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責殺人和謀殺的區別


殺人的罪行自古以來一直是世界各地所有司法系統中刑法中最主要的部分。雖然殺人行為通常被普遍理解為構成殺人罪(殺害人類),但1860年的印度刑法典對其進行了精確的定義,並作出了細微的區分。該法典規定了兩種型別的非法殺人罪,分別界定為可責殺人罪和謀殺罪。

此外,表面上它們可能看起來很相似,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在於行為的程度,因為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意圖和知識的程度範圍很廣。此外,從字面上講,可責殺人罪是屬,謀殺罪是種,因為每一宗謀殺罪都是可責殺人罪,但並非每一宗可責殺人罪都是謀殺罪。

可責殺人罪是什麼意思?

IPC 第 299 條定義了可責殺人罪,第 304 條規定了對該罪行的處罰和罰款。可責殺人罪基本上是一種可處以最高刑罰的罪行,針對的是人類行為,其意圖或知道進行此類行為或造成傷害會導致某人死亡。

該條款明確指出,可責殺人罪有三個基本要素,需要全部滿足:

  • 死亡必須已經發生;

  • 該人的死亡必須是他人行為造成的;

  • 該行為必須是出於以下目的:

    • 意圖造成死亡;或

    • 意圖造成可能導致死亡的身體傷害;或

    • 明知這樣做可能導致死亡。

因此,不僅是行為(actus reus),而且是心理因素(mens rea)也至關重要,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兩種行為的影響必須導致造成死亡,這在該法典中構成可責殺人罪。

謀殺罪是什麼意思?

1860 年印度刑法典第 300 條描述了謀殺罪,第 302 條規定了對該罪行的最高處罰,該處罰在該國適用。該條規定,如果可責殺人罪是在四種特定情況下發生的,則構成謀殺罪,但是,如果它屬於任何例外情況,則不構成謀殺罪,而僅保留為可責殺人罪。

相關條款列舉了以下情況,如果可責殺人罪是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則構成謀殺罪:

  • 意圖造成死亡;或

  • 意圖造成被告知道會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或

  • 意圖造成在自然情況下足以導致死亡的身體傷害;或

  • 知道該行為非常危險,要麼會導致死亡,要麼會導致可能導致死亡的身體傷害,沒有任何藉口。

因此,被告的知識和意圖以及行為的強度或程度決定了謀殺罪的構成。

可責殺人和謀殺的區別

表格形式的比較展示了可責殺人罪和謀殺罪之間的細微差別:

依據

可責殺人罪

謀殺罪

範圍

人殺害人是殺人罪,但只有非法殺人才是可責殺人罪。

只有那些屬於第 300 條 4 個條款範圍內的可責殺人罪才構成謀殺罪。

確定性程度

違法者行為僅有可能導致對其造成傷害的人死亡,因為要麼存在意圖,要麼存在知識,而不是兩者兼而有之。

可以肯定死亡將是不可避免的結果,因為違法者的行為是出於造成死亡的意圖,並且知道這種傷害足以做到這一點。

例外情況

可責殺人罪沒有例外情況。

謀殺罪有五個例外情況,如果滿足任何一個例外情況的標準,則謀殺罪將降級為可責殺人罪。這些是嚴重和突然的挑釁;正當防衛;公務員的行為;突然的爭鬥和同意。

嚴重性

導致死亡的行為的嚴重性較低。

導致死亡的行為的嚴重性極高。

處罰

十年或終身監禁和/或罰款。

終身監禁或死刑,並處罰款。

結論

印度刑法典規定,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殺害人構成可責殺人罪,行為的嚴重性和意圖的嚴重性越高,謀殺罪的程度就越高,處罰的嚴厲程度也越高。因此,被告的意圖和知識是區分謀殺罪和可責殺人罪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假定後者對行為結果的確定性較低。

常見問題

所有謀殺罪都是可責殺人罪嗎?

雖然所有型別的謀殺罪都是可責殺人罪,但並非所有可責殺人罪都是謀殺罪。根據刑法典,謀殺罪是種,而可責殺人罪是屬。殺人罪並非總是應受懲罰的謀殺罪,反之亦然。IPC 的第 299 條和第 300 條分別處理謀殺罪和可責殺人罪的定義。

可責殺人罪的例子是什麼?

故意造成死亡或知道在坑上鋪設樹枝和草皮的行為很可能導致死亡。Z 踩在上面,以為地面是堅實的,掉進去了,受了致命傷。A 透過犯下可責殺人罪違反了法律。A 知道 Z 躲在灌木叢後面。

更新於: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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