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與侵害


當某人“從事行為,使他人合理地擔心遭受毆打”,他們就犯了侵害罪。這是一種毆打威脅,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推斷的,或者已經發生的毆打。當某人“造成人身傷害或損傷”時,則被認為是毆打。或者換句話說,當某人以不尊重或挑釁的方式與他人發生肢體接觸時,就被稱為毆打。

侵害的含義是什麼?

侵害是指威脅或企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以及明顯的身體能力和實施該行為的意圖。在侵害中,不需要發生肢體接觸。但是,並非所有未導致受害者實際身體傷害的威脅都被視為侵害;必須始終有一種方法來實施威脅。

任何旨在在被威脅方產生合理懷疑的行為,即威脅方打算對他們使用即時武力,或者,用印度刑法典的話來說,即將對他們使用刑事武力,如果該行為與當時實施該意圖的能力相結合,則構成法律上的侵害。

侵害是指行為和目的都存在時。因此,如果有人在說話時打別人的手、胳膊或胸部,則不構成侵害,因為沒有這種意圖;但是,如果有人打算打另一個人但錯過了,則構成侵害。如果有人用沉默的手勢威脅另一個人,也是如此。

除非存在敵意和令人恐懼的行為,否則一個人不會受到侵害,例如,當有人用裝滿子彈的槍指著另一個人,用武器指著或揮舞武器以意圖使用它,或者追趕另一個人並強迫他們躲起來以避免被打。僅憑言語不構成侵害。然而,威脅方在那一刻的言論可能會使他的行為具有構成侵害的含義,或者另一方面,可能會阻止它們構成侵害。

例如,如果 A 將手放在劍上並告訴 Z:“如果不是開庭時間,我不會接受你這樣的語言。” 因為言論表明 A 當時並沒有打算用暴力威脅 Z,所以這被認定不構成攻擊。在這裡,存在威脅性的手勢,這本身就表明有使用暴力的意圖,並且確實有能力這樣做,但也有言論會使被威脅者無法合理地得出結論,即威脅者當時確實即將使用暴力。

為了構成侵權侵害,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原告預期會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

  • 原告對傷害有合理的預期(必要的心態);以及

  • 被告的干預是故意的(被告意圖造成這種恐懼)。

然而,對於民事侵害的目的而言,意圖可能是普遍的或特定的。當某人懷有特定意圖時,他們希望引起人們對有害或不受歡迎的接觸的懷疑。懷有普遍意圖表明被告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該行為會使某人對不受歡迎或危險的遭遇感到不安。

雖然法律定義因地而異,但接觸通常被認為是有害的,如果它客觀上試圖傷害、毀容、損害或造成疼痛。

如果該行為侵犯了合理人的個人尊嚴感,則被認定為令人反感。由於迫在眉睫是客觀評估的,並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情況,因此它通常意味著沒有太多時間採取行動。

因此,區分恐懼狀態和一般恐懼非常重要,因為恐懼只需要瞭解即將發生的傷害性或令人不快的行為。

毆打的含義是什麼?

故意和直接地對他人使用任何體力被稱為毆打。它是以粗魯、憤怒、報復或傲慢的方式對他人進行的身體打擊或觸控。侵害構成毆打,因為簡單地說,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表明迫切想要實施毆打的意圖。它與侵害的主要區別在於,它需要發生肢體接觸才能完成。它不能僅僅指用手持武器造成的傷害;相反,它涵蓋了任何一方因第三方發射的彈丸而受傷的情況。

侵害構成毆打,因為簡單地說,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表明迫切想要實施毆打的意圖。它與侵害的主要區別在於,它需要發生肢體接觸才能完成。它不能僅僅指用手持武器造成的傷害;相反,它涵蓋了任何一方因第三方發射的彈丸而受傷的情況。無論力量是直接作用於人體還是作用於與之接觸的任何物體,都沒有區別。但是,原告必須證明所使用的武力是不正當的,才能確立毆打侵權行為。

因此,向某人潑水是侵害,用任何水滴擊打他則是毆打。因此,騎馬衝向某人或騎馬撞向他們構成侵害。作為惡作劇,從將要坐下的那個人那裡拉開椅子,直到他們與地板接觸之前都是侵害;在那時,它就是毆打。誘導毆打通常被稱為侵害。然而,並非所有動手動腳的行為都構成毆打。必須考慮當事人的意圖。例如,僅僅因為你叫了某人而觸控他並不構成毆打。

侵害與毆打的區別

根據上述討論,下表突出了侵害與毆打的主要區別:

侵害毆打
並非每次侵害都包含毆打。毆打總是包含侵害。毆打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害。
侵害是企圖實施毆打。故意對他人使用武力,且無正當理由,被稱為毆打。
旨在威脅他人。旨在傷害他人。
不需要發生肢體接觸。在毆打中,必須發生肢體接觸
僅僅懷疑危險就足以構成侵害。毆打必須有真正的體力施加。

結論

經過這次廣泛的討論,我們能夠得出結論,儘管侵害和毆打看起來很相似,但它們實際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肢體接觸是主要區別。侵害的主要要素是原告預期會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原告對這種接觸有合理的預期,以及被告的干預行為是故意的。相反,毆打的主要要素是該行為是為了使他人或第三方害怕有害或令人反感的接觸,而他人未同意這種接觸。

常見問題

Q1. 侵害與毆打有什麼區別?

答:侵害是指使他人合法地害怕立即遭受暴力。這意味著恐懼的物件必須是任何理性的人都會認為對其構成危險的物件。毆打是指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錯誤行為。

Q2. 毆打是什麼型別的行為?

答:毆打是指觸控未同意被觸控或明確要求你停止觸控的人。例如,如果反覆捏、拍打或擊打同事的桌子,並且所使用的武力足以造成傷害,並且目的是這樣做,則會被視為毆打。

更新於: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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