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


在美國,這個理念得到了廣泛的接受和應用,用於解決勞資糾紛。作為解決勞工問題的一種手段,集體談判在印度相對較新。最有效的方法是集體談判,因為它允許爭端雙方聚在一起,友好而尊重地解決他們的爭端。

集體談判的含義

集體談判簡單來說是指僱主和僱員之間進行的談判或協商。悉尼和比阿特麗斯於 1891 年首次使用“集體談判”一詞。他們將集體談判定義為“一種程式,透過該程式,工人聚集在一起並派遣議員來協商他們的就業條款和條件”。

當許多工人作為一箇中介單位與僱主或另一組工人進行談判,目的是就其就業條款和工作條件達成協議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作為一種適用於僱傭關係的談判方式,集體談判是一種特定的勞動關係技術或方法。

國際勞工組織將集體談判描述為“僱主或一組僱主,或一個或多個僱主組織,一方面,與一個或多個代表工人組織,另一方面,就工作條件和僱傭條款進行談判,以達成協議”。

集體談判的型別

集體談判中有兩種型別的談判 -

聯合或分配式談判

它處理各方利益衝突的問題,每一方都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強制權力。在這種安排中,一方獲利而另一方損失,這是一種贏輸的局面。分配式談判的一個明顯例子是工資談判。

整合或合作式談判

整合式談判側重於尋找雙方都面臨的問題的解決方案。雙方都從這種情況下獲益;因此,如果沒有對方,任何一方都無法成功。

集體談判的特點

集體談判的主要特點是 -

靈活性

集體談判是一個靈活的過程,允許在達成最終協議之前進行大量的妥協和相互“讓步”。

集體活動

與個人行動相反,集體談判是一種集體行動。協議各方的相應群體都出席。僱主的代表負責代表公司,工會的代表負責代表工人。

持續過程

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沒有最終協議。它為管理層和勞工組織之間持續的、結構化的互動提供了一個框架。

雙邊過程

在此集體程式中,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公開且面對面的談判。他們共同結合兩種方式。

  • 所有員工的福利和共同利益都進行集體協商。

  • 透過使用解決方案,員工和管理層達成雙方都同意的結論。

動態過程

集體談判過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儘管它曾經是感性的、情緒化的和動盪的,但它現在正在發展、擴大和演變。截至目前,它是真實的、科學的和有組織的。

後果

對工人的意義

  • 它培養了員工的自尊心和集體意識。

  • 團體擁有更大的談判能力。

  • 提高生產力和士氣。

  • 它增強了工會的影響力。

  • 管理層不允許自行做出選擇。

對僱主的關注

  • 僱主看到,透過與員工進行持續溝通,生產力得到了提高。

  • 管理層更容易在預防層面解決問題。

  • 管理層結構的頂層和底層之間的距離正在縮小。

社會意義

  • 它促進社會和產業和平。

  • 它規範了管理層對勞動力的剝削。

  • 它有助於國家的社會和經濟進步。

  • 它培養了社群中的平等意識。

集體談判理論

基於營銷理念的協議

從營銷的角度來看,集體談判被視為勞動力銷售合同。根據這種觀點,工人只能在集體決定的條件下出售其勞動力,並且這些條件基於透過集體談判過程建立的合同。

政府作為法治的理念

根據政府的概念,該行業的集體談判制度是一個憲政制度。這種聯絡是政治性的。工會透過與管理層共享的權力來代表工人的利益。

勞動關係中的聯合決策概念

勞動關係將集體談判視為工會參與決策的一種方式,以及員工參與制定管理和規範其工作生活的規則的一種方式。

印度的集體談判

首先需要了解印度工會歷史,因為集體談判在印度的興起與工會的擴張同時發生。真正的工廠工人 N.M. 洛坎德被認為是印度有組織的勞工運動的創始人。當甘地於 1920 年確立仲裁理念時,艾哈邁達巴德紡織業制定了第一份集體談判協議。

對後續檔案的學習,加上法院的裁決,表明集體談判在印度是合法和公認的。

  • 1929 年工會法 - 該法規定了工會的權利、義務和特權,以及工會的註冊方式。眾所周知,集體談判是規範這種關係的方法之一。工會成立的主要原因是規範僱主與僱員之間或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

  • 1947 年工業糾紛法 - 該法案旨在建立解決糾紛的程式。根據該法案第 18 條,在調解行動之外由僱主和僱員達成的協議,對協議各方具有約束力。

  • 印度憲法 - 印度憲法中的基本權利章節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維護了集體談判的合法性,正如前面所說,工會的主要目標之一是集體談判,憲法第 19 條允許集體談判。

  • 1946 年工業就業(常設命令)法 - 僱主制定了一份常設命令,其中規定了僱傭條款。根據該法案第 3 條,僱主必須首先向認證官員提交一份常設命令草案,該草案應儘可能符合示範常設命令。

結論

集體談判是聯合確定協議條款的民主工業生活方式。為了使集體談判取得成功,各方必須做好準備並願意妥協,否則整個過程的目的將付諸東流。

印度的情況存在的問題是,由於缺乏任何中央一級立法要求對這種認可進行規定,因此有代表性的工會與僱主進行談判的能力受到了阻礙。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勞動法?

Ans. 勞動法,也稱為僱傭法或勞工法,是作為僱主、僱員、工會和政府之間的調解者的法律。集體勞動法涉及工會、僱主和僱員之間的三方關係。

Q2. 你所說的生活工資是什麼意思?

Ans. 工人維持生計所需的最低工資稱為生活工資。這與跟蹤工人生產力的最低工資不同,例如生存工資,指的是生活最低限額,以及團結工資。

Q3. 不穩定工作是什麼意思?

Ans. 批評人士使用“不穩定工作”一詞來指代非標準或臨時工作,這些工作可能報酬過低、不穩定、缺乏保護或無法維持家庭。

更新於: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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