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進行註冊?


商品及服務稅法案(也稱為 GST)是印度政府對印度稅收制度的一種新嘗試。簡而言之,其目標是將對印度消費者徵收的各種稅合併為單一稅種。印度憲法第 101 次修正案於 2016 年引入了 GST 法案。印度聯邦財政部長阿倫·賈特利先生和 GST 委員會負責管理 GST 法案。GST 包括對印度各地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製造和消費等各種間接稅的計算合併。旨在取代中央政府和各個自治州政府徵收的稅收。

GST 的意義

已註冊 GST 的商業實體現在可以申報其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支付的 GST 稅額的抵免,作為正常商業活動的組成部分。管理責任通常將由一個負責對商品和服務徵稅的實體承擔。

對要出口的物品的投入不徵稅(即零稅率供應),對進口徵收與對國內商品和服務徵收的稅相同的稅額,堅持目的地原則並增加關稅。但是,關稅不包括在 GST 內。

GST 的重要性

商品及服務稅是朝著消除印度中央和州政府在各個層面對消費者徵收的稅收邁出的重要一步。將各種多級稅收整合為單一稅收形式將消除冗餘稅收和重複徵稅,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形成類似的市場和價格。

此外,隨著稅收變得簡單,政府管理和執行稅收將變得輕而易舉。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GST 在大幅降低各種商品的總稅負方面將具有巨大優勢,目前估計稅負約為 25% 至 30%。

此外,商品的流通將沒有障礙,因為在商品從一個州運輸到另一個州時,不會徵收任何州稅或入境稅。因此,這將導致商品長時間停滯和運輸商品時混亂的文書工作略有減少。

GST 將何時適用

此前,商品及服務稅法案的實施目標日期定為 2017 年 4 月 1 日。但由於各種政治原因,GST 法案的實施日期已推遲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正好比之前確定的日期晚三個月。

誰有義務註冊 GST

GST 的註冊流程略有不同。這符合註冊型別和企業的章程。下面提到了有關 GST 註冊流程以及與海外組織和各種合資企業的 GST 註冊相關的其他事項的各種詳細資訊。GST 模式法第 19 條規定了商品及服務稅制度註冊的所有事項。


根據 GST 法律第 19 條第 (1)款,每個有義務根據 GST 法案附則 III 進行註冊的個人,都必須在承擔註冊義務之日起三十天內申請 GST 註冊。

但是,如果個人已在較早的法律下注冊,則他可能不一定需要申請新的 GST 註冊。但是,投入服務分銷商是一個例外,他們必須申請新的註冊,無論他們是否已在較早的法律下注冊。

GST 註冊義務

如商品及服務稅法案附則 III 第一段所述,每個供應商都將在其開展服務和/或商品應稅供應的州內承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義務,如果其業務在某個財政年度的總營業額超過 2016 年 9 月 24 日 GST 委員會規定的預設門檻限額,則必須註冊:

  • 200 萬印度盧比
  • 錫金和其他東北邦為 100 萬印度盧比

根據第 2(6)條,“總營業額”是指以下各項的總價值:

  • 所有可能應稅或免稅的供應
  • 不承擔義務的供應和
  • 各種商品和/或服務的出口

擁有相同 PAN 的個人,根據全印度範圍計算,不含 GST 法案中規定的任何稅收。

根據本款的定義,它不包括以下內容:

  • 基於反向徵稅而徵稅的供應的總價值和
  • 基於向內的供應的總價值。

如果供應商的總營業額包括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案不承擔任何稅收義務的商品和/或服務,則該供應商不承擔 GST 註冊義務。

應稅人進行的所有供應都應包含在應稅門檻內。這些供應可以代表其委託人進行,也可以代表其自身進行。

已註冊 GST 的承攬商在完成加工作業後供應商品,應被視為根據第 43A 條所稱的“委託人”一詞供應商品,並且此類商品的淨值應從與已註冊承攬商相關的總營業額中排除。

根據第 2(97)條,“應稅供應”是指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案應徵稅的商品和/或服務的供應。

門檻限額不適用

根據 GST 法案附則 III 第五段,在以下情況下,上述門檻限額不適用:

  • 如果某人正在進行任何州際應稅供應
  • 如果個人被偶然徵稅

如果個人需要根據反向收費支付稅款

  • 如果應稅人是外國居民
  • 如果需要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案第 37 條扣繳稅款的人
  • 如果個人代表其他已註冊應稅個人以代理或其他方式供應各種商品和/或服務

如果某人是投入服務分銷商

如果某人透過電子商務運營商供應商品和/或服務(不包括品牌服務)

  • 如果某人是電子商務運營商
  • 如果該人是彙總者,負責以其品牌名稱或其商號供應服務。
  • 任何其他人或某些類別/類別的個人,可能提及

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案第 9 條,對於根據 GST 法案附則 III 第一段需要註冊的人,在某個財政年度的總營業額超過 200 萬印度盧比或 100 萬印度盧比(視情況而定)之前,不應被視為應稅人。

這意味著,如果某人根據 GST 法案附則 III 第一段規定的限額註冊,但其營業額未超過 200 萬印度盧比,則他不需要根據 GST 法案對其商品和/或服務的對外供應繳納稅款。

對於從事多項業務的個人

GST 法案第 19(2)條規定,儘管商品及服務稅法案第 19 條第 (1)款中有所述,但擁有某個州內多個業務垂直領域的個人可以根據條件為每個垂直領域獲得不同的註冊。他也可以為某個州內所有此類業務垂直領域申請單個 GST 註冊。

自願註冊

根據第 19(3)條,個人可以自願選擇在 GST 下注冊。但是,他並不承擔根據商品及服務稅法案附則 III 進行註冊的義務,並且該法案的所有規定都應以類似的方式適用於此類人員,如同適用於應稅人員一樣。自願註冊的個人有義務從註冊之日起繳納稅款。

強制性 PAN

根據《商品與服務稅法》第19(4)條,每個個人必須持有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頒發的永久賬戶號碼,才有資格在商品與服務稅法下進行註冊。根據第(4A)款,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基於任何其他規定的檔案獲得註冊。

更新於: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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