機會。 | 沒有購買資產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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